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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業務傳入中國的時間較晚。從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國內逐漸出現研究國際保理業務的文獻。這一時期,基本上是介紹性的文獻,如介紹國際保理業務的概念、運作模式以及與其他融資結算方式相比的優勢等(楊小蘋,1992)。
1992年2月中國銀行加入FCI之后,隨著市場的發展,中國的進出口貿易對國際保理業務的依賴度逐漸升高,國內開始出現較多的研究銀行開展國際保理業務的論文(馮家金,1993;勛,1994;田鵬、嚴峻、王紅宇,1997;蘇桂,1998;鞠延強,1998;孫雯,1998;史建源,1998;楊晨晏,2000;賀培,2000),翻譯了國外學者的專著(弗瑞迪 薩林格:《保理法律與實務》,1995),首次出現了國內學者的專著(時俊志:《國際保理》,1994;朱宏文:《國際保理法律與實務》,2001),論述了國際保理的基本理論。
2002年3月由于“愛立信”事件的影響,中資銀行加快了國內保理業務的開發和推廣力度,國內學者也開始熱衷于關注國內保理業務在銀行發展的狀況與問題(陸曉明,2002;王曉平,2002;李曉潔、徐曙娜,2003;潘淑娟,2003;姜煦,2003;謝清河,2004;許多奇,2004;馬永梅、李少抒,2005;鄒小芃、胡曉敏,2005;查媛,2007),關于保理業務的專著也相繼涌現(于立新:《現代國際保理通論》,2002;張軍:《WTO與中國國際保理發展》,2002;謝旭:《挑戰拖欠:東方國際保理中心的理論與實踐》,2003),對保理業務的種類進行了初步劃分。但這一時期的學者普遍對保理業務的基本分類問題關注不夠,研究的深度有待提升。
2006年始,國內學者研究保理業務的深度和廣度不斷拓寬,關于保理業務的專著相繼涌現(黃斌:《國際保理:金融創新及法律實務》,2006;謝菁菁:《國際保理中應收賬款轉讓問題研究》,2011),對保理業務的種類進行了較為系統的劃分。
此后,國內眾多學者意識到保理業務分類對探討保理基礎理論的重要性,紛紛提出了各自的保理業務劃分依據。根據分類數量,可以分為“三分法”、“四分法”、“五分法”、“六分法”、“七分法”、“八分法”。
(一)“三分法”
中國銀行業協會保理專業委員會制定的《中國銀行業保理業務規范》(2010)將保理業務分為三類:按照基礎交易的性質和債權人、債務人所在地,可分為國際保理與國內保理;按照銀行在債務人破產、無理拖欠或無法償付應收賬款時,是否可以向債權人反轉讓應收賬款,或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或歸還融資,可分為有追索權保理與無追索權保理;按照是否將應收賬款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可分為公開型保理與隱蔽型保理。
學者徐進亮、李俊等(2011)認為,涉及三方當事人的國際保理,可分為直接進口保理與直接出口保理;涉及四方當事人的國際保理,可分為單保理與雙保理;涉及五方當事人的保理屬于背對背保理。
(二)“四分法”
學者李曉潔、徐曙娜(2003)、潘淑娟(2003)較早提出了“四分法”。他們認為:按照保理業務在境內和境外的不同,可分為國內保理與國際保理;按照保理業務采用融資方式的不同,可分為融資保理(折扣保理)與到期保理;按照保理商是否有追索權,可分為有追索權保理與無追索權保理;按照保理商是否屬于公開型,可分為公開型保理與隱蔽型保理。
學者姚新國(2008,2010)、張宏博(2009)、陳躍雪(2010)、孫瑩、金星(2010)、劉鐵敏(2010)也提出了保理“四分法”。
姚新國認為:依據保理商的不同,可分為單一保理商模式與雙保理商模式;依據追索權的不同,可分為有追索權保理與無追索權保理;依據是否提供融資,可分為到期保理與融資保理;依據貨款支付對象不同,可分為公開保理與保密保理。
張宏博認為:保理可分為單保理與雙保理、明保理(公開型保理)與暗保理(隱蔽型保理)、有追索權保理與無追索權保理、到期保理與預付保理。
