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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業施工生產的流動性、施工生產的單件性和生產周期長、涉及面廣等特點,其行業復雜性和特殊性遠遠超過一般行業,因此國家對其采取了特殊的增值稅征管模式,預繳稅款政策就是其中一大創新舉措。但是預繳稅款政策在實際執行中,納稅人遇到了一系列新問題的困擾,今天我們選取了納稅人高度關注的4個熱點問題進行答疑。
問:建筑企業2018年4月收到異地工程預收款,適用一般計稅方式,按11%稅率進行價稅分離后,采用2%預征率預繳增值稅。5月該工程項目達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由于11%稅率已轉換為10%,是否需要對4月預收款按10%稅率價稅分離后,按照2%預征率重新計算預繳稅款,并補足差額?
解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規定,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二季度政策解讀會上林楓副司長對此解讀:所謂“從5月1日起”,指的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適用原來17%、11%的稅率納稅,按照原稅率開具發票;相反,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后的,則適用調整后的16%、10%的新稅率納稅,按照新稅率開具發票。
按照上述規定,新稅率從2018年5月1日起執行,而且指的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而4月收到的預收款尚未發生納稅義務,但是按照財稅〔2017〕58號文已經發生預繳義務。5月1日后,該筆預收款達到了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照10%新稅率計算本期應納稅額即可,不需要對5月1日前預繳稅款按照新稅率10%重新計算預繳稅款,并補足差額。但是對于建筑企業5月1日后收到的預收款,應當適用10%稅率進行價稅分離后,按照2%預征率預繳稅款。
問:建筑企業是否只有在異地項目才需要預繳稅款?
解答:對于建筑企業而言,預繳稅款實際包含異地項目預繳和預收款預繳兩個口徑。
對于異地項目預繳,《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曾經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要按規定預繳稅款。但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出臺后,規定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因此對建筑企業而言,只有跨越不同地級行政區提供建筑服務時,才需要預繳稅款。
對于預收款預繳,則不在區分本地項目和異地項目,一律需要預繳。《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問:建筑企業收到預收款時是否需要向發包方開具發票,并預繳稅款?
解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全面推開營改增業務操作指引》(國家稅務總局全面推開營改增督促落實領導小組辦公室編)中對納稅義務時間做出了進一步解釋,
先開具發票的當天作為納稅義務的前提,是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如果按照收訖銷售款項確認應稅行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應以發生應稅行為為前提,收訖銷售款項是指應稅行為發生后收到的款項,包括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發生在應稅行為之前收到的款項不屬于收訖銷售款項,不能按照該時間確認納稅義務發生。
根據上述規定,建筑企業收到預收款時應稅行為尚未發生,不能按照該時間確認納稅義務發生,不可以提前開具增值稅發票。但是,建筑企業收到預收款雖然尚未發生納稅義務,但是已經發生預繳義務,應根據《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三條規定預繳稅款。
問:異地工程項目在預繳稅款時,能否用其它異地項目已預繳稅款抵減?
解答:根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一)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按照上述規定,如果納稅人同時為多個異地建筑項目提供建筑服務,需要分項目計算預繳稅款,不同項目的預繳稅款不可以相互抵減。這樣才能保證所有預繳稅款的實現與建筑工程項目一一對應和匹配。
來源:云南國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