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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質押是一種從屬法律關系,質押成立的前提是存在一個其所擔保的應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償還的主債務。而在應收賬款轉讓中,受讓人按一定的比率向出讓人支付交易對價以購買出讓人的應收賬款,并通過直接向收取應收賬款的方式收回其支付的交易對價。
而應收賬款轉讓本身即為融資。一般認為,應收賬款轉讓即保理,保理業務是以應收賬款轉讓為核心,兼具應收賬款催收、銷售分戶賬管理、信用風險擔保及保理預付款融資等功能的綜合性金融服務。根據1988年《國際保理公約》和2001年《聯合國國際貿易中的應收賬款轉讓公約》、2002年FCI(國際保理商聯合會)的《國際保理通則》之規定,國際上“應收賬款融資”和“保理”普遍采用“債權轉讓”方式。保理業務盡管以應收賬款轉讓為核心,其本身還具有相當濃厚的商業慣例色彩,適用上述相關國際慣例(國際保理),其管理、催收、擔保等功能與應收賬款轉讓也有所不同。根據《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保理業務是以債權人轉讓其應收賬款為前提,集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壞賬擔保及融資于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
除保理是應收賬款轉讓的主要方式之一外,銀行開展的訂單融資、商業發票融資(貼現)也屬應收賬款轉讓的范疇,有必要在登記系統中進行應收賬款轉讓登記。福費廷也是一種應收賬款轉讓的方式,但是否需在登記系統中進行登記,與國際保理一樣,因為債務人在國外,實踐中存在爭議。如從公示國內出讓人應收賬款轉讓行為的角度,避免其重復轉讓或質押,也無妨進行登記。實踐中銀行對信貸資產轉讓、出口退稅賬戶質押也將其作為應收賬款轉讓在登記系統中進行登記,希望起到公示的作用。
(1)債權人發生變更。
應收賬款轉讓生效后,在全部讓與的情形,該債權轉移給受讓人,應收賬款的原債權人(即轉讓人)退出應收賬款的原債權關系,受讓人取代轉讓人而成為債權關系中新的債權人;債務人應向新債權人即受讓人履行債務, 同時免除其對原債權人所負的責任。這是債權讓與對債務人所產生的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應收賬款部分轉讓時,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享有債權。國際保理業務中,根據《國際保理通則》,為了避免糾紛,一般不允許部分轉讓。銀行實踐中,部分轉讓應收賬款的情形也很少見。
(2)債權主從權利轉移。
根據《合同法》第81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主債權轉讓時,從屬于主債權的從權利應隨之一同轉移。從權利一般包括擔保物權、定金與保證債權、利息債權、違約金及損害賠償權、留置權、停運權、對流通票據的背書權、對該應收賬款的轉讓權等。但與原債權人人身不可分離的從權利,如撤銷權、解除權等,不因債權的轉移而當然轉移于受讓人。
(3)轉讓人對其轉讓的應收賬款債權負瑕疵擔保責任。
轉讓人的瑕疵擔保責任一般通過轉讓合同加以約定,通過轉讓人承擔違約責任來實現。
2、應收賬款質押的質權人享有如下權利:
(1)優先受償權。
質權人在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義務未獲清償的情況下,有權就設立質押的出質財產——特定的應收賬款進行處分,并就處分收益優先于應收賬款債權人和其他任意第三人受償;
(2)向出質人和債務人主張質權。
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6條規定,質權人向出質人、出質債權的債務人行使質權時,出質人、出質債權的債務人拒絕的,質權人可以起訴出質人和出質債權的債務人,也可以單獨起訴出質債權的債務人。
(3)對設質應收賬款代位物的追及權。
在應收賬款付款期限先于主債務清償期限屆至的情況下,質權人可以和出質人協商將應收賬款款項用于提前清償主債務,或者向雙方同意的第三者提存,也可以在質押合同中預先約定,將上述已收應收賬款存入出質人在質權人處開立的特定保證金賬戶,或者將有關款項直接轉化為出質人在質權人處開立的存單,并繼續作為主債權的擔保。
(4)對出質應收賬款債權的擔保利益的追及權。
在出質應收賬款債權本身同時附帶有一定的抵押、質押或者保證作為擔保的情況下,質權人的質權效力可以追及上述擔保利益。質權人可以直接起訴出質應收賬款債務人及對應的保證人,或者基于設質的應收賬款債權而主張對該債權項下有關抵/質押物優先受償。
