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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意義上講,“家族信托不應歸類于信托公司創新項目,反而是國內信托公司回歸本源的過程。”用益信托研究員廖鶴凱對此表示。
6月4日,平安信托資本市場組合投資總監康朝鋒向財新記者確認,自2012年首單家族信托成立至今,平安信托已成立多單家族信托。投資門檻為5000萬元以上,期限5年到50年不等。
“目前,國內主流信托產品,大多數都是融資類金融產品,即‘反向信托’,并非真正意義上的信托,”一位投資人士表示,“信托的本源應當是‘正向信托’,即‘我信任你,我把某些資產托付給你去運營和打理,到約定時間你給我一定收益’,受托人背負著信托責任。”
智信資產管理研究院高級研究員崔繼培表示,近幾年來,關于信托轉型和回歸本源的呼聲很高,家族信托就是其中之一,監管當局也鼓勵發展家族信托業務。
4月初,銀監會出臺《關于信托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下稱99號文),在明確轉型方向部分提出“探索家族財富管理,為客戶量身定制資產管理方案”。
家族信托
99號文指出的信托轉型的六個方向包括:研究推出債券型信托直接融資工具;支持符合條件的信托公司設立直接投資專業子公司;開展并購業務;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探索家族財富信托和完善公益信托制度。
招商銀行與貝恩公司聯合發布的《2013中國私人財富報告》顯示,2013年年底,可投資資產在1000萬元以上的中國高凈值人士數量超過80萬人,高凈值人群持有的可投資資產規模達到27萬億元。
平安信托報告指出,20%以上的高凈值人士將財富傳承作為重要的財富目標,并且46%以上的高凈值人士開始考慮采用財富傳承工具。
自2012年下半年平安信托成立首單家族信托起,北京信托、外貿信托、中信信托、上海信托等信托公司也均開展家族信托探索和實踐。
防火墻
作為信托的一種,家族信托(Family Trust)是家族財富管理和信托制度結合的結果。
“通俗地講,家族信托就是為了個人和家庭利益,以私人財富的規劃、管理、保護、傳承為目的設立的信托,家族信托屬于民事信托。”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上海律師協會信托業務研究會委員許海波認為。
家族信托的雛形可追溯到古羅馬帝國時期(公元前 510 年-公元前 476 年)。
當時《羅馬法》將外來人、解放自由人排斥于遺產繼承權之外。為避開這樣的規定,羅馬人將自己的財產委托移交給其信任的第三人,要求為其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行對遺產的管理和處分,從而在實際上實現遺產繼承權。
如今國際上,包括洛克菲勒家族、杜邦家族、沃爾瑪·沃頓家族,以及香港的長江實業李嘉誠、恒基地產李兆基等,都借助家族信托制度,實現了信息保密、資產保障、稅務籌劃和繼承安排等功能。
許海波認為,家族信托主要有四個核心議題,分別是代際傳承、全球范圍內的資產配置、家族企業的財力聚合和永續發展以及遺產稅問題。
其中核心議題是財富的代際傳承。“除信托之外,傳統的財富傳承方式一般分為生前贈與和遺產繼承,但贈與和繼承不具備信托制度優勢,難以解決家族財產傳承中所涉及的復雜問題。”許海波表示。
平安信托相關人士認為,家族信托可以充當“防火墻”的角色,可用于保障家族財富,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其他財產,限制揮霍的受益人隨意取用,規避相關法律糾紛。
“家族信托是可以定制的、服務于特殊目的、能夠為高凈值人士提供個性化需求的產品。其‘私人定制’的高度彈性能最大程度滿足委托人的心愿,既有效保障受益人的財富安全,同時亦可約束受益人的財富權利。”平安信托相關人士表示。
崔繼培指出,為了實現信托的他益功能,國內推行的家族信托多采取單一信托模式。同時,限于信托登記制度缺失,一般采取可操作的資金信托方式。