陳躍雪認為:依據保理商對保理的項目融通資金有無追索權,可分為有追索權保理與無追索權保理;依據債權轉讓是否通知債務人,可分為公開保理與隱蔽保理;依據保理商是否向出口商提供融資款項,可分為融資保理與非融資保理;依據保理業務涉及的保理商,可分為單保理、雙保理與直接保理。學者孫瑩、金星的觀點與此相似。
劉鐵敏則認為:依據是否向出口商提供融資,可分為到期保理與預支保理(融資保理或標準保理);依據銷售貨款是否直接付給保理商,可分為公開型保理與隱蔽型保理;依據是否涉及進出口兩地的保理商,可分為單保理與雙保理;依據保理組織與進出口商之間的關系,可分為雙保付代理、直接進口保付代理與直接出口保付代理。
(三)“五分法”
學者賀培(2000)較早提出了“五分法”。他認為:保理可分為到期保理與融資保理、國內保理與國際保理、雙保理與單保理、出口保理與進口保理、無追索權保理與有追索權保理。
學者侯穎等(2010)、汪衛芳、蔡海林等(2010)也提出了保理“五分法”。他們認為:依據保理商是否對出口商提供預付融資,可分為融資保理與到期保理;依據保理商公開與否,也即銷售貨款是否直接付給保理商,可分為公開型保理與隱蔽型保理;依據保理商是否保留追索權,可分為無追索權保理與有追索權保理;依據保理運作機制是否涉及進出口兩地的保理商,可分為單保理與雙保理;從國際貿易進出口的角度,可分為進口保理與出口保理。
學者郭曉晶、廣銀芳(2011)則提出了保理“五模式”說,即將保理分為單保理模式、雙保理模式、直接出口保理模式、直接進口保理模式、背對背保理模式。
(四)“六分法”
學者王曉平(2002)較早提出了“六分法”。他認為:根據保理商對出口商提供融資與否,可分為融資保理(預支保理)與到期保理;根據銷售貨款是否直接付給保理商,可分為公開型保理與隱蔽型保理;根據是否保留追索權,可分為無追索權保理與有追索權保理;根據出口商與其客戶的分布,可分為國際保理與國內保理;根據是否涉及進出口兩地的保理商,可分為雙保理與單保理;根據保理商提供服務對象的不同,可分為出口保理與進口保理。
學者龐紅、劉震等(2008)、賀培(2009)也提出了保理“六分法”。
龐紅、劉震等認為:依據是否保留追索權,可分為有追索權保理與無追索權保理;依據是否提供融資,可分為到期保理與融資保理;依據是否將銷售貨款直接付給保理商,可分為公開保理與隱蔽保理;依據供應商與其客戶是否在同一國家和地區,可分為國際保理與國內保理;依據保理商是否提供完全的服務,可分為完全保理與不完全保理;依據進出口商身份不同,可分為出口保理與進口保理。
賀培在原先提出“五分法”的基礎上,將保理進一步劃分為六類:到期保理與融資保理、國內保理與國際保理、雙保理與單保理、出口保理與進口保理、無追索權保理與有追索權保理、明保理與暗保理。
(五)“七分法”
學者蔡慧娟等(2010)提出了保理“七分法”,將保理分為融資保理與到期保理、有追索權保理與無追索權保理、公開保理與隱蔽保理、單保理與雙保理、發票貼現(保密保理)與代理保理、國際保理與國內保理、單一保理與背對背保理。
(六)“八分法”
學者黃斌(2006)提出了保理“八分法”,將保理分為公開型保理與隱蔽型保理、有追索權保理與無追索權保理、到期保理與融資保理、完全保理與部分保理、直接保理與間接保理、批量保理與逐筆保理、國際保理與國內保理、綜合保理與商業發票貼現。
學者謝菁菁(2011)也提出了保理“八分法”,將保理分為完全保理與部分保理、到期保理與融資保理、無追索權保理與有追索權保理、隱蔽型保理與公開型保理、出口保理與進口保理、普通保理與反向保理、全部保理與逐筆保理、代理人保理(內部保理)與發票貼現。
(七)評析
上述學者已有的研究成果,對國內開展保理業務有不少可借鑒之處,其中一些分類具有突破性貢獻,具有啟發性。大陸學者已充分意識到,“保理業務種類非常豐富,根據不同的功能和特征,有不同的名稱”。當然,上述分類或多或少存在以下不足和局限:
第一,上述分類體系源于國內外早期的保理理論,大多局限于國際保理的業務分類,嚴重滯后于國內保理實踐的進步。
第二,上述分類概念混雜,從屬關系較為混亂,沒有較為統一的定義,無法賦予標準代碼,影響了保理商之間的交流和保理業務的拓展。
隨著國內保理業務的快速發展,對保理業務進行統一分類及定義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