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 | 資訊中心 | | | 貿金人物 | | | 政策法規 | | | 考試培訓 | | | 供求信息 | | | 會議展覽 | | | 汽車金融 | | | O2O實踐 | | | CFO商學院 | | | 紡織服裝 | | | 輕工工藝 | | | 五礦化工 | ||
貿易 |
| | 貿易稅政 | | | 供 應 鏈 | | | 通關質檢 | | | 物流金融 | | | 標準認證 | | | 貿易風險 | | | 貿金百科 | | | 貿易知識 | | | 中小企業 | | | 食品土畜 | | | 機械電子 | | | 醫藥保健 | ||
金融 |
| | 銀行產品 | | | 貿易融資 | | | 財資管理 | | | 國際結算 | | | 外匯金融 | | | 信用保險 | | | 期貨金融 | | | 信托投資 | | | 股票理財 | | | 承包勞務 | | | 外商投資 | | | 綜合行業 | ||
推薦 |
| | 財資管理 | | | 交易銀行 | | | 汽車金融 | | | 貿易投資 | | | 消費金融 | | | 自貿區通訊社 | | | 電子雜志 | | | 電子周刊 | ||||||||||
5月29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進一步促進社區養老和家政服務業加快發展的措施,決定對養老、托幼、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加大稅費優惠政策支持。日前,財政部、稅務總局等六部門聯合發文,明確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內容如下↓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 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 為支持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發展,現就有關稅費政策公告如下: 一、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按照以下規定享受稅費優惠政策: (一)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二)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免征契稅。 (四)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征不動產登記費、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建設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確因地質條件等原因無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二、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自有或其通過承租、無償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本公告所稱社區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圍內的人們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包括城市社區和農村社區。 為社區提供養老服務的機構,是指在社區依托固定場所設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門等方式,為社區居民提供養老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社區養老服務是指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助餐助行、緊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務。 為社區提供托育服務的機構,是指在社區依托固定場所設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方式,為社區居民提供托育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社區托育服務是指為3周歲(含)以下嬰幼兒提供的照料、看護、膳食、保育等服務。 為社區提供家政服務的機構,是指以家庭為服務對象,為社區居民提供家政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社區家政服務是指進入家庭成員住所或醫療機構為孕產婦、嬰幼兒、老人、病人、殘疾人提供的照護服務,以及進入家庭成員住所提供的保潔、烹飪等服務。 四、符合下列條件的家政服務企業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比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第一條第(三十一)項規定,免征增值稅。 (一)與家政服務員、接受家政服務的客戶就提供家政服務行為簽訂三方協議; (二)向家政服務員發放勞動報酬,并對家政服務員進行培訓管理; (三)通過建立業務管理系統對家政服務員進行登記管理。 五、財政、稅費征收機關可根據工作需要與民政、衛生健康、商務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機制,民政、衛生健康、商務等部門應積極協同配合,保障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六、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執行至2025年12月31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 2019年6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