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 | 資訊中心 | | | 貿金人物 | | | 政策法規 | | | 考試培訓 | | | 供求信息 | | | 會議展覽 | | | 汽車金融 | | | O2O實踐 | | | CFO商學院 | | | 紡織服裝 | | | 輕工工藝 | | | 五礦化工 | ||
貿易 |
| | 貿易稅政 | | | 供 應 鏈 | | | 通關質檢 | | | 物流金融 | | | 標準認證 | | | 貿易風險 | | | 貿金百科 | | | 貿易知識 | | | 中小企業 | | | 食品土畜 | | | 機械電子 | | | 醫藥保健 | ||
金融 |
| | 銀行產品 | | | 貿易融資 | | | 財資管理 | | | 國際結算 | | | 外匯金融 | | | 信用保險 | | | 期貨金融 | | | 信托投資 | | | 股票理財 | | | 承包勞務 | | | 外商投資 | | | 綜合行業 | ||
推薦 |
| | 財資管理 | | | 交易銀行 | | | 汽車金融 | | | 貿易投資 | | | 消費金融 | | | 自貿區通訊社 | | | 電子雜志 | | | 電子周刊 | ||||||||||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定,四個領域重點行業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同時規定:“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也可選擇不實行加速折舊政策。”盡管該規定賦予了企業對加速折舊政策的選擇權,但實務中一些企業對究竟如何選擇還是模糊不清。本文從三方面分析如下。
選擇權應具體到每一項固定資產
在2015年11月11日國家稅務總局網站舉辦的以“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為主題的在線訪談上,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回答網友提問時講道:“企業實行加速折舊時,不同的固定資產可以用不同的計提折舊方法,但同一固定資產僅能采用一種加速折舊方法,不能同時采用多種方法”、“企業以單獨計價的固定資產為計提折舊的單位,可以按照固定資產各自屬性分別確定折舊方法”。由此可見,對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選擇不是一家企業僅可以選擇一種加速折舊方法,而是可以具體到每一項單獨計價的固定資產,即可以根據每一項單獨計提折舊固定資產的各自屬性,分別選擇不同的加速折舊方法。
不同固定資產可采取不同折舊方法
財稅〔2015〕106號文件規定:“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也可選擇不實行加速折舊政策。”該有關負責人講道:“同一批次或同一資產類的不同固定資產單位,可以按照稅法規定采取不同的折舊方法。”所以,即使企業同一批次或同一資產類固定資產,也可以區別不同固定資產并根據自身經營的需要,分別選擇是否執行加速折舊政策,以及選擇何種加速折舊方法。
權衡加速折舊的利與弊
加速折舊雖可以使企業因提前扣除折舊而起到遞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效果,但是,如果正處于企業所得稅減免期間,實際執行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可能很低甚至為零。此時,因加速折舊而增加的折舊額僅是提前抵減了低稅負甚至是零稅負的計稅所得額,此種情況下,加速折舊的抵稅效應不僅會因減免稅被部分甚至被全部抵銷,而且會因減免稅結束后企業折舊額減少,多實現利潤而造成企業多繳企業所得稅。
因此,如果企業在享受所得稅減免期間,不但不宜執行加速折舊,而應考慮是否在減免稅期間少提折舊,將折舊額留到征稅期抵扣以降低征稅期的計稅所得額,這才是企業節稅應有的思路。
來源:中國稅務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