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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因為對方企業注銷,沒有及時取得發票,但是款項已經支出了,確實無法取得發票,是否可以憑借合同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回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四條規定,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這10種發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一應當在備注欄備注但是沒有備注相關內容的發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比如:
(1)取得的實行差額征稅的發票如旅游業、廣告業、勞務派遣等發票備注欄上未注明“差額征稅”字樣;
(2)取得的建筑服務類發票如工程款、裝修費發票沒有備注建筑服務發生地以及項目名稱的;
(3)銷售不動產與出租不動產的,沒有在備注欄上注明房產詳細地址的發票;
(4)取得貨物運輸服務發票,沒有在備注欄上注明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貨物信息的發票;
二取得的2016年9月1日以后開具印有開票單位名稱的發票都不得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三取得的已經被稅務機關列為異常憑證的“失控發票”
原則上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四取得的屬于“變名虛開”的發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比如:
(1) 將餐費開具成會務費;
(2) 將購物卡開具成辦公用品;
(3) 將招待禮品開具成宣傳禮品;
(4) 將月餅開具成紙張等等;
五取得的“材料一批”、“貨物一宗”等的發票
而沒有防偽稅控系統開具清單的發票以及屬于假銷售清單的發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六取得的蓋章錯誤的發票或者發票蓋章不清楚、又在旁邊重新蓋章一次的發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雖然原則上不允許,如果是業務真實可以跟稅務主管機關溝通解決。
七取得的證據鏈不夠充分而且費用支出不合理的發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比如:
(1) 支付大額會務費的發票需要充足的證據鏈;
(2) 支付大額辦公費費的發票需要充足的證據鏈;
(3) 支付大額勞保用品費的發票需要充足的證據鏈;
(4) 支付大額培訓費的發票需要充足的證據鏈;
(5) 支付大額加油費的發票需要充足的證據鏈;
(6) 支付報銷差旅費的發票需要充足的證據鏈等等;
八取得的“三流不一致”的發票、或者讓第三方開具來的發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注:真實發生的業務,建議跟稅務主管機關溝通解決
九個人消費的與公司經營業務無關的發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十超過公司規定的標準報銷的住宿費發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來源:郝老師說會計、北京稅務、會計說、稅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