群雄逐鹿
2012年下半年,平安信托推出家族財富傳承系列信托產品——平安財富·鴻承世家系列單一資金信托,該產品不設具體投資收益目標,據客戶的風險偏好和需求選擇性,配置市場上各類投資產品。
平安信托作為受托人,根據委托人意愿特別定制產品。在產品存續期間,資產配置方式和策略亦根據委托人的實際情況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靈活調整。在受益人設置及信托財產的分配上,此類信托可設置他益受益人,可中途變更,限制受益人權利。在信托利益分配上可選擇一次性分配,定期定量(比例)分配,不定期不定量分配,臨時分配,附帶條件分配等。
對于資產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個人客戶,平安信托將會提供鴻承世家資產配置賬戶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資產配置管理、現金管理、未來現金流預測、投資便利、一對一投資咨詢、專屬產品定制等服務。
康朝鋒舉例稱,有的委托人要求在其身故后將信托利益在家族信托到期清算時,按照1∶1的比例分配給委托人配偶及兩個子女。其中,兩個子女分別獲得信托受益權的25%,在子女未成年之前,每年可獲得信托利益分配15萬元;在子女成年后出國深造可分配一筆教育金30萬元;子女畢業后如自行創業,可分配創業金100萬元;子女結婚,可分配300萬元。若當中有一位子女去世,也可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將信托利益直接分配另一位子女或分配給離世子女的家庭成員(如有)。當在極端情況下,兩位子女均去世后,將該部分信托利益直接捐贈給慈善機構。
“每一單基本上都屬于‘私人定制’,需要滿足委托人的個性化需求。”康朝鋒說。
2013年9月,北京銀行與北京信托合作推出面向雙方頂級客戶的家族信托服務。北京銀行家族信托為單一信托,委托人限單個自然委托人,受托人為北京信托,北京銀行擔任信托財產托管銀行及財務顧問角色,受益人可由委托人事先指定。受托資產門檻為3000萬元,存續期限五年以上,為不可撤銷信托。
外貿信托副總經理李銀熙表示,從2013年與招商銀行合作推出首單家族信托產品之后,當年的家族信托產品數量已達到數十單。
2014年,多家信托公司開始試水家族信托。
紫金信托針對資產在5000萬元以上的客戶,推出“紫金私享”系列信托產品,以單一客戶作為主要服務對象,受益人范圍涵蓋自然人客戶的家庭成員,與家族信托業務接近。
中信信托也推出“家族辦公室”,服務范圍涵蓋投融資策略組合、法律稅務、教育傳承、慈善管理、藝術品收藏、定制化旅行等方面。
中信信托還與信誠人壽聯合推出國內第一單保險金信托。中信信托該項目負責人劉小軍表示,作為家族信托基礎上的延伸,保險金信托是高附加值的“事務管理+資產管理”的單一信托產品,目的是實現委托人在保險理賠后對受益人如何獲取財產管理意志的延續,不僅僅是簡單的財富增值。
此外,上海信托也推出家族辦公室業務。
法律盲區
許海波認為,設立家族信托還存在一定制度盲區。
“按照《信托法》第二十四條,受托人應當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規對受托人的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此,在缺失信托財產登記制度,也沒有《信托業法》或《受托人法》出臺作為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受托人的道德風險難以有效防范。”
北京信托首席研究員劉向東指出,中國是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的雙主體稅制,遺產稅遲遲沒有出臺。
“土地只有70年使用權,法律始終沒有明確規定附著于其上的商品房該何去何從,那么房產被置入家族信托并使后代受益的可能性也值得商榷。