(5)在出質人破產時,對已經設立質押的應收賬款主張行使別除權。
在出質人進入破產程序時,銀行質權人可以就已經設立質押的應收賬款主張行使別除權,要求不將該部分財產權利列入破產財產范圍。
同時,債務人享有債權抵銷權,在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時,若債務人對轉讓人也享有債權,并且此債權已屆清償期,債務人有權向受讓人主張抵銷權。當然,若收到轉讓通知后新發生的債務人對轉讓人的債權,即使到期日在該應收賬款到期日之前,債務人也不能主張抵銷權了。
應收賬款質押中對債務人的抗辯效力法律并無規定,一般認為對于在質押通知前發生的對抗出質人的事由,如債務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同時履行抗辯權、債務免除或抵銷事由等,得對質權人主張抗辯。但質押設定且通知債務人后,質權人未知的抗辯,包括已經存在的和未來發生的,不得成為質權行使的障礙,而債務人在質權設定時已告知質權人的抗辯則不受質權的約束。
兩者的收費情況也不同,保理除收取保理費外,還收取應收賬款管理費、發票處理費等。應收賬款質押貸款僅收取融資利息。
不過,在國際保理中,FCI認為從商業角度二者的結果是一致的。因為在轉讓的情況下,保理商按一定折扣(如80%)購買應收賬款,在賬款全部收回時多余的20%需抵扣有關保理費用,實際上與保理商在應收賬款上設置擔保權益并需將超過其融資的收回資金支付給客戶沒有區別。
1、銷售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等;
2、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出租動產或不動產;
3、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
4、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5、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產生的債權。
人民銀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增加了提供勞務產生的債權以及其他以合同為基礎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
而利用應收賬款轉讓進行融資一般僅限于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產生的應收賬款,范圍較窄。對應收賬款的結算方式也有限制,如《國際保理通則》將信用證(不含備用信用證)、憑單付現或任何種類的現金交易為基礎的銷售排除在外。
應收賬款轉讓融資業務中,則存在隱蔽型的做法,可不通知債務人,如隱蔽保理(暗保理)、商業發票貼現等,但也并非絕對不通知,如應收賬款債權到期后一定期間內債務人仍未付款,受讓人仍將對債務人作出通知。這就產生在賬款發生逾期后的通知是否有效的問題,對此《國際應收賬款轉讓公約》和法律并無規定,存在爭議。
從銀行的角度分析,企業通過把應收賬款轉讓給銀行進行融資,這種方式部分掩蓋了其債務,影響了其資產負債率的真實性,如企業進行二次融資,將會進一步增加了銀行信貸資金的中長期風險。
銀行實踐中因為保理有專門的保理業務系統,可以實現對應收賬款的全面管理,而且可以開立銀行名義的內部賬戶,將應收賬款回款全部存入該銀行內部賬戶中,避免司法的查、凍、扣,維護銀行回款權益,因此為保障債權安全,我分行對應收賬款質押一般還附加服務保理,可以將應收賬款回款存入銀行內部賬戶,且實現對應收賬款的動態管理。
ABL一般應由專業性的財務公司或銀行的專業團隊來開展, 這是因為ABL 與傳統的商業貸款不同, 貸款對象的風險也較高, 需要專門人員來評估、監控借款客戶和擔保品。即使在一家銀行內部, 公司貸款和ABL 業務也往往分屬于不同部門。有些貸款機構應用了專門的電子系統用于跟蹤和處理ABL 業務, 并在不同程度上實現了與應收賬款債務人和供應商( 借款人) 的電子聯接。通過這樣一個系統, 貸款機構可以及時地監控貨物和服務的交付、銷售、應收賬款的產生、擔保的設立、回款、可用額度和貸款余額等各方面的信息。
從條文意思可以看出,應收賬款出質后,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可以再向第三人轉讓。問題是應收賬款出質后,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是否可以將該應收賬款再轉讓給質權人呢?筆者認為,如質權人認為有必要,并無不可,如雙方就轉讓價格與價款等協商一致,該應收賬款可以再次轉讓給質權人,轉讓價款用于抵債(即抵銷),質權人轉為債權人直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