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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保理是個時髦的說法,其實直白的講就是讓企業免去賒銷的煩惱,交貨回款。這個概念有點與我們供應鏈業務中的代理銷售模式類似,目的也是能夠讓企業從流動資金不足的困境中解脫出來。
在賒銷方式下,賣方面臨的最大困境是買方信用風險和資金占壓問題,而保理業務恰好能解決這兩大難題——為賣方提供買方信用風險擔保,提供賬款催收服務,解決流動資金融資,降低運營成本;另一方面,保理業務為保理商(即銀行和商業保理公司)帶來豐厚的中間業務收入和融資利息收入,成為保理業者的利益驅動。因此,近年來,保理業務在國際上得到了非常迅猛的發展。當保理業進入高速發展階段后,開始出現了專業的商業保理公司,給保理業增添了一股生力軍。下文將針對商業保理的概念、保理行業的困難,經營方式,盈利模式,風險控制等五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保理的概念
《國際保理公約》對保理的定義是近年來隨著國際貿易競爭的日益激烈,國際貿易買方市場逐漸形成而迅速在歐美發達國家興起的一項集貿易融資、商業資信調查、應收賬款管理及信用風險擔保于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業務。保理商主要提供下列服務中的至少兩項:
1、貿易融資;
2、銷售分戶賬管理;
3、應收賬款催收;
4、信用風險控制與壞賬擔保。
保理業務目前遵循:國際保理慣例規則(Code of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Customs)。在歐美國家的國際貿易中,保理已基本取代信用證成為最主要的結算方式。主要是由于近年來國際貿易競爭日益激烈,買方市場逐漸形成,賒銷日益盛行。與傳統的匯款托收信用證等結算方式相比較,保理業務能為企業帶來擴大銷售、降低成本費用、控制風險等益處。
保理業務對購銷雙方所帶來的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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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處 |
對銷售方 |
對購買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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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營業額 |
對于新的或現有的客戶提供更有競爭力的O/ A、D/ A 付款條件,以拓展市場,增加營業額 |
利用O/ A、D/ A 優惠付款條件,以有限的資本,購進更多貨物,加快資金流動,擴大營業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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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保障 |
進口商的信用風險轉由保理商承擔,出口商可以得到100 %的收匯保障 |
純因公司的信譽和良好的財務表現而獲得進口商的信貸,無須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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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約成本 |
資信調查、賬務管理和賬款追收都由保理商負責, 消除財務報表中的應收賬款,減輕業務負擔,節約管理成本,提高企業的財務能力 |
省卻了開立信用證和處理繁雜文件的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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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手續 |
免除了一般信用證交易的繁瑣手續 |
在批準信用額度后,購買手續簡化,進貨快捷 |
根據服務主體不同,保理可分為由銀行提供的銀行保理和由商業保理機構提供的商業保理兩類。而銀行保理更側重于融資,銀行在辦理業務時仍然要嚴格考察賣家的資信情況,并需要有足夠的抵押支持,還要占用其在銀行的授信額度。所以,銀行保理更適用于有足夠抵押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大型企業,中小商貿企業通常達不到銀行的標準。
相較于銀行,商業保理機構則更注重提供調查、管理、結算、融資、擔保等一系列綜合服務,更專注于某個行業或領域,提供更有針對性的服務。商業保理通常更看重應收賬款質量、買家信譽、貨物質量等,而非賣家資質,爭取做到無抵押,以及壞賬風險的完全轉移。
二、保理業務遇到的問題
目前銀行保理業務與真正意義上的國際保理還有一定的差距。保理基本上只是作為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的一種替代,銀行并沒有提供壞賬擔保和賬款管理與催收服務。不論在國際保理方面還是國內保理業務方面,都面臨銀行間合作缺乏、國內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商業信用與銀行信用無法對接等難題。