此外,國內理財機構的投資人才相對缺乏全球投資經驗,對于高凈值人士的跨境資產配置手段有限,這也會對財產保值增值帶來挑戰。”劉向東說。
李銀熙表示,高凈值客戶的資產主要以股權為主,資金只占其資產中比較小的一部分。實際操作中,只有資金以及金融類資產不存在登記障礙,所以目前家族信托僅涉及這兩方面資產。
“與日本、韓國等國家信托財產登記適用于對抗第三方不同,中國信托財產登記則是家族信托成立的要件。然而,中國尚未建立信托登記制度,這將導致非資金財產很難納入家族信托管理范疇,”某信托研究部人士說,“實際上,從某家信托公司與招商銀行合作推出的家族信托業務也可以看出,其家族信托僅包括資金財產和股權財產,而尚沒有納入不動產,主要是受限于現有信托制度缺陷。”
具體說,以現金財產設立資金信托,其財產交付和轉移容易,設立過程相對簡單。其核心在于兩個文件的擬定,即信托設立的信托合同文件和信托資金存管的資金監管文件。
許海波認為,從當前制度環境看,尤其在避稅的可行性與正當性備受質疑的情況下,對不動產作財產權讓渡與轉移的安排不切合社會普遍訴求。
上海信托蔡汝溶表示,財產登記制度、遺產稅、交易稅等方面的不完善或缺失,影響家族信托在中國的發展。
此外,從破產隔離的角度來看,真正的家族信托是要將所有財產的所有權進行變更的,而亞洲人對此都不太能接受,認為所有權發生變化是很大的問題,既想達到破產隔離的目的,又不想變更所有權,這就需要創設出新的有效的法律結構。
近年一直有國家正醞釀出臺遺產稅的傳言,因此如何合理、合法地節稅也是家族財富實際控制人考慮設立家族信托的重要原因之一。
遺產稅即指以被繼承人去世后所遺留的財產為征稅對象,向遺產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征收的稅。
前述信托研究部人士認為,中國還沒有開展遺產稅,這使得財富傳承所面臨的稅負非常低,不像國外那樣面臨高達55%的邊際稅率,因而避稅需求并不高,這也使得家族信托在國內的優勢無法完全顯現。
許海波表示,撇開信托稅法的空白問題,就家族信托和節稅、避稅關系而言,稅收問題本身是比較敏感。“中國的私權保護并不理想,受國家意識形態和司法現狀的影響,如避稅不當,還有可能引起涉及刑事責任的爭議。”許海波說。
《信托法》第十六條規定,信托財產與屬于受托人所有的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托財產不屬于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前景模糊
雖然制度盲區很多,但多家公司已經進入市場。對此,業內人士認為該業務的前景并不樂觀。
某信托公司內部研究報告指出,家族信托是信托的本源業務之一,是財富管理和財富傳承的重要工具,未來可以作為信托公司的發展方向。同時,報告指出,現階段信托公司缺乏高端客戶資源及專業的財富管理能力等因素均將制約此項業務的開展,短期內家族信托在業內不具備大規模復制的條件。
崔繼培表示,從目前運作來看,中國設立的家族信托多為商業銀行的私人銀行部與信托公司合作推出,以“銀行主導型”為主,委托人身份復雜,并且多數人希望介入到家族信托的運營管理當中。
某信托研究部人士則認為,中國所成立的家族信托還難以成為嚴格意義上的家族信托,主要在于都是單一資金信托,所托資產范圍有較大限制,對家族財富規劃和有效傳承的目的相對較少。
前述信托研究部人士認為,目前,中國信托公司仍以融資類信托為主,主動資產管理能力不足,綜合資產管理能力不高,而且部分富裕人群在海外存放了大量資產和財富,信托公司海外資產管理經驗更是欠缺。這對于以多種資產管理為核心的家族信托來說,信托公司運營管理難度非常大。
“家族信托在中國作為一個新事物,仍未有成熟的產品服務模式,而且家族信托多為定制化服務,沒有完全可以復制的服務模式,這也涉及到家族信托產品的盈利模式,如何從家族信托服務中獲得收益,在既服務好富裕人群的同時,也達到獲得較高收益的目的,這需要進一步探索和研究。”他說。
“以公司股權而論,通過設立財產權信托進行企業傳承與治理的安排,具有極大待開發空間。”許海波認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