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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晚間,中國銀行業協會(后文簡稱“中銀協”)理財業務專業委員會就《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核算估值指引(征求意見稿)》(后文簡稱《指引》)公開征求意見。
《指引》解釋,所謂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投資者支付收益、不保證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財產品。
《指引》指出,商業銀行對理財產品估值、確認和計量理財產品凈值時,可參考本指引,但不能免除其作為估值責任人的相關責任。商業銀行作為估值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定期評估估值質量,并對估值價格進行檢驗,防范可能出現的偏差。
《指引》還指出,商業銀行對管理的不同理財產品持有的同一種底層資產的估值原則、程序及技術應當一致。估值技術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改,除非變更估值技術或其應用方法能使計量結果在當前情況下同樣或者更能代表公允價值。商業銀行改變估值技術時,應本著最大限度保護理財產品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及時進行臨時公告。
《指引》表示,金融資產和負債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商業銀行可以在會計準則和監管規定的范圍內選擇攤余成本對資產或負債進行估值。選取攤余成本法應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會計準則允許劃分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AC)或其他金融負債。2.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等監管機構允許采用攤余成本進行估值。
《指引》對標準化投資品估值、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估值、非上市公司股權估值、金融資產減值分別做出規定,明確估值原則和估值方法。其中,標準化投資品細分為八類,分別為:權益類證券、固定收益類證券、配股權、存款、證券投資基金、衍生品、結構性理財產品和其他衍生品。
《指引》明確,權益類證券應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至于未上市權益類證券,首次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在未上市期間按發行價格估值。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新股等發行未上市且無明確限售期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或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確定公允價值。
固定收益類證券鼓勵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如滿足前文中采用攤余成本法計量的條件,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以攤余成本進行計量,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如財政部、中央銀行、銀保監會等有關部門對估值原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配股權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對于存在活躍市場的配股權,應按照估值日的未經調整的報價確定其公允價值。對于不存在活躍市場的配股權,可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存款類資產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采用成本法估值: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實際持有期間內逐日計提利息。
證券投資基金應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
衍生品應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對證券交易所或銀行間市場上交易的衍生品,建議根據以下原則確定公允價值:對于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對于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計量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當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對于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當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對證券交易所或銀行間市場非上市交易的衍生品,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結構性理財產品可以采用蒙特卡洛模擬的方法對風險因子進行模擬,然后確定到期收益率。在模擬出標的資產未來價值后,根據合同中收益的分配規則確定在不同情況下可獲得的收益。重復以上步驟來生成大量的隨機路徑并計算出每條路徑對應可能收入現金流的折現值,這些現金流折現值的平均值即為該產品在估值日的公允價值。
對于其他衍生品,根據估值基本原則進行判斷。對于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對于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計量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當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對于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當采用適當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中銀協指出,各會員單位可以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反饋至中國銀行業協會理財業務專業委員會辦公室,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8月20日。《商業銀行會計核算業務指引》目前正在編制中,待完成后擇機向會員單位征求意見。
來源: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