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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郝老師說會計 作者:郝守勇
疑問
經常遇到會計人員問同樣的問題,就是公司賬面上沒有汽車,能否租賃個人的車輛,并將相關的汽油費等報銷入賬,這些費用是否可以稅前扣除?是否允許抵扣增值稅?
答復
首先,公司由于業務經營的需要,租賃員工個人車輛用于經營使用是允許的,若要做到稅前扣除,需要注意三個要點:
要點1:
公司與員工簽訂了車輛租賃合同。
要點2:
合同約定支付給員工合理的車輛租金,不得0租金。
要點3:
需要取得個人去稅局代開的租金發票。
1、在協議中約定使用員工個人車輛發生的相關費用由企業承擔的,在實際發生汽油費、過路費等支出時,取得了開給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2、應由個人負擔的與車輛所有權有關的固定費用等汽車費用,如車輛保險費、車船稅、年檢費、維修費、折舊費、車輛購置稅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①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p>
②《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③北京地稅的規定:《關于明確若干企業所得稅業務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企[2003]646號)第三條規定,對納稅人因工作需要租用個人汽車,按照租賃合同或協議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對在租賃期內汽車使用所發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和停車費,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其它應由個人負擔的汽車費用,如車輛保險費、維修費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④江蘇國稅的規定: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具體業務問題的通知》(蘇國稅發[2004]097號)規定,“私車公用”發生的費用應憑真實、合理、合法憑據,準予稅前扣除,對應由個人承擔的車輛購置稅、折舊費以及保險費等不得稅前扣除。
⑤大連地稅的規定: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大地稅發[2004]198號)第九條規定,納稅人以承擔修理費、保險費、養路費、油費等方式有償使用,包括投資者在內個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設備等其相應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如確屬租賃性質應按雙方簽訂的合規的書面租賃合同,憑相關發票,其相關費用允許稅前扣除。
來源:郝老師說會計 作者:郝守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