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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韓滿玲
來源:貿易金融信息(ID:maoyijinrongxinxi)
全球有超過二十億伊斯蘭教徒,而且伊斯蘭國家人口的迅速增長將導致不遠的將來世界上超過30%的人口生活在伊斯蘭國家。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開始,特別是1974年伊斯蘭開發銀行成立之后,伊斯蘭式金融開始出現。1991年以后,隨著伊斯蘭金融機構會計和審計組織(AAOIFI)對伊斯蘭金融工具的標準化,伊斯蘭金融公司的數量增加了。這種增長已經開始改變客戶對普通金融機構和伊斯蘭金融機構的偏好,許多商人更喜歡選擇以“伊斯蘭教法”的方式進行金融活動。
制約伊斯蘭金融的伊斯蘭教法原則包括:所有金融交易禁止收取利息;禁止交易目標的不確定性;堅持提供符合伊斯蘭教法的商品和服務,禁止非法收入和支出;堅持憑約守信,互惠互利,禁止弄虛作假、欺詐暴利。伊斯蘭金融機構可以參與任何商品和服務的交易或投資,但不得違背伊斯蘭金融機構監事會或者委員會要求和決議。一般而言,下列行業分類(但不限于)的任何商品和服務都是被禁止的:酒類、毒品和其他麻醉品;煙草產品;非清真食品和肉制品;基于利息的金融服務;非基于伊斯蘭原則的保險和再保險服務;賭博、游戲和賭場;武器;娛樂(電影、色情、提供非清真食品和服務的酒店和飯店)。
在這個全球環境下,2017年,一些伊斯蘭金融機構聯系FCI希望能拓展它們的保理業務至全球范圍。為此,FCI秘書處、法律委員會和部分金融機構成立了專門工作組,討論起草一個可以使FCI現有成員與伊斯蘭金融機構合作的交互協議。國際保理通則(GRIF)為此被修改,形成《伊斯蘭國際保理補充協議》以消除偏差,該補充協議于此次年會理事會上被通過。以下為中文譯本,方便國內研究參考。
附:《伊斯蘭國際保理補充協議》(韓滿玲譯)
為進行伊斯蘭保理服務,XYZ(作為出口保理商)和ABC(作為進口保理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除與本協議條款不一致外,國際保理通則(GRIF)的各項條款和規定均適用于此補充協議。
介紹
1. 伊斯蘭金融機構(IFI)
1.1伊斯蘭金融機構是在伊斯蘭教法,即金融交易規則的規定下運作的金融實體,它的一個關鍵點是促進金融交易中公平、透明和公正的倫理。
1.2伊斯蘭教法的基本內容來自《古蘭經》和先知穆罕默德的言行。制約伊斯蘭金融的伊斯蘭教法原則包括(但不限于):
所有金融交易禁止收取利息。 禁止交易目標的不確定性。 堅持提供符合伊斯蘭教法的商品和服務,禁止非法收入和支出。 堅持憑約守信,互惠互利,禁止弄虛作假、欺詐暴利。 因此,所有的產品、交易和服務都應得到伊斯蘭監事會或相應伊斯蘭金融機構委員會的批準和認證,并得到內部伊斯蘭部門的支持,以確保操作符合監事會或委員會的決議。
1.3由于伊斯蘭金融機構對其金融交易不收取任何利息,大部分收入來源于采用加價費率的租賃(租金支付)、銷售(分期付款)和外貿融資。此外,它可以通過收取服務費來收回融資和融資科技支持的相應管理成本。
1.4全球的伊斯蘭教法學者組織在努力促進一致性和標準化,如伊斯蘭金融機構會計和審計組織(AAOIFI)、伊斯蘭會議組織下屬的國際伊斯蘭FIQH學院。AAOIFI的伊斯蘭教法董事會已頒布了伊斯蘭教法標準,這在伊斯蘭金融機構行業中得到廣泛的應用。但是,學者們并不受中央權威的監管,人們對伊斯蘭教法標準的普遍接受將創造市場先例和整體一致性。
2.伊斯蘭教法原則允許的商品和服務
2.1伊斯蘭金融機構可以參與任何商品和服務的交易或投資,但不得違背伊斯蘭金融機構監事會或者委員會的要求和決議。一般而言,下列行業分類(但不限于)的任何商品和服務都是被禁止的:
酒類、毒品和其他麻醉品 煙草產品 非清真食品和肉制品 基于利息的金融服務 非基于伊斯蘭原則的保險和再保險服務 賭博、游戲和賭場 武器 娛樂(電影、色情、提供非清真食品和服務的酒店和飯店)
