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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成興龍背景
金成興龍公司始建于2003年5月,法人代表張某,注冊資本3000萬元,主要經營鋼材、木材、建筑材料等的批發零售。企業財務報表顯示,截至2009年11月,公司資產總額3.7億元,其中流動資產2.79億元,固定資產0.56億元,負債總額1.12億元,凈資產2.58億元,資產負債率30.26%。
近兩年來,金成興龍公司大量進行固定資產投資,但其所投資興建的固定資產項目因土地手續不全及其他原因沒有投產運營,資金占用較大。自2009年以來,借款人經營出現問題,還款能力下降,加上自身融資額及對外擔保額較大,對經營失去信心,想借機逃廢銀行債務,大量轉移資產,企業絕大部分資產均已不在法定代表人名下。
與金成興龍公司有應收賬款關系的企業A、B、C三家公司的情況如下:A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冊資金250萬元,主營鋼材等的批發零售;2005年被信用評級公司評為A級;銀行未結清貸款1490萬元;在銀行無不良信用記錄。B公司,成立于2003年,主營鋼材、生鐵等的批發零售,注冊資本50萬元,總資產3000萬元;銀行未結清信貸業務余額為0;在銀行無不良信用記錄。C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冊資金500萬元,主營鋼材生鐵、汽車配件、橡塑制品、工程機械、金銀制品等的批發零售;銀行未結清貸款100萬元;在銀行發生過欠息記錄。
三家公司與金成興龍公司屬于正常業務往來關系,金成興龍公司規模相對較大,從大型鋼鐵企業以優惠的價格批發到鋼材后,加價分售給包括這三家公司在內的一些小公司。
二、業務辦理及風險形成
2009年9月17日,金成興龍公司因為流動資金緊張,向萊蕪市H銀行申請辦理保理業務726萬元,由應收A公司637.2萬元、B公司348.4萬元、C公司369萬元賬款做抵押。保理業務是H銀行近年來主推的一項業務品種,由于有真實貿易和物流做基礎,風險相對不大,H銀行近年來已做了2億多元的保理,從未發生過不良。
與以往的保理業務一樣,H銀行對金成興龍與三家公司的貿易往來情況進行了考察,確認屬于真實貿易往來。同時這三家公司經營狀況良好,有足夠經濟實力支付應收賬款,三家公司對該應收款項做了確認,承諾2010年3月20日將有關款項付至H銀行指定賬戶,并追加A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H銀行經辦人員在該筆業務審批后,與借款人、擔保人、債務人簽訂了相關合同,并在人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中進行了查詢,發現以上三筆應收賬款均未被質押、轉讓。H銀行經辦人員隨后按相關要求在該系統中登記了這三筆業務的信息,包括質權人、出質人的基本信息,應收賬款的描述,登記期限等,并及時下載、打印了登記證明。隨后,H銀行向金成興龍公司發放貸款726萬元,期限7個月,用途購材料。
2010年,金成興龍公司為其他公司提供的擔保被追索代償200萬元,隨后又被起訴和資產保全,承擔2050萬元擔保責任,導致金成興龍公司資金鏈斷裂,各家銀行的信貸業務形成不良,該筆保理業務到期未能收回。經了解,金成興龍公司法人代表張某在該應收賬款質押業務到期前,向A、B、C三家公司單獨要回了應收賬款,并未將資金支付到H銀行應收賬款指定賬戶用于償還貸款,造成還款來源喪失,保理形成不良。H銀行已經向當地法院起訴了金成興龍公司,并連帶起訴了A、B、C三家公司。
三、風險化解
法院收到H銀行的起訴書后,認為H銀行提供的應收賬款質押初始登記和查詢報告沒有人民銀行蓋章確認,證據不充分,要求人民銀行開具證明,確認該三筆應收賬款確實在人民銀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登記。人民銀行征信工作人員查詢系統后確認,H銀行確實登記了這三筆應收賬款,遂開具了查詢屬實的證明。法院對該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予以認可,H銀行726萬元的信貸資產得以保全。
四、案例剖析
我國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興起時間不長,應收賬款質押案件為數不多,金成興龍案件雖然涉案金額不大,但比較典型,可從中研究發現應收賬款質押存在的風險及化解方法。
(一)信息不對稱是風險產生的重要原因
從應收賬款質押的主體看,金成興龍公司作為一家以鋼材貿易為主營業務的中小企業,在2008年以前,由于國內鋼材市場銷售形勢較好,企業規模不斷擴大,但從2009年開始,由于市場萎縮加上企業投資經營不善,資金開始緊張,其間向H銀行申請辦理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對這些情況,H銀行在進行貸前考察和審批時是了解的。但辦理質押融資業務以后,企業發生了很多變化,如經營周轉困難加劇、轉移資產、擔保代償等情況,H銀行并不了解。直到企業資金鏈斷裂,被其他多家銀行起訴,H銀行才發現信貸資金出現了風險。
