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 | 資訊中心 | | | 貿金人物 | | | 政策法規 | | | 考試培訓 | | | 供求信息 | | | 會議展覽 | | | 汽車金融 | | | O2O實踐 | | | CFO商學院 | | | 紡織服裝 | | | 輕工工藝 | | | 五礦化工 | ||
貿易 |
| | 貿易稅政 | | | 供 應 鏈 | | | 通關質檢 | | | 物流金融 | | | 標準認證 | | | 貿易風險 | | | 貿金百科 | | | 貿易知識 | | | 中小企業 | | | 食品土畜 | | | 機械電子 | | | 醫藥保健 | ||
金融 |
| | 銀行產品 | | | 貿易融資 | | | 財資管理 | | | 國際結算 | | | 外匯金融 | | | 信用保險 | | | 期貨金融 | | | 信托投資 | | | 股票理財 | | | 承包勞務 | | | 外商投資 | | | 綜合行業 | ||
推薦 |
| | 財資管理 | | | 交易銀行 | | | 汽車金融 | | | 貿易投資 | | | 消費金融 | | | 自貿區通訊社 | | | 電子雜志 | | | 電子周刊 | ||||||||||
問題的提出:保理到底是金融業務還是商貿業務
保理Factoring 一詞源于法語單詞“factor”,意為“代理”,有時也被翻譯為“應收賬款承購”或者“保付代理”。一些國際公約并沒有對保理進行直接定義,而只是對保理合同進行定義,如《國際保理通則》2010年6月修訂版 對保理合同的定義如下:“保理合同意指一項契約,據此契約,供應商可能或將要向一家保理商轉讓應收賬款,無論其目的是否為了獲得融資,至少需滿足以下職能之一:1 賬款分戶賬管理;2 賬款催收;3 壞賬擔保。”在許多直接而較為簡化的定義中,保理通常被視為是一種金融服務。例如,根據國際保理商聯合會(FCI)網站上的介紹,保理是一套完整的“金融打包服務”financial package ,包括流動資金融資、信用風險保護、應收賬款記賬和催收服務等環節。在一些相關辭典中也采取了類似說法。
近年來中國保理業務快速發展,已經躍升為全球規模最大的保理市場。然而,在有關保理業務是什么這一基礎問題上,卻出現了一個令人迷惑的現象,即在正規的政策文件中,存在兩種截然相反的定義。一種是將保理業務定義為“綜合性金融服務”。根據2014年4月實施的《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保理業務是以債權人轉讓其應收賬款為前提,集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壞賬擔保及融資于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債權人將其應收賬款轉讓給商業銀行,由商業銀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務中至少一項的,即為保理業務。這些業務包括應收賬款催收、應收賬款管理、壞賬擔保、保理融資等。另一種則是將保理業務定義為“綜合性商貿服務”,多出現在地方試點的商業保理公司管理辦法中。例如根據2013年《重慶兩江新區商業保理試點 管理辦法》,“本辦法所稱商業保理,是指銷售商債權人 將與其買方債務人 訂立的貨物銷售服務 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商業保理公司,由商業保理公司為其提供貿易融資、應收賬款管理與催收等綜合性商貿服務”。天津、廣州等試點地區的相關政策文件中也采取了類似定義。
進一步的分析不難發現,我國這種定義上的分歧是與不同的保理服務提供者相呼應的,即由銀行提供的保理業務定義為綜合性金融服務;由商業保理公司提供的保理業務定義為綜合性商貿服務。那么,為什么會產生這種不同的定義﹖名義上金融業務和商貿業務的區分是否意味著實質上的不同﹖這種區分是無關緊要還是會引發不良后果﹖本報告將對這些問題逐一進行分析,一方面有助于加深對中國保理業現狀的理解,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相關政策的改善。
理論分析:保理是一種貿易金融工具
保理具有支付工具、風險管理、融資等多項功能,又主要用于國內、國際貿易活動中,因此可以將之與信用證、信用保險、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等產品一樣,視為是一種貿易金融工具tradefinance 。相比其他貿易金融工具,保理具有獨特之處。