3.為進行國際保理伊斯蘭金融機構需遵循的重要原則
3.1作為出口保理商或者進口保理商,伊斯蘭金融機構要確定它們不會被要求:
a.支付、收取、索賠或者要求支付任何形式的利息(包括根據融資成本或機會損失計算的遲付或賠償),或者根據伊斯蘭金融機構伊斯蘭董事會決定的伊斯蘭教法原則禁止的任何其他金額。
b.從事或執行任何根據伊斯蘭教法原則(由伊斯蘭金融機構伊斯蘭董事會決定)禁止的活動,及從事伊斯蘭教法原則禁止的任何商品、應收賬款或者服務的活動或者從中受益。
3.2如果發生遲付事件,進口保理商和出口保理商在對方的要求下將同意并承擔支付逾期付款金額,該金額或者計算公式是事先在雙方同意的協議中約定好的,以確保計算是和伊斯蘭金融機構伊斯蘭董事會的決定一致。
任何作為出口或者進口保理商的伊斯蘭金融機構收到的逾期付款金額均應該:
a.捐贈給慈善機構(由伊斯蘭金融機構、進口保理商或者出口保理商的伊斯蘭董事會批準的)
b.用于支付任何因遲付而產生的直接的實際成本(不包括任何機會成本或融資成本),剩余的(如有)將按照上述a款捐贈。
c.逾期付款金額可以按照固定金額、固定費率或者浮動費率計算。如果采用浮動費率,則可以按未付金額乘以:
(i)以下兩項的總和:
(A)適用的基準利率,如適用期間的倫敦銀行同業拆借利率 LIBOR(到期日相關貨幣的報價);
(B)遲付率,如每年1%。
(ii)適用區間的天數。
3.3由于伊斯蘭金融機構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收款功能,而不是代理,禁止轉讓的情況下續做保理是不允許的。
因此
為進行合規伊斯蘭保理服務,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國際保理通則(GRIF)的部分條款和規定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更改:
第三條:在最后一句的末尾增加“或者銷售不符合伊斯蘭教法原則的貨物或者禁止轉讓的應收賬款”。因此,對于每一個新的供應商關系,出口商都將提供保理協議涵蓋的商品和服務的詳細描述。在此基礎上 ,各方在與新的供應商建立關系前都已明確同意這些商品和服務符合伊斯蘭教法原則。出口保理商和進口保理商都不得在日后以這些商品和服務不符合伊斯蘭教法原則為由而拒絕支付根據伊斯蘭教法國際保理通則規定為合規的商品和服務欠下的款項。
第九條(ii)第二句的“利息”一詞改為“協定逾期付款金額”。各方應以書面形式就該逾期付款金額的計算方法達成一致。
第二十條(ii):不適用。
第二十五條:不適用。
第二十六條(i):此段改為“如果進口保理商或者出口保理商未能及時向對方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則應向對方支付協定逾期付款金額。”
第二十六條(ii)替換為:“進口保理商不按照第23條或者第24條的規定向出口保理商付款的,進口保理商應當
(a) 按照第九條(ii)規定的雙方書面商定的計算方法向出口保理商支付從付款到期日至實際付款日的逾期付款金額
(b) 償還出口保理商因遲付而遭受的任何匯率損失。”
第二十六條(iii):不適用。
第二十七條(vii)“該付款應該包括根據第二十六條(iii)(b)計算的從擔保付款日到償付日的利息。”替換為“該付款應該包括根據第二十六條(ii)計算的從擔保付款日到償付日的雙方約定的逾期付款金額。”
第二十八條(i)(d):括號里的“利息”一詞改為“利潤/逾期付款金額”。
第三十一條(iii):該條第一句和最后一句的“利息”一詞刪除。
第三十一條(iv):該條第二句的“利息”一詞刪除。
第三十二條(iv):替換為“出口保理商在本條款下應立即償付進口保理商;該付款應包括根據第二十六條(ii)計算的從擔保付款日到償付日的利潤/逾期付款金額。”
茲證明,本協議由雙方經授權的的公司主管簽署有效,并于上述載明日期正式簽署。
簽發人: 簽發人:
(工商銀行保理小組韓滿玲翻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