從應收賬款質押的客體看,金成興龍在申請辦理質押融資時,H銀行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有效性是考察清楚的,并簽訂了三方協議。但辦理完質押融資業務以后,債權人和債務人如何私下協商,劃走應收賬款款項,H銀行并不知情。可見,信息對稱性在其中的重要地位。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發生風險,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商業銀行對債權人、債務人以及應收賬款本身的有關信息不能及時、全面了解。
(二)風險得以化解,表明應收賬款質押風險可控
法院在受理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案件后,對案件各有關要素進行了全面審查,認為借款合同、應收賬款質押合同等真實有效,符合《物權法》、《擔保法》的要求,唯一的問題是商業銀行提供的人民銀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查詢報告和初始登記證據不充分。原因是查詢報告和初始登記為普通A4紙打印的格式文本,無人民銀行或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公章,無法作為證據使用。這一問題在經當地人民銀行查詢確認加蓋公章后得以解決,銀行資產得以保全。
在本起案件中,應收賬款質押展現出了比其他信貸業務更具優勢的方面。由于金成興龍公司資產大部分已轉移,已失去還款能力,同時由于應收賬款的債務人A、B、C公司違反了“2010年3月20日將有關款項付至H銀行指定賬戶”的承諾,因此應由三家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家公司目前經營正常,有實際還款能力,有利于商業銀行信貸資產的保全。從這個意義上講,債務人通過對應收賬款的還款承諾,實現了對出質人的質押擔保,通過隱性擔保降低了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的風險。
金成興龍應收賬款質押案件表明,只要嚴格對債權人、債務人、應收賬款的審查,簽訂嚴密的三方合同,嚴格質押登記公示操作規程,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的風險是可控的,權益是能夠得到法律保障的,應收賬款質押是安全的中小企業融資產品。同時也表明,在當前條件下,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的資金安全必須要滿足上述條件。
(三)應收賬款質押的風險控制途徑
應收賬款質權的實現關鍵在應收賬款資金的按時、足額劃轉,核心在第三方即債務人的履約。一方面應收賬款質押風險控制的關鍵點在于應收賬款對應的資金流的控制,因此在辦理時一般會針對應收賬款賬戶制定相應的配套監督管理措施,而其他權利質押則不需要此種輔助性控制手段;另一方面,應收賬款質押是以一種請求權擔保另一種請求權,因此盡管應收賬款債務人不屬于質押法律關系法定主體之一,但不可或缺,必須將其加入到應收賬款質押制度中,方能真正實現應收賬款質押的擔保功能。
1、加強對應收賬款債務人的審查。由于應收賬款就根本性質來說是債權,只是一種請求權,以此為標的設立的質權在最終實現時也只能是一種請求權,即只能通過請求應收賬款的債務人支付一定款項來實現自己的權利,不能構成對某種特定物的直接控制和處分。應收賬款質權最終在多大程度上能夠實現,主要依賴于應收賬款債務人的償付能力。在應收賬款基礎關系雙方基于各種動機和途徑損害質權擔保利益的情況下,質權人只能通過要求損害賠償來實現救濟。
2、嚴密應收賬款質押業務的操作流程。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是一項比較新的業務品種,尤其是將應收賬款作為第一還款來源的資產支持貸款,使商業銀行擺脫了對企業規模大小和發展階段的過度關注,是商業銀行授信業務的全新領域。因此商業銀行必須創新思維模式,謹慎設計流程,將風險控制在一定范圍內。
一是要通過實地調查、同業咨詢、信用記錄搜索等方式控制購貨方的履約風險,盡量以三方協議或承諾書的方式得到購貨方對應收賬款的確認及承諾信息,從而實現對應收賬款質押的擔保功能;二是要對單筆應收賬款、單個應收賬款債務人在應收賬款池中的份額、應收賬款質押率進行限制以防止集中度風險;三是要盡可能掌握足夠的書面證明材料,如購銷合同、發貨憑證、銷售發票等,并及時進行質押登記,防范法律風險。
3、質權設立后的跟蹤管理至關重要。質權設立后,貸款銀行應當對產生應收賬款的基礎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跟蹤監控,及時全面地搜集出質人已經適當全面履行基礎合同義務的有關證據,督促出質人及時請求付款,防止超過訴訟時效。
要密切監測質押應收賬款的回流情況,關注借款企業其他現金流的回流情況,及時補充或追加相應擔保,以確保還款來源。特別要關注是否存在出質人與該債務人惡意串通損害質權人利益的情形,以避免最終質權無法實現。
(來源:保理中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