——保理作為一種結算方式,與信用證的比較
保理業務之所以產生,主要為了解決賒銷所產生的賣方資金占用以及買方不付款的風險。正是貿易活動中賒銷結算方式的主流化使得保理的業務量逐漸擴大,甚至超過信用證的使用。根據瑞士再保險公司的數據,2005年全球信用證規模為7000億—10000億美元之間,相比之下無追索權的保理業務規模則高達1.2萬億美元。保理雖可視為與信用證功能類似的貿易結算工具,但與信用證也存在一些差別。例如,信用證只負責買方違約風險,但保理還覆蓋買方破產的風險;信用證沒有其他輔助服務,并且不直接提供融資只提供融資便利 ,而保理不僅僅提供綜合性輔助服務,還能提供直接融資服務,可以將貿易應收賬款變現。
——保理作為一種信用風險管理方式,與信用保險的比較
無追索權的保理業務和信用保險一樣,都能覆蓋貿易活動中買方違約和破產的風險,因而同樣屬于信用風險管理工具。但相比信用保險,保理將融資和保險服務整合在一起,極大地便利了客戶,不過保理覆蓋的風險小于信用保險,比如不負責政治風險,而政治風險屬于信用保險承保范圍。
——保理作為一種融資方式,與應收賬款質押貸款的比較
保理與應收賬款質押貸款一樣,都屬于應收賬款融資,它們改變了以往只能用固定資產作抵押才能進行融資的模式, 因而十分適合中小企業。不過,保理具備一些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所欠缺的優點,比如由于應收賬款的性質發生了改變,因而有利于優化企業的財務報表。
——保理在中國產生定性分歧的根本原因:監管分割
保理業務本身無疑是一種貿易金融工具,但并不意味著保理必須由金融機構或者由銀行來經營。保理作為一種貿易金融工具,最初主要由銀行來辦理。不過,隨著國際貿易方式的多樣化發展以及市場需求的不斷擴大,非銀行機構大量介入而導致貿易金融機構多元化已經成為一個世界趨勢。這就是為什么我們看到,在全球主要市場上銀行和專業保理公司都可以提供保理服務。不過,銀行憑借其雄厚的實力以及與保理業務的天然聯系,在多數市場上都被視為是保理產品的最大提供者。
由銀行或者專業保理公司作為不同主體提供保理服務,在實踐中并沒有本質差別。在市場機制主導的保理市場上,通過競爭產生了不同保理商之間的差異化經營,比如某些保理商專門服務于某類產業或者某類客戶,在某一業務環節上具有明顯優勢。不過,這些差異是市場化競爭的結果,而不是預先設定的。在中國,商務部推動商業保理公司發展的一個動力是期望“鼓勵各類商業保理公司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精神,面向中小微型企業提供服務,積極開展國際和國內保理業務”。但目前來看,商業保理和銀行保理差別不大,具有一些共同特征,例如業務對象多集中在大企業,較為簡單的、有追索權業務為主,強調融資功能等??傊?,從實踐中業務區分角度看,沒有充分理由將銀行保理和商業保理定性為截然不同的兩類服務。對保理綜合性金融服務或綜合性商貿服務的定性爭議,只能從監管方面尋求答案了。
面對銀行與商業保理公司共存的局面,國外似乎并沒有由此衍生出對保理定性的明確偏差,保理市場的拓展和政府監管也沒有直接關系。在國外保理市場上,有些國家使用商法、合同法對保理業務進行規范,有些則通過銀行執照或者準銀行執照對保理公司進行監管。由于許多保理公司的控股股東屬于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這也意味著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可以間接輻射到商業保理公司。
不過在中國,情況要比國外復雜得多。主要表現在:
——商業保理公司的快速發展主要源于政府的推動
正是由于商務部2012年率先在上海浦東和天津濱海新區開始商業保理試點,并不斷擴大試點范圍,才導致了2012年以來新注冊商業保理公司快速增加,業務量相比2012年也增長了超過1倍。這意味著,與其他產業一樣,保理在中國的發展無法擺脫政府和政策環境的影響。
——商業保理與銀行保理采用了各自獨立的監管體系
不管是商業保理還是銀行保理,本質上都是保理業務,但在我國卻采取了兩套不同的監管體系。銀行保理主要受到銀監會監管,商業保理則完全歸屬地方政府管理。此外,這兩套體系之間目前尚未建立有效的聯系。根據2012年《商務部關于商業保理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試點地區商務主管部門為商業保理行業主管部門。實踐中,商業保理公司的設立審批和日常監管職責都歸屬地方政府。盡管各地開展試點時都強調要建立多部門參與的溝通和協調機制,也會涵蓋金融監管部門,但考慮到溝通和協調機制的松散性,金融監管部門對商業保理公司沒有任何監管職能。這種狀況甚至不同于小貸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同樣歸屬地方監管的機構——金融監管部門對這些機構至少還出臺了全國性的規范性文件。
