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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稅務報 馬澤方 每日稅訊精選
共享單車的經營形式為有償讓渡單車使用權,用戶除了申請可退的押金,實際使用單車時,應支付相應的使用費。市場鋪天蓋地的免騎活動只是為了鞏固或擴大單車使用群體,與取得會籍支付的不可退還的會員費收入,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每日稅訊認為,在沒有發生用戶違約沒收押金的情形下,共享單車企業收取的押金,僅構成企業與用戶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未發生企業所得稅與增值稅納稅義務,不需要征收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押金是共享單車的主要盈利方式。目前,摩拜單車押金299元,ofo小黃車押金99元。根據ofo公布的數據,其用戶量已達3000萬,摩拜單車官方數據表明,其用戶量在去年底已超千萬,以此用戶量粗略估算,兩家公司僅押金存量就達到近30億元(《三問數十億元共享單車“資金池”》,《新華每日電訊》2017年3月26日)。
共享單車企業收取的押金(以下簡稱共享單車“押金”)的稅務處理,目前普遍的觀點是既不征收增值稅,也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最近有一種觀點認為,共享單車“押金”并非真正意義上的押金,而是會員費,若果真如此,將對共享單車企業稅務處理產生顛覆性的影響。
若作為押金,則不征收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若作為會員費,增值稅方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配額、經營權(包括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其他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絡游戲虛擬道具、域名、名稱權、肖像權、冠名權、轉會費等。”因此,會員費屬于營改增征稅范圍,應當征收增值稅,適用稅率6%.企業所得稅方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會員費。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只允許取得會籍,所有其他服務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費的,在取得該會員費時確認收入。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后,會員在會員期內不再付費就可得到各種服務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會員的價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該會員費應在整個受益期內分期確認收入。”因此,會員費也應當征收企業所得稅。
那么,共享單車“押金”是否屬于會員費?會員費在法律上沒有相關規定,通常來說,會員費是繳納一定費用,成為某機構或組織的會員,享受該機構或組織的服務,形式有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列舉的兩種,一種是繳費取得會員資格后,所有其他服務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費;另一種是繳費取得會員資格后,會員在會員期內不再付費就可得到各種服務或商品。共享單車的經營模式類似前者,交納押金后可以使用共享單車(成為會員),但在使用時仍要支付每小時0.5元或1元的租金(另行收費),似乎符合政策規定的會員費形式。若如此,共享單車企業在收取押金時即要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再來看押金。押金是一方當事人將一定費用存放在對方處保證自己的行為不會對對方利益造成損害,如果造成損害的可以以此費用據實支付或另行賠償;在雙方法律關系不存在且無其他糾紛后,則押金應予以退還,在違約時將會被扣除。如摩拜單車的“押金”定義為:“押金是指用戶在注冊摩拜賬戶后為使用單車服務所繳納的一筆可退還的款項,其目的在于激勵用戶合法、規范及文明地使用摩拜單車。押金不可用于消費,用戶可隨時申請退還。”
下面,筆者就共享單車“押金”與一般押金和會員費作比較
與一般押金,如酒店入住押金、租房押金等相比,共享單車“押金”有所不同。一是一般押金多為在使用環節交納押金,如酒店入住時交納押金,退房時退還押金,再入住時再交納押金;租房時交納押金,退租時退還押金,再租時再交納押金;交通運輸部《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鼓勵的“即租即押、即還即退”模式正是這種普遍意義上的押金。但目前絕大多數共享單車是在注冊環節交納押金,還車時不主動退還押金,只有永遠不想再使用共享單車時,提交申請才能退還押金。二是其他常見押金押的是特定標的物,如某個房間、某棟房屋的使用權,在退房、退租時,如房間、房屋有損壞,從押金中扣除賠償;但共享單車“押金”押的是非特定標的物,并非取得某一輛共享單車的使用權,而是所有共享單車的使用權,在退押金時,很難確定退押金人是否毀壞過共享單車。三是押金具有補償性質,一般在合同中事先約定違約扣除條款,如損壞房間、房屋將扣除多少押金,但共享單車租賃協議上無此類條款。
與資格類會員費(即國稅函〔2008〕875號列舉的第一種形式)相比,押金與其有相同之處,即不交納費用不能享受相關服務,不同之處在于會員費強調取得權利,押金強調履行義務。交納會員費取得會員資格,就擁有了享受服務的權利;交納押金入住酒店,就要履行愛護客房物品的義務,否則將損失押金。共享單車“押金”雖然是為了“激勵用戶合法、規范及文明地使用”共享單車,但實質上無法對使用人毀壞共享單車的行為實施有效的控制,它更像是獲取了使用共享單車的權利,如摩拜明確指出:“押金是您使用摩拜單車服務的前提條件之一”。但共享單車“押金”與資格類會員費比較明顯的不同是,資格類會員一般要定期繳納會費,退會時不退還會員費,但共享單車押金是一次性繳納,可以退還押金。
綜上所述,共享單車“押金”既具有押金性質,又具有會員費性質,甚至其違約保障性質不明顯,反倒是資格、權利性質相當明顯。那么在實質上,共享單車“押金”到底是押金還是會員費?筆者認為,由于共享單車使用期間不消費押金,又是可以退還的,其押金性質更為明顯。
目前,互聯網新興產業流行的運營模式是以免費使用吸引用戶,靠收取押金形成巨大資金池,以此獲利,若被認定為應稅收入,將對互聯網新興產業產生巨大影響。隨著新興產業的不斷涌現,稅收監管空白也不斷出現,筆者建議,有關部門應對此類押金的稅務處理予以明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