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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郝老師說會計、會計說
問:個人抬頭的電話費能否稅前扣除?
答復:
對于發票抬頭為個人名字的電話費發票不能在稅前扣除,需要做納稅調增。
建議:
公司可以將通訊補貼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不需要職工提供發票,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直接稅前扣除,從而減輕公司的納稅負擔。
注意:
并不是所有個人抬頭的發票都不允許稅前扣除,只要是符合真實性原則,與經營相關的允許稅前扣除,比如:
(1)機票、火車票;
(2)醫藥費發票;
(3)屬于職工教育經費范圍的職業資格認證費用;
(4)員工入職前的到醫療機構體檢票據等。
政策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管理的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2、國家稅務總局在2015年5月8日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一條的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第一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來源:郝老師說會計、會計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