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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放管服”改革要求,2018年,國稅總局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進行了修訂,明確,取消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實行納稅人“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
《辦法》明確,企業自行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同時,需要將《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列明的留存備查資料歸集齊全并整理完成,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納稅人在實務中需避免出現以下三種情形。
未及時歸集備查資料
企業應當在完成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后,同步將留存備查資料歸集和整理,以備稅務機關核查。如企業享受《目錄(2017年版)》某優惠事項,并在2018年5月15日完成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應在5月15日同步將其優惠事項的留存備查資料歸集和整理完畢。如果企業未按時歸集和整理備查資料,可能會影響相關稅收優惠的享受。
未按時限留存備查資料
企業留存備查資料應從享受優惠事項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次日起,保留10年。如果企業保管不善導致留存備查資料在該期間內遺失或損毀,則可能承擔被稅務機關否定享受稅收優惠權利的風險。企業應按2018年第23號公告附錄《目錄》(2017年版)中規定的內容收集留存備查資料,并按稅務機關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以證明其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
備查資料不真實不完整
企業未能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備查資料與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核算情況、相關技術領域、產業、目錄、資格證書等不符,無法證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條件的,或者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稅務機關將依法追繳其已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并按照稅收征管法等相關規定處理。比如,偽造殘疾人證書,偽造資源綜合利用證書等主觀惡意行為,都會受到處罰。
相關政策
《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來源:上海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