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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應收賬款質押的糾紛案例逐步上升。應收賬款質押乃權利質權之一種,《物權法》第228條規定了應收賬款質押設立的必要條件:簽訂書面合同,并在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這里的信貸征信機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中國人民銀行銀行于2007年發布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細化了應收賬款質押的程序與規則,同時進一步闡述了可辦理質押登記的應收賬款的概念與包括的權利種類。
以下就各法院關于應收賬款質押的裁判規則做一些梳理:
1、已轉讓的應收賬款所有權歸于受讓方,受讓人與轉讓人再就該應收賬款設立質押的,受讓人不能取得已轉讓的應收賬款質權。
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2012)一中民終字第15343號。
裁判要旨:依據《國內保理業務合同》,銀叢公司已將應收債權轉讓與工行石景山支行,故應收賬款的所有權人系工行石景山支行,工行石景山支行在上述應收賬款上另設立質權,缺少依據,其要求行使質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2、基礎合同債務人向質權人出具《應收賬款質押確認函》后,又以該應收賬款不存在為由抗辯的,法院不予采信。
案例:江蘇省高級法院(2014)蘇商終字第0267號。
裁判要旨:債權人銀行與蘇潤公司簽訂了質押合同,并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了質押登記手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所要求的應收賬款出質應當符合的書面要式和登記生效的條件。由于應收賬款作為普通債權沒有物化的書面記載來固定化作為權利憑證,故質押合同等書面文件中應當載明基礎合同等應收賬款的相關要素,而本案的質押合同及《應收賬款債務人確認函》正體現了作為債權人和質權人的銀行的這一要求。故皖煤公司認為銀行未審查應收賬款是否真實存在故而影響質權成立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所提交的還款協議等證據并不能反映設立質權時其與蘇潤公司之間的賬面情況,更不能成為主張應收賬款不復存在的依據。
3、質權人可直接要求出質人的債務人承擔清償責任。
案例:浙江省高級法院(2011)浙商終字第25號。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質權人向出質人、出質債權的債務人行使質權時,出質人、出質債權的債務人拒絕的,質權人可以起訴出質人和出質債權的債務人,也可以單獨起訴出質債權的債務人。根據此規定,農行上海分行作為質權人,可以選擇出質人和債務人共同主張權利,故本案相關訴訟主體符合法律規定。
4、應收賬款質押優先于因一般債權的法院查封。
案例:南京市江寧區法院(2014)江寧商初字第917號。
裁判要旨:因丹普公司涉及其他債務,被其他債權人提出起訴,并被人民法院查封了丹普公司在原告開立且用于收取應收賬款的銀行戶。……丹普公司將其對綠地錦江公司的應收賬款質押給上海銀行南京分行,雙方就此事項簽訂了兩份應收賬款質押合同并進行了質押登記,綠地錦江公司也向上海銀行南京分行出具了相應的應收賬款確認函,故案涉的應收賬款質押符合法律規定,案涉質權已依法設立。……上海銀行南京分行有權在上述擔保范圍內對設定質押的應收賬款行使優先受償權。
5、應收賬款質權的實現可采取直接請求出質債權的債務人給付方式實現應收賬款質押的優先受償。
案例:南京市中級法院(2015)寧商終字第454號。
裁判要旨:南京德豪公司作為應收賬款債務人向中信銀行南京分行確認應收賬款的存在,并承諾將款項付至前述結算專用賬戶。南京德豪公司應按其承諾向中信銀行南京分行履行相關義務……南京德豪公司將其應支付給信聯公司的款項支付給中信銀行南京分行。
6、應收賬款質押合同應明確被質押的債權的基本要素,包括應收賬款債務人名稱、金額、履行期限、支付方式和條件、所依賴的基礎合同名稱等。
案例:江蘇省高院(2015)蘇商終字第00021號。
裁判要旨:興業銀行蘇州分行雖然與興達利公司、意邦公司簽訂了《應收賬款最高額質押合同》,但是上述兩份合同中并無應收賬款的債務人蓋章確認,且合同附件中的質押物清單上應收賬款的債務人名稱、權利證書編號、金額、期限等內容均為空白。興業銀行蘇州分行雖然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了出質登記,但辦理該登記是興業銀行蘇州分行單方即可完成,且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對于用于出質的應收賬款是否客觀真實并不作實質審查,在興業銀行蘇州分行不能進一步舉證證實其所享有的應收賬款的具體權利內容要素的情形下,其主張對興達利公司、意邦公司出質的應收賬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7、應收賬款質押的債權不能是概括性或浮動的。
案例:南京市中院(2015)寧商終字第701號。
裁判要旨:質權合同應當載明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本案中,雙方在合同中未對質押財產作出如上具體約定,雖不影響合同的成立生效,但因質權系《物權法》規定的物權的一種,其設立與否與能否對抗合同關系之外的第三人息息相關,故而應具有確定、具體的特征,而不應在富登擔保公司所主張的實現擔保物權時再行確定。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及登記的質押財產僅概括性描述為出質人自合同簽訂之日及之后,現在或將來、實際或可能發生的所有應收賬款及相關權利、利益。該描述對應收賬款的債務人、數量及狀況等基本要素均未明確,故雙方雖對案涉質押合同辦理了質押登記,但質權并未有效設立。
8、特許經營權的收益權可以質押,并可作為應收賬款進行出質登記;特許經營權的收益權依其性質不宜折價、拍賣或變賣,質權人主張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出質債權的債務人將收益權的應收賬款優先支付質權人。
案例:福州市中院(2012)榕民初字第661號。
裁判要旨:污水處理的收益權系基于提供污水處理服務而產生的債權,故屬于應收賬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七條規定,“以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按照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處理。”上述規定并未涉及到污水處理廠等環保設施的收益權質押問題。但污水處理廠的收益權與公路收益權同屬于債權,且兩者性質上相類似,公路收益權屬于依法可質押的其他權利,則污水處理收益權亦應允許出質……本案訟爭的特許經營收益權系因提供長樂市城區的污水處理服務而產生,其運營期至2030年4月30日,且收益金額亦可預期,故其屬于確定之債權,可作為擔保其他債權的質權標的物……收益權屬于將來獲得的金錢債權,其可通過直接向第三債務人收取金錢的方式實現質權,故無需采取折價或拍賣、變賣之方式。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
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包括下列權利:
(一)銷售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等;
(二)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出租動產或不動產;
(三)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
(四)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
(五)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產生的債權。
文章來源:開炫金融法律研究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