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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商業銀行保理業務健康規范發展,銀監會于近日發布了《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辦法》的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考慮到近年保理業務,特別是單保理融資業務發展迅速,《辦法》第三章特別對保理融資業務的業務流程進行了規范,對融資產品、客戶準入、合作機構準入、業務審查、專戶管理、融資比例和期限、信息披露等方面均提出了具體要求。其中,著重對單保理融資提出審慎管理要求,即在審核基礎交易基礎上,比照流動資金貸款對賣方或買方進行授信全流程管理。同時要求銀行嚴格審核基礎交易的真實性,合理評估借款人或借款人交易對手風險,做實風險評價。
具體如下:
一、 制定《辦法》的背景和過程是什么?
近年來,隨著全球經濟由賣方市場向買方市場轉變,購貨商賒銷付款逐步成為主導的結算方式。為適應這一市場格局變化,我國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發展迅速,在支持實體經濟和小微企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與一般貸款融資相比,保理業務準入門檻相對較低:當小微企業產品購買方為核心大企業時,小微企業可依托核心大企業上下游關系實現信用增級。此外,銀行通過保理融資,幫助小微企業將應收賬款轉變為現金收入,拓寬了小微企業融資渠道,有效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題。同時,企業通過委托保理銀行調查交易對手資信,可有效降低買賣雙方因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違約風險,縮短收款時間,提高催收效率。
為促進商業銀行保理業務健康發展,防控保理業務可能出現的風險,銀監會在全面征求相關部門、機構和銀行業協會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二、制定《辦法》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辦法》旨在明確保理業務相關定義和分類,督促銀行根據自身特點,健全完善保理業務管理制度,建立與業務規模和復雜度相適應的業務組織架構,細化業務流程及風險點控制,提高對騙保、虛假貿易背景的甄別能力,加強融后資金監測力度,強化內部控制,做好風險隔離。同時,督促銀行加強IT系統支持,提升業務效率,降低操作風險。
考慮到保理業務有較強的行業實踐特點,《辦法》還特別強調了中國銀行業協會保理專業委員會的專業職能,要求其充分發揮自律、協調、規范職能,建立并持續完善銀行保理業務的行業自律機制。
三、《辦法》的主要結構和內容是什么?
《辦法》共分為六章,三十七條。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辦法》的制定目的和適用范圍;第二章定義和業務分類,對保理業務、保理融資、應收賬款及轉讓予以定義并分類;第三章保理融資業務管理,重點規范保理融資業務流程和重點環節;第四章保理業務風險管理,明確保理業務在公司治理、制度建設及內部控制等方面要求;第五章法律責任,規定了違反《辦法》的監管措施和罰則;第六章附則。
四、《辦法》對應收賬款進行了規范,具體包括哪些要求?
《辦法》首先對保理業務的應收賬款進行了定義,由于保理業務是以債權人轉讓其應收賬款為前提,集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壞賬擔保及融資于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因此保理業務項下的應收賬款范圍相對較廣。即,保理業務中的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因提供商品、服務或者出租資產而形成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保理業務中的應收賬款轉讓是指與應收賬款相關全部權利及權益的讓渡。同時《辦法》還嚴格規定了保理融資中合格應收賬款的標準,對未來應收賬款、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有價證券付款請求權等幾種不合格應收賬款進行了定義,明確不得基于以上應收賬款開展保理融資業務。
五、《辦法》對保理融資業務風險有何控制措施?
考慮到近年保理業務,特別是單保理融資業務發展迅速,《辦法》第三章特別對保理融資業務的業務流程進行了規范,對融資產品、客戶準入、合作機構準入、業務審查、專戶管理、融資比例和期限、信息披露等方面均提出了具體要求。其中,著重對單保理融資提出審慎管理要求,即在審核基礎交易基礎上,比照流動資金貸款對賣方或買方進行授信全流程管理。同時要求銀行嚴格審核基礎交易的真實性,合理評估借款人或借款人交易對手風險,做實風險評價。
六、《辦法》的適用范圍和實施安排如何?
《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外國銀行分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財務公司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保理業務,需參照《辦法》執行。《辦法》自4月10日印發起正式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