在出口保理方面,國外保理商信用風險控制難度大,國際貿易合作伙伴資信差,真正“無追索權出口保理業務”難以開展。按照國內銀行傳統的授信模式,凡是涉及企業融資和金融同業信用風險都需要經過信貸部門授信評估,國外相對弱勢的保理公司很難獲得足額的同業授信額度,財務實力較弱的中小企也難以獲得授信額度。因此,開辦無追索權出口保理舉步維艱。即便是開辦保理最早的中資銀行,也只是將國際保理業務歸屬於國際結算業務的一種,只有通過與FCI會員合作辦理的雙保理業務才辦理“無追索權出口保理”;而且,它們雖然充當“出口保理商”,但實際上只是充當代理人的角色,代出口商從國外保理商獲得買方信用擔保,一旦發生信用風險,只是代為索償。
三、保理業務如何進行風險控制
在保理業務中,風險的控制和減少是商業保理業務成敗的關鍵。完善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是促使商業保理業務健康有序發展的必需,也是保理商開展商業保理業務獲得收益的根本保證。防范商業保理業務法律風險的措施包括如下幾點:
一、保理客戶的資金實力、商業信譽的好壞,與其交易的履約能力有著最直接的關系;通常而言,資信良好的企業往往有著較強的履約能力,反之亦然。保理業務的收益來源主要在于買方對銷售商應收帳款的支付,然而,并非所有的企業都適宜在保理法律框架下轉讓應收帳款,在決定是否向銷售商提供保理業務時,除了需要了解買賣雙方的資信、交易性質等基本情況外,還要根據買賣雙方自身的情況將其納入風險管理的業務范圍;因此,謹慎選擇保理客戶,明確保理申請條件是保理商慎行經營與全面風險管理的應有之義。
二、加強從業人員培訓,提高交易識別能力:從商業保理業務的運作機制上看,欺詐性交易的出現將導致保理商對應收帳款的無法回收。保理業務從業人員良好的交易識別能力是認識和防止欺詐性交易的關鍵,因此,在開展商業保理業務之前,應對保理業務從業人員進行系統性的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與業務水平,使其具有較強的交易識別能力,從而防止欺詐性交易流入保理業務領域。在辦理保理業務時,應高度重視對供應商與零售商之間發生的商業發票、增值稅發票、貨運單據和買賣合同的真實性的查驗,并嚴格審查買賣雙方之間是否存有控股、隸屬等關聯關系。對于欺詐性交易及買賣雙方采用比保理商批準的更為靈活的方式進行交易銷售而產生的應收帳款,保理商不宜受理供應商的保理業務申請;對于買賣雙方之間存有關聯關系的,由于關聯交易本身特有的復雜性與隱蔽性,保理商對于供應商提出的保理業務申請則應持更為謹慎的受理態度,對于交易的目的基于抽逃資金、惡意逃廢債務的,則堅決不能受理。
三、配備專業法律人員和商業專業人員,嚴格合同條款審查和業務流程的考察:由于商業保理業務是一項專業化程度較高、技術性要求較強的新型短期融資業務,因此,在開展保理業務時,應設立專職的法務崗位,嚴格合同的條款審查,防范因合同瑕疵帶來的法律風險。涉及到保理業務的合同主要有供需之間的買賣合同和保理商與供應商之間的保理合同兩類,買賣合同是交易雙方基于貨物買賣而簽訂的商務合同,其目的在于規范交易雙方的商業行為和保證交易預期效果的實現。保理合同的訂立是保理商對供應商的選擇與受理的結果,是保理商實現對應收帳款的回收從而獲得收益的基本保障。保理商要實現其對保理業務的期待權益,不僅要求有專業的法律人員進行法律上的審查和監督,更需要商業的專業人員對供應商的產品、利潤空間、折讓幅度、市場及發展潛力、競爭對手、同類產品等有著詳細精確的了解,對零售商的公司構成、股東情況、現場管理、結算信譽、銷售情況及其他未預知的情況進行了解,建立完善的業務流程和考察方法。
四、強化交易跟蹤管理,防范合同履約風險:從一定程度上說,保理合同的簽訂標志著保理商對整個交易的過程的參與和控制。供需雙方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是保理商對應收帳款順利回收的關鍵,因此,合同的履約風險發生與否將決定保理商在保理業務中收益的大小。對于保理商而言,保理業務中的合同履約風險主要表現為買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買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的情形主要有因銷售供應商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導致買方無義務付款和供應商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買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兩種。為了規避因合同履約風險帶來的收益損失的可能性,保理商對整個交易的過程應主動介入、跟蹤管理,著重了解雙方是否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分析、判斷交易雙方的履約風險發生及權益實現的可能性,從而決定采取不同的風險救濟措施實現對保理業務的期待權益。
五、設立供應商庫存物流監管及質押方式,確保供應商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導致零售商無義務付款。
保理業務的風險控制是保理業務開展成功與否的關鍵,建立安全可靠的風險控制體系有利于保證資金的安全回收和保理業務的正常進行。
文章來源:浙江東方供應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