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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際保理公約》的定義,保理即保付代理業務,是指賣方、供應商或出口商與保理商間存在一種契約關系。它是保理商無追索權地購買出口商賒銷或承兌交單項下通常以發票表示的應收賬款,并負責催收賬款、信用擔保等;
后者是包買商從出口商那里無追索權地購買已經承兌的并通常由進口商所在地銀行擔保的遠期匯票或本票。福費廷是銀行為出口企業提供的中長期的貿易融資。這是一項搞風險、高收益的業務。對于企業來說,貨物一出手就可以拿到貨款,占用的資金的時間很短。而對于銀行來說通過這項業務可以給其帶來可觀的收益,但是風險也較大,關鍵在于銀行要選擇資信較好的進口商銀行。
保理和福費廷這兩種融資結算業務,在一定程度上幫助出口企業解決了資金上的融通問題。但是由于它們各自的特點不同,這兩種融資方式有著貿易領域和融資期限的互補性,風險承擔方式也各不相同。主要差異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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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理(RS) |
福費廷(CBW) |
|
交易金額 |
小 |
大 |
|
有無剝離報表功能 |
部分有 |
有 |
|
有無融資功能 |
部分有 |
有 |
|
應收帳款的結算方式 |
賒銷(O/A)或承兌交單(D/A)方式的托收 |
信用證(LC)、經銀行保付或擔保的票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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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背景 |
金額較小、非資本性商品為主的貿易 |
主要針對金額大、資本性商品為主的貿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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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款的周期 |
6個月以內 |
6個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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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范圍 |
信用風險管理、帳款的催收、壞帳擔保和融資 |
無追索權票據貼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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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票據 |
無 |
有 |
|
有無追索權 |
部分有 |
無 |
|
對于進口商資信的評估 |
有 |
無 |
|
財務管理、催收 |
有 |
無 |
|
最高融資額度 |
80%以內 |
一般為100% |
注釋:
1)辦理福費廷的銀行一般應對承兌銀行進行評估,對其風險情況形成代理行額度,在承兌行有額度且額度足夠的情況下,才接受出口商辦理福費廷的申請,否則只能將尋求將該筆福費廷轉賣給其他銀行,在有些情況下,甚至會出現賣不出去的情況,導致福費廷業務無法進行;保理則需要對進口商的資信進行評估,依賴于進口保理商對進口商的評估,得出一個風險擔保額度,并對初步評估的額度及相關保理費用通過出口保理商通過出口商,如出口商認為可行正式確認后,即可開始在出貨后辦理保理。如果進口保理商認為進口商資信情況不佳,對其評估的額度太低或根本不愿進行保理,則保理無法進行。
2)除非出現出口商的欺詐行為,否則福費廷項下承兌行必須到期付款,票據的買入行也不能向出口商追索,且一般認為為維護票據的無因性及可流通性特點,即使出現出口商的欺詐行為,承兌行亦應在先向買入福費廷項下票據的銀行付款,而后再另行主張自己的權利;保理項下,由于保理商受讓的債權應是無瑕疵的,即使出口商并非有意欺詐,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違約行為,甚至是由于在以往業務中存在糾紛,進口商提出索賠或其它異議,則保理業務中止,且保理商有權要求出口商進行債權的反轉讓。
3)、出現糾紛的時候,福費廷項下承兌行亦應在先向買入福費廷項下票據的銀行付款,而后再另行主張自己的權利,單純在福費廷項下的糾紛集中在銀行與銀行間,票據業務關系較為明確;保理項下則較復雜,常因進出口雙方的貿易合作不佳而出現糾紛,進出口雙方可以自行談判、仲裁或訴訟,新在基礎上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或確認過錯方,保理商再根據新的結果來判斷是否繼續進行保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