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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支持廣大個體工商戶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時加快復工復業,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以下稱2020年13號公告),明確了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以下稱5號公告),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以下稱申報表)部分調整內容。為方便小規模納稅人清晰掌握新政策,以下將結合申報主要變化,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梳理本次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3%減按1%征收新政策實行后申報表的填寫要點。

北京地區某企業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主營業務為銷售貨物,選擇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2020年1月份銷售一批貨物,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價稅合計20.60萬元;2月份發生一批退貨,自行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價稅合計為46.35萬元;3月份銷售一批貨物,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價稅合計為60.60萬元。
分析
根據2020年13 號公告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5號公告第一條及第四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適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3%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3%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該企業2020年1月取得收入適用3%征收率,開具相應增值稅普通發票選擇3%征收率,2月發生銷售退回,開具相應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選擇3%征收率,3月取得收入可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開具相應增值稅普通發票可選擇1%征收率。
根據5號公告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該企業2020年一季度銷售額=206000÷(1+3%)-463500÷(1+3%)+606000÷(1+1%)=350000(元),減征額本期發生額=606000÷(1+1%)×2%=12000(元)
根據2019年13號公告政策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該納稅人2020年一季度不含稅銷售收入為35萬元,超過30萬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1.《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
第2行“減稅性質代碼及名稱”選擇“0001011608|SXA031901121對湖北省外的小規模納稅人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第2行“本期發生額”=12000(元)
第2行“本期應抵減稅額”=“期初余額”+“本期發生額”=0+12000=12000(元)
第2行“本期實際抵減稅額”根據填表說明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填寫時,第1行“合計”本列數=申報表主表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本期數”,而申報表主表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本期數”小于或等于第15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按本期減征額實際填寫;當本期減征額大于第15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按本期第15欄填寫,本期減征額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該納稅人當期僅有此一項減征項目,申報表主表第15欄=10500,小于12000,因此第2行“本期實際抵減稅額”=10500(元)。
第2行“期末余額”=本期應抵減稅額-本期實際抵減稅額=12000-10500=1500(元)
該企業2020年一季度(稅款所屬期)《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填報如下所示:

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
該企業銷售貨物應填寫至“貨物及勞務”列對應的相關欄次。
第1欄“ 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 ”=350000(元)
第3欄“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206000÷(1+3%)-463500÷(1+3%)+606000÷(1+1%)=350000(元)
第15欄“本期應納稅額”=350000×3%=10500(元)
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10500(元)
第20欄“應納稅額合計”=0(元)
第22欄“本期應補(退)稅額”=0(元)
該企業2020年一季度(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填報如下所示:

該企業2020年一季度無需繳納增值稅稅款。

北京地區某企業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選擇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2020年4月,有一批3月銷售的貨物發生退貨,企業自行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100000元,稅額-1000元;5月無業務發生;6月銷售一批電腦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410000元,稅額12300元。假設減征額無期初余額。
分析
根據2020年13 號公告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及5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該企業2020年3月取得收入可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開具相應發票可選擇1%征收率,4月發生退貨,開具相應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選擇1%征收率,6月取得收入適用3%征收率,開具相應增值稅專用發票選擇3%征收率。
根據5號公告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該企業2020年二季度銷售額=-101000÷(1+1%)+422300÷(1+3%)=310000(元),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不含稅銷售額×2%,因此,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101000÷(1+1%)×2%=-2000(元)。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以下稱2019年13號公告)政策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該納稅人2020年二季度不含稅銷售收入為31萬元,超過30萬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1.《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
第2行“減稅性質代碼及名稱”選擇“0001011608|SXA031901121對湖北省外的小規模納稅人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第2行“期初余額”=0(元)
第2行“本期發生額”=-101000÷(1+1%)×2%=-2000(元)
第2行“本期應抵減稅額”=“期初余額”+“本期發生額”=0+(-2000)=-2000(元)
第2行“本期實際抵減稅額”根據填表說明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填寫時,第1行“合計”本列數=申報表主表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本期數”,而申報表主表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本期數”小于或等于第15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按本期減征額實際填寫;當本期減征額大于第15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按本期第15欄填寫,本期減征額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該納稅人當期僅有此一項減征項目,申報表主表第15欄=9300,大于-2000,因此第2行“本期實際抵減稅額”=-2000(元)。
該企業2020年二季度(稅款所屬期)《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填報如下所示:

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
該企業提供銷售貨物服務應填寫至“貨物及勞務”列對應的相關欄次。
第1欄“ 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 ”=310000(元)
第2欄“ 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 ”=-101000÷(1+1%)+422300÷(1+3%)=310000(元)
第15欄“本期應納稅額”=310000×3%=9300(元)
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2000(元)
第20欄“應納稅額合計”=9300-(-2000)=11300(元)
第22欄“本期應補(退)稅額”=11300(元)
該企業2020年二季度(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填報如下所示:

該企業2020年二季度需繳納增值稅11300元。

北京地區某企業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選擇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2020年3月將不動產出租給本區一公司,取得收入42萬,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分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16號)第四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2020年第13號公告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由于該企業適用5%的征收率,不屬于2020年第13號公告規定的可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納稅人,所以仍按照2016年第16號公告規定進行計算。
1.該企業2019年1季度(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以下稱主表)填報:
第4行“(二)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5%征收率)”“本期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400000。
第5行“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本期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400000。
第15行“本期應納稅額”“本期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20000。
第20行“應納稅額合計”,第22行“本期應補(退)稅額”“本期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20000。
該企業2020年2季度(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填報如下所示:

來源:北京稅務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