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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供應商(賣家)的哪一種信用險項下的應收賬款可以轉讓融資之前,我們有必要了解一下商業保理的業務形態,根據分享統計,目前存在以下方式:
1、建設工程:材料供應商應收賬款、建設工程款;分包單位工程款;
2、醫療行業:藥品供應商、醫療器械供應商、醫療設備供應商應收賬款;醫院與醫保基金結算的應收賬款;
3、公用事業:水廠、電廠、電網公司等應收賬款;
4、航空行業:機票代理應收賬款;退票應收賬款;攜程等中間商票務應收賬款;
5、商超行業:租金應收賬款;供應商與超市應收賬款;商戶與百貨公司應收賬款;
6、能源貿易:煤炭、石油等貿易應收賬款;
7、教育行:學費收費權保理、教育機構設備供應商應收賬款;學校后勤采購供應商應收賬款;
8、物流行業:汽車運輸、鐵路運輸、航空運輸、海上運輸的承運人應收賬款;高速公路收費權保理;高速公路ETC充值保理;
9、融資租賃:融資租賃租金保理業務;
10、票據保理:圍繞關商業承兌匯票(如國有企業集團)、銀行承兌匯票而開展的貼現業務;
11、出口退稅:出口企業享有的出口退稅應收賬款;
12、廣告行業:廣告代理應收賬款;
13、三農產業:種植產業、養殖業、農機設備制造業、化肥農藥供應等;
14、電子商貿:圍繞著電子商務平臺的商戶、應收賬款結算;
15、第三方支付:小微貸款、POS機“T+1”業務;
16、其他貿易項下保理:紡織行業、鋼貿行業、橡膠行業等。
了解上面N種形態,我們再看看信用保險承保的銷售合同:
本保險合同適用于被保險人與買方所簽訂的,與保險明細表上規定的貿易與服務相關的銷售或服務合同。
合同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且真實、合法、有效。合同必須注明待售產品(或待提供服務)的性質和數量以及付款條件與期限,付款期限絕對不能超過保險明細表中規定的最長信用期限。
除非保險人書面同意,否則本保險合同不適用于以下合同:
(一)被保險人與相關聯的買方所簽訂的合同。關聯買方在此包括由被保險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買方、與被保險人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買方、或在被保險人與買方之間存在家庭親屬關系,或存在貸款或擔保協議;
(二)被保險人與不從事商業行為的個人買方或與未正式注冊的個體工商戶所簽訂的合同;
(三)被保險人與國家機構、全國性或地方性政府部門與機關、學術機構、組織以及任何不能宣布破產的實體所簽訂的合同;
(四)試銷合同和寄售合同。
注意上述買賣雙方不適用的銷售合同,因為不在信用險承保的范疇,所以即使發生買家破產或者惡意拖欠貨款造成的壞賬損失,也不會得到信用保險公司的賠償!
當然以上僅限于貿易信用保險,至于貸款履約保證還款保險則不在這里贅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