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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有朋友說他們公司復工復產后買了一堆洗手液、口罩產品,現在綜管部的人拿到財務報銷,報銷單據后就附了一個清單,買了多少瓶,多少個,總金額是多少,也沒有收據,更沒有發票啥的。
當然也不可能不給報銷啊,就這都是疫情期間費了好大勁,找了各種渠道才買到的。但是報銷的話沒有發票是否允許呢?
當然他們也都一個潛意識的認為,那就是疫情期間國家出臺了這么多優惠政策,是不是這種購進生產必須品在這個特殊時期沒有發票也是可以的,稅前扣除也是合法合規的?
這個問題雖然感覺不大,但是卻是很多納稅人,特別是新手都比較困惑的。
沒有發票在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上到底應該如何做?
不管是否在疫情期間,這個沒有發票的處理政策,包括入賬、抵扣、稅前扣除,它都是沒有變化的,不是說疫情期間我沒發票稅前扣除就有特殊政策。
我們具體來看看沒有發票在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上到底應該如何做?
沒有發票就不入賬了,就不報銷了,這個對不對?首先大家思考一下這個問題?會計做賬永遠都是以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為標準的,做賬的問題千萬不要和稅收規定扯在一起。所得稅上規定應稅行為沒有發票不得稅前扣除,那就推論出沒有發票也不能進行列支,這個顯然是不對的。
會計準則從來沒有說過,沒有發票就不能入賬,不能報銷。
《基本準則》第十六條,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第三十三條 費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發生了經濟業務,就必須進行會計處理,要如實的記錄交易事項,這是會計核算最基本的要求,及時準確。會計處理對費用的確認,并沒有設定發票上的條件,就是說,缺發票不構成費用確認的限制,就公司疫情期間購買消毒液等物資確實沒有發票這個事情,這是客觀條件導致,其并不能否認業務的真實發生,這些業務完全符合費用定義的,費用實實在在的發生了,這就是業務的實質。
換句話說,我們能夠從付款憑證、清單明細甚至物資盤點明細表,領用簽字等其他資料和票據證明支出確實合理真實的發生,只是實在沒辦法取得發票,這種情況下會計也應該以其他資料作為原始憑證進行賬務處理,如實記賬。
當然,這里的意思并不是說以后大家記賬要不要發票都無所謂了,且不說抵扣和稅前扣除在發票上的特別要求,就是在證明業務真實上,發票其實本身也是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很多企業在財務制度上也是把發票的取得作為必要的條件的。
所以,從會計核算角度,發票是構成業務真實的重要組成部分,應該取得發票的必須取得發票,但是特殊情況實在無法取得發票,那么也不構成記賬的阻礙,憑借其他原始憑證資料也是應該及時記錄業務的
稅務上的處理
接下來,我們再來看看稅務上的處理,稅務上處理主要就是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增值稅無非就是抵扣的問題,增值稅抵扣這沒有辦法,這完全就是憑票抵扣的,你沒有合法合規的扣除憑證,哪怕所有人都認可你這真實的業務,你也是沒有辦法抵扣的,你只能就全部支付的價款計入成本費用。
目前有效的抵扣憑證種類如下:

所以,沒有抵扣憑證,比如疫情期間購買的消毒液你沒有取得購進貨物應該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那就是不能抵扣的。
假如公司疫情期間購進了10000元消毒免洗液,疫情期間購買的口罩、酒精等防護用品,用于本企業復工復產的,屬于特殊時期的勞保用品那么賬務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勞動保護費 1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
這里當然也不能價稅分離計一塊進項稅出來,畢竟你沒有合法的抵扣憑證。
沒有發票,特殊時期,
是否允許我們稅前扣除?
如果說增值稅大家都比較情況,那么企業所得稅上大家都會問有沒有特別對待啊,畢竟是疫情期間,企業所得稅法不是講求的真實合理嘛,那么沒有發票,特殊時期,是否允許我們稅前扣除?
其實說實話,從我個人角度出發,我也想從納稅人的角度考慮,如果能判斷業務真實,我也支持稅前扣除,但是依法治稅,這個我們還是要得符合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里面明確了兩點。二哥就不搬條文了,具體意思就是分兩種情況。
1、如果你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那么除了特殊情況,你都應該以發票為扣除憑證。
2、如果你的支出不屬于應稅項目,那么正常情況是不以發票為扣除憑證的。但是如果屬于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開發票的,也可以以發票為稅前扣除憑證。
消毒液、口罩這個屬于貨物銷售,很顯然肯定是增值稅應稅項目,那么按照28號公告,那據必須以發票為扣除憑證,如果說會計核算和所得稅稅前扣除大前提都是業務真實,那么所得稅扣除在業務真實的判斷上條件應該更嚴苛,發票作為真實性組成部分,應該取得而未取得的理論上就是不能稅前扣除。
特殊情況是什么?
特殊情況當然不是當普通情況來用,之所以特殊,那就是放出口子來解決一些確實難以解決的實際問題的,那就是小額零星業務的發票處理問題。
我舉個例子,像個人買菜支出了200塊錢,對于個人來說,這個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當然屬于,那你能不能要到發票?要得到就見了鬼了,城管都管不了的路邊流動攤販,你還想要發票這個可能性基本為零。
但是這確實是企業的支出啊,真實的合理的啊,就是沒有發票,好了,這種情況,開了個口子,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所以這個特殊情況真是解決特殊情況的,你不要亂擴大范圍使用,也別化整為零,去冒這個風險。
起征點,個人就是按次300-500。
所以,你成千上萬的無票列支,那所得稅扣除上最好就少想,當然你說你們當地稅局好像也沒管,看到你證明業務真實的資料也默認了你扣除,那么說實話,只能恭喜你了。
來源,二哥稅稅念,會計人的網上家園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