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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重慶國稅
一、先看看報表!
A105060《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跨年度納稅調整明細表》

A105070《捐贈支出納稅調整明細表》

二、先來擺一擺廣宣費與業務招待費
(一)扣除標準
廣告和業務宣傳費: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業務招待費: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
(二)計算限額基數
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對從事投資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三)籌建期間發生費用的處理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四)舉例說明
廣宣費
A公司2015年銷售收入100萬元,當年發生廣宣費支出20萬元。2016年銷售收入100萬元,當年發生廣宣費支出10萬元,所得稅如何處理,如何填報申報表?
2015年允許扣除的限額為:
100萬元X15%=15萬元
實際支出20萬元
2015年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萬元,可以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2016年允許扣除的限額為:
100萬元X15%=15萬元
實際支出10萬元
可彌補2015年未扣金額5萬元,調減應納稅所得額5萬元。

業務招待費
某公司2016年度,銷售費用科目記錄業務招待費支出20萬元,管理費用科目記錄業務招待費用支出30萬元,全年主營業務收入300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400萬元,視同銷售收入600萬元,營業外收入100萬元,如何填報呢?
怎么計算呢?
業務招待費賬載為:銷售費用30萬元+管理費用20萬元=50萬元
稅法允許扣除金額為:50萬元X60%=30萬元
銷售費用合計為:主營業務收入300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400萬元+視同銷售收入600萬元=4000萬元
稅法允許扣除金額為:4000萬元X0.5%=20萬元
稅法可允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賬載金額費用30萬元>稅法可允許扣除業務招待費銷售收入扣除限額20萬元,兩者取小,確定該企業當年扣除限額為20萬元。

三、捐贈支出
(一)定義
捐贈支出:根據相關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的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其中,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
(二)還是舉個例吧
某企業對外發生“公益性捐贈”10萬元,當期會計利潤100萬元,其稅收捐贈扣除限額是多少?
估計大多會計都會躍躍欲試說,這個簡單,稅法規定一般情況下按利潤總額的12%計算扣除限額,即100×12%=12萬元,企業實際捐贈10萬元,沒有超過稅法扣除限額,不用做納稅調整。
實務申報中真是這樣嗎?估計有90%的人都忽略了一項重要事情,即對“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判斷!
企業所得稅法中所稱的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實踐中,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捐贈容易辨認,而公益性社會團體是由財政、稅務、民政等部門結合社會組織登記注冊、公益活動情況聯合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并以公告形式發布名單,且名單是一年一公布,上一年在名單中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并不代表下一年也一定在名單中。
因此企業在納稅申報中,一定要查詢捐贈的對象當年是否在相關部門下發的名單中。這類公告名單公布的時間一般較晚,最遲可能會在當年匯算清繳結束期前公布,但也有例外,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2014年度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名單(第二批)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03號)是在2015年12月31日才公布。公布的層級也分2種情況,一是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聯合公告的;二是由各省級財政、稅務、民政部門聯合公布。以上2個層級名單中的團體均具有稅前扣除資格。
(三)特別強調
一是是否屬于公益性捐贈;
二是受贈單位是否在公益捐贈扣除名單范圍內;
三是企業當年會計上若為虧損,按現行稅收扣除限額計算,其當期捐贈額應全額調增,當期不得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