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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提示:在現階段,涉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使稅款數額未達定罪量刑的最低標準,但只要虛開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稅務機關依然會將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如果A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為4萬元,雖然未達到修改后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但是稅務稽查部門依然會根據文件要求將案件移送給公安部門。 所以啊!各位從事財務工作的小伙伴要注意了!!千萬不能踩紅線啊!!!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違反有關規范,使國家造成損失的行為。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發票上的銷貨方、購貨方、商品名稱、數量、單價、金額必須與實際經營業務一致,有一樣不一致,有可能為虛開。 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部分企業主和財務人員以為只有對外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才屬于虛開發票的行為,卻忽視了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也是虛開行為。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也屬于虛開行為。這種“熱心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千萬做不得。 綜上。提醒各位朋友,要依法誠信經營,不要貪一時便宜,這樣才能避免蒙受更大損失,使企業行穩致遠。 已認證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發票,以后月份再抵扣? 填寫在增值稅附表二進項第25行“期初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中? 以上辦法都不符合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8號)規定: 本公告所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除本公告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的,仍按照現行增值稅扣稅憑證申報抵扣有關規定執行。 客觀原因包括如下類型: (一)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 (二)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封存納稅人賬簿資料,導致納稅人未能按期辦理申報手續; (三)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導致納稅人未能及時取得認證結果通知書或稽核結果通知書,未能及時辦理申報抵扣; (四)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未能按期申報抵扣;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除上述客觀原因導致未及時抵扣的情形外,當月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必須申報抵扣,否則以后月份不允許抵扣。 四附發票認證期限提醒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票認證期限從原來180天延長至360天。 但是注意了:不是所有發票都是360天內認證哦! 2017年7月1日起 1、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認證期限說明: 360日非360個工作日,節假日不能順延,即360日為自然天數,包含節假日。是以開票日期算起,而非取得發票日期算起! 逾期未認證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的規定: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稽核比對后,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客觀原因包括如下類型: 1、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2、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導致逾期; 3、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不能正常履行申報義務,或者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未能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認證數據等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4、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及時傳遞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注銷舊戶和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過長,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5、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6、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來源:廈門稅務、神計報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