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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保理業務是銀行為以賒銷方式銷售貨物、應收賬款占用資金量較大的企業設計的一項綜合性金融服務,是一種以賣方和買方的貨物銷售合同為基礎,通過受讓企業應收賬款為其提供資金或其他相關服務的金融業務。
國內近年來隨著商品貿易競爭的日益激烈,賒銷日益盛行,買方市場已占主導地位。保理業務可很好地解決賒銷中賣方面臨的資金占壓和買方信用風險,同時還能夠替代一般流動資金貸款,使得該業務成為銀行信貸結構調整、增加銀行中間業務收入不可或缺的手段。因此商業銀行如何在做好風險防控的同時積極發展保理業務已成為令人更加關注的話題。
國內保理業務存在的風險
保理業務是一項貿易融資產品,對商業銀行尋求新的利潤增長點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保理業務的開展也伴隨著一定的風險。
客戶方面風險。一是買、賣雙方信用風險。國內保理業務的第一還款來源是買方依據商務合同按期支付的應收款項。如果出現買方經營失敗、破產、倒閉、無支付能力或惡意拖欠,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足額付款情況時,銀行將面臨資金損失。在有追索權的情況下,銀行可向賣方追索,要求賣方在寬限期內無條件回購應收賬款。因此買、賣雙方信用的好壞、實力的強弱是國內保理業務的首要風險。二是交易背景不真實。由于保理業務應收賬款易于提供,相比流動資金貸款辦理相對簡潔,許多企業將此作為融資手段之一。應收賬款真實性審核是保理業務風險防范的第一道關卡,若客戶利用偽造、變造發票、舊票新用、一票多用、虛假合同等方式套取銀行信用,如果未能認真核查相關合同、發票等交易背景資料,會直接導致第一還款來源的落空。三是上、下游企業關聯交易風險。如果上下游企業之間互為關聯方,一旦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成為買賣關系,則容易出現貨款互抵現象。如此一來會加大銀行應收賬款資金回款的風險。
銀行方面風險。首先,銀行審查制度執行不力。在保理業務辦理中未能嚴格審核合同、發票等重要交易背景資料,從而出現虛假交易合同及瑕疵應收賬款辦理保理業務,導致保理預付款資金的落空,造成資金損失。其次,資金管理不到位。在保理預付款發放后,銀行未能對資金流向進行嚴密監控,使得保理預付款未能用于客戶購買生產資料等企業生產經營活動,而是轉入買方賬戶。或是用于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或流向證券市場、期貨市場和用于股本權益性投資。
法律方面風險。保理業務實質是一種“債權”的質押,一旦債權本身或質押效力出現問題,會導致銀行增加實現債權的難度或無法實現債權。保理業務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
轉讓風險。在隱蔽型保理業務中債權轉讓通知的風險。《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隱蔽型保理業務中,雖然有的銀行保留了依自身判斷可隨時向買方發送《應收賬款轉讓通知書》的權利,并約定銀行在認為必要時向買方書面通知應收賬款債權轉讓事宜,但往往由于轉讓通知的延遲及買方因未能及時了解債權轉讓情況而履行義務可能造成損失的不確定性,而引發買方對債權轉讓的抗辯。
重復質押登記的法律風險。人民銀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規定,在同一應收賬款上設立多個質押權的,質權人按登記的先后順序取得并行使質權。同時《物權法》又規定,出質后的應收賬款未經質權人同意不得轉讓,即使辦理了出質登記,再出質行為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應收賬款缺乏特定性和出質登記統一規則,易被重復質押,增加風險。
保理業務的風險防范措施
風險與收益并存,雖然保理業務存在各種風險,但商業銀行不能因噎廢食,而是應積極采取多種風險防控措施,在做好風險防范的前提下積極開展保理業務。
完善風險調控機制,防范客戶風險。一是審慎選擇客戶。要通過審查買賣雙方歷史交易,選擇履約能力強、商業信譽較好的客戶。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由于更加復雜,其潛在風險更加隱蔽,因此要通過對買賣雙方交易行為的審查,判斷其上下游企業之間的交易及結算方式是否正常,應盡量選擇非關聯企業交易的客戶。二是加強貸中核查,確保交易行為的真實性。要加強對商品交易背景及合同真實性的審查,主要審查商品交易合同條款,如對商品有關描述、合同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日期、交貨時間等是否有明確規定,還要核查發票的真實性,發票的主要內容是否與商品交易合同及貨運單據一致,發票開出時間是否合理等,防止開票后注銷或交易雙方合謀先開票后退貨騙取資金的行為。
加強銀行的自身建設,防范銀行自身風險。一方面要加強從業人員培訓,提高交易識別能力,從而盡量防止欺詐性交易的發生。另一方面要綜合考慮客戶背景,正確選擇適用保理業務類型。商業銀行在開展國內保理業務時,應對比分析出哪個交易主體的履約能力更強或由哪個交易主體履約更具效益性,正確選擇和適用保理業務類型。此外,對于不同背景的客戶適用不同的國內保理業務類型亦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嚴格合同條款審查,防范法律風險。由于國內保理業務是一項專業化程度較高、技術性要求較強的新型短期融資業務,涉及國內保理業務的合同主要有銷售商和買方之間的買賣合同和保理商與銷售商之間的保理合同兩類。買賣合同是交易雙方基于貨物買賣而簽訂的商務合同,其目的在于規范交易雙方的商業行為和保證交易預期效果的實現。國內保理合同的訂立是保理商對銷售商的選擇與受理的結果,是保理商實現對應收賬款的回收從而獲得收益的基本保障。商業銀行在開展國內保理業務時,應設立專職的法規崗位,嚴格合同的條款審查,防范因合同瑕疵帶來的法律風險。
總之,商業銀行應抓住機遇,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加強保理業務的風險管理,并在此基礎上推廣這一業務。應將國內保理業務納入銀行的整體營銷戰略之中,進一步加大對目標客戶的市場宣傳和營銷力度,讓更多的企業和商家了解保理業務。
來源:金融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