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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16日發布實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創業板首發辦法適當放寬財務準入指標,取消持續增長要求。但是,虧損企業仍不允許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再融資辦法主要內容包括,推出“小額快速”定向增發機制,允許“不保薦不承銷”,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決定等。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16日表示,本次修訂創業板首發辦法、制定創業板再融資辦法是全面推進創業板市場改革的重要舉措,進一步明確了創業板支持成長型、創新型中小企業的市場定位,有利于推動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
根據創業板首發辦法,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等。
根據創業板再融資辦法,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當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條件,并且符合以下規定:最近二年盈利,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用于收購兼并的,免于適用本辦法“最近二年盈利,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的規定。
3月21日至4月22日,證監會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證監會網站對兩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間,證監會共收到86份意見和建議(首發35份,再融資51份)??傮w上看,社會各界對兩辦法持肯定態度,認為兩辦法突出了創業板市場定位,有助于滿足更多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可操作性強。同時,各界也對兩辦法提出了一些具有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
本次發布實施的創業板首發辦法共6章、57條,包括總則、發行條件、發行程序、信息披露、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附則等。主要修訂以下方面內容:一是適當放寬財務準入指標,取消持續增長要求;二是簡化其他發行條件,強化信息披露約束;三是全面落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和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意見的要求。另外,辦法還廢止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創業板推薦工作的指引》,拓展市場服務覆蓋面,創業板申報企業不再限于九大行業。
社會各界對創業板首發辦法的意見主要集中在發行條件、中介職責及細化披露要求等方面。
就采納吸收意見建議的情況,發行條件方面,有的意見認為,對于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的影響因素以及本次修訂取消的發行條件,建議細化披露要求。證監會采納了上述意見,由于不涉及辦法條文的修改,已在創業板首發招股說明書準則等相關配套規則中加以吸收采納,并盡快推出。
信息披露方面,有的意見認為,本次修訂新增的披露“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措施”有利于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但應進一步明確具體要求。證監會采納了上述意見,并在后續相關規則中加以吸收采納。
就暫未采納吸收意見建議的情況來看,發行條件方面,有的認為應提高財務指標、強化募集資金監管,也有的認為要進一步降低財務指標、允許虧損企業上市。綜合考慮創業板定位和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等各方面情況,證監會維持了征求意見稿中有關發行條件的要求。
中介職責方面,有的意見認為,辦法對中介責任和監管措施的規定過于嚴格、保薦機構判斷企業持續盈利能力存在一定困難。證監會經研究認為,強化中介責任,強調誠信約束,以及證監會不對企業盈利能力作出判斷,而由保薦機構審慎核查對發行人是否具備持續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發行條件作出專業判斷,這些都是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是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
本次發布實施的創業板再融資辦法共6章、68條,包括總則、發行證券的條件、發行程序、信息披露、監管和處罰、附則等。主要內容包括:設置簡明統一的發行條件,強化對再融資的約束機制;推出“小額快速”定向增發機制,允許“不保薦不承銷”,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決定;支持上市公司在特定范圍自行銷售非公開發行的股票,降低融資成本;加大董事會的自我約束功能,強化管理層再融資的責任意識。
社會各界對創業板再融資辦法的意見主要集中在發行條件、非公開發行定價、明確相關表述等方面內容。
就采納吸收意見建議的情況,關于非公開發行的定價方式,為進一步清楚表述對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格和持股期限的要求,避免歧義,將第十六條第(二)項修改為“發行價格低于發行期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發行價格低于發行期首日前一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
關于中介責任,有的認為,對于“虛假陳述、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應明確“12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推薦的發行申請”的起算時間。證監會采納該建議,修改了第五十五條,將起算時間規定為“自確認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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