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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虛開發票,兼職會計領刑6年罰25萬!
47歲兼職女會計虛開發票超700萬
判6年罰25萬
47歲的馬某某是烏魯木齊A商貿有限公司、石河子市B商貿有限公司的會計。43歲的陸某某是新疆昌吉C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讓兩個人聯系在一起的,不是實際的生意往來,而是互相“幫忙”虛開增值稅發票,數額之大令人咋舌。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此案。

被告人馬某某身為A公司和B公司的會計,在明知該公司無實際購銷業務的情況下,為他人、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稅款數額7871433.32元;被告人陸某某作為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雖有貨物購銷的實際經營活動,但讓A公司、B公司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為B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稅款數額3304241.31元,二被告人虛開的稅款均屬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馬某某為涉案單位A公司和B公司的兼職會計,律師對于其辯護人馬某某提出馬某某系兼職會計,所起作用較小,系從犯的辯護意見!
法院經查后認為,馬某某作為一名專業會計,在明知A、B兩公司與他人無實際業務發生的情況下,仍受黃某(另案處理)的指使,多次為他人、接受他人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且積極幫助黃某籌辦注冊成立石河子市某商貿有限公司的事宜,其行為主動、積極,不符合從犯的構成要件。
遂判決:馬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二十五萬元。
警鐘長鳴!
虛開或接受虛開
都是一顆定時炸彈,后果不是你能承受的
案例中企業虛開發票,會計跟著領刑6年罰款25萬,等待她的是6年的牢獄之災和25萬元的罰款,會計人必須引起注意!虛開或接受虛開,都是一顆定時炸彈,后果不是你能承受的!
案例一:老板買發票,會計跟著領刑九個月!
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18)蘇0508刑初282號
公訴機關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檢察院。
審判員 黃曉虹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書記員 趙曰棟
案例二:兩名90后財務協助虛開發票,記錄“內帳”,虛開稅額高達2.57億元,被判7年!

黃某惠和陳某梅受雇于付某博成立的“廈門X森工貿有限公司”做財務,2013年11月至2016年7月間,在明知廈門*森工貿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沒有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協助主犯付某博記錄“內賬”、虛構合同、資金走賬、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等事務,稅額合計2.57億元。
盡管系從犯,但鑒于其犯罪事實及后果,兩人最終被法院判決:
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十五萬元。
兩個剛畢業涉世未深的年輕人接到判決書后,哭成淚人,追悔莫及。
案例三:老會計虛開2347萬,國家判14年!
60歲兼職會計苑宏英虛開發票2347萬,判14年罰40萬剝奪政治權利3年!

法院判決: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8)京01刑初6號苑宏英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單位),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再次提醒:會計工作者們要注意防范風險、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依法保護好自己,對違規行為要敢于拒絕,不踩法律紅線!企業老板要守法經營!國家正在嚴厲打擊虛開,會計和法人一定要遠離虛開!
日常工作中,會計天天接觸發票,一張小小的發票,里面涉及的稅務風險卻不小,很多會計在不知不覺中就會因為發票的問題,給企業帶來稅務風險。尤其是虛開增值稅發票,現在稅務嚴厲打擊,會計要引起重視。
什么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5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接受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虛開到底是怎么量刑的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226號)可知:

法釋〔2002〕30號部分內容如下:
法釋〔2002〕3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根據第三條內容:
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萬元以上的,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0萬元以上的,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250萬元以上的,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部分內容:
(2017年11月4日修正版)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如果企業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該如何處置呢?
(一)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
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
(二)購貨方能夠重新從銷售方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的,或者取得手工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且取得了銷售方所在地稅務機關已經或者正在依法對銷售方虛開專用發票行為進行查處證明的,購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應依法準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
(三)如有證據表明購貨方在進項稅款得到抵扣、或者獲得出口退稅前知道該專用發票是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應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防范虛開小竅門
記住以下幾個小竅門可以有效防范收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交易前對銷售方做必要的了解,了解銷售方經營范圍、經營規模、是否具備一般納稅資格等方面,評估虛開風險,警惕虛開發票。
(二)盡量通過銀行賬戶將貨款劃撥到銷售方銀行賬戶內,如果對方提供的銀行賬戶信息與發票上注明的信息不一致時,應暫緩付款,對該業務做進一步核實。
(三)收到發票時,仔細核對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是否與實際相符。如果發現異常,應暫緩申報抵扣,并及時向稅務機關查證核實。
(四)購進貨物要注意取得和保存相關證據,一旦對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自身造成損失,可以依法向對方追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中國會計視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