正是由于商業保理和銀行保理采取了兩套不同而又缺乏聯系的監管體系,才使得商業保理相關定義中避免使用“金融服務”的字樣,而替代以“商貿服務”。銀行保理定性為金融服務,商業保理定性為商貿服務,并不是簡單的字面區別,背后反映了保理行業離不開政府推動,但同時又處于監管分割下的無奈事實。
保理定性分歧所產生的后果
監管分割下對保理業務的不同定性可能引發很嚴重的問題,并對保理市場的規范、健康發展產生不利影響。這些問題包括:
——監管規則不一致
2014年4月銀監會頒布《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對銀行保理進行更加嚴格的監管,比如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將保理業務納入統一授信管理,明確各類保理業務涉及的風險類別,對賣方融資風險、買方付款風險、保理機構風險分別進行專項管理”“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 》要求,按保理業務的風險實質,計量風險加權資產,并計提資本”“當發生買方信用風險,保理銀行履行墊付款義務后,應當將墊款計入表內,列為不良貸款進行管理”。在商業保理監管方面,目前主要依靠各試點地區自行制定的管理辦法。各地有一些共性的監管要求:例如注冊資本金不低于5000萬元;風險資產不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鼓勵自律監管等。毋庸置疑,相比銀監會對銀行保理的監管,商務部門對商業保理的監管和規范要弱得多。監管規則的不一致,可能產生監管套利行為。例如,商業保理公司從事保理業務時可能將綜合化的應收賬款轉讓服務變異為純粹的融資行為或沒有真實的商業貿易交易,從而使得商業保理成為新的影子銀行業務,對金融穩定形成挑戰。
——競爭環境不一致
由于商業保理業務被有意或無意地認定為“綜合性商貿服務”,在監管規則設計等方面缺乏金融監管部門的參與,因此商業保理公司開展業務時存在諸多困難和問題。例如,商業保理企業被排除在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使用人的范圍之外,在結售匯、稅收、融資等方面也無法與銀行保理業務處于同等的競爭環境下。
——銀行保理和商業保理之間缺乏監管協調機制
如前面所述,目前我國商業保理與銀行保理采用了各自獨立的監管體系。然而在業務方面,商業保理公司與銀行之間卻開展了多種形式的合作,例如再保理、壞賬擔保等。不論出于風險防范還是推動保理業務健康發展角度,都需要在金融監管部門、商務部門與地方政府之間建立密切的監管協調機制。
——試點地區商業保理監管規則不一致
目前各試點地區在推動本地商業保理市場發展過程中,所采取的政策和把握的尺度存在差別。根據《中國商業保理行業研究報告2013年》的披露,目前各地在商業保理公司實收資本和注冊資本的比例要求方面寬窄不一,深圳保理公司實收資本只有注冊資本的10%,吉林為50%,上海為61%,北京、天津、重慶、浙江、廣東、遼寧、河南等地區則是100%。深圳注冊的商業保理公司的人民幣實收資本比例明顯低于其他地區。截至2013年底的全部284家商業保理企業中,有70家企業的注冊資本低于5000萬元以下,最低的深圳賽寶保理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僅有5萬元人民幣。顯然,深圳設立商業保理企業的資本準入條件要比其他地區寬松。另外一個例子是稅收政策。根據天津2013年出臺的政策,天津濱海新區對商業保理公司的融資利息以差額征收營業稅,但在上海浦東卻是全額征收,也存在不一致之處。
基本判斷
一、保理本質上是一種貿易金融工具,但在中國卻有“綜合性金融服務”和“綜合性商貿服務”兩種定義,這主要源于監管分割。
二、銀監部門和商務部門對銀行保理和商業保理實行不同的監管,人為將保理市場劃分為兩個獨立部分,引發兩個市場競爭環境不一致等嚴重問題。
三、對保理業務定義的分歧是一個值得認真研究的重大問題,應該成為未來理順保理監管體制、促進保理市場進一步規范發展的突破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