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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B2B電子商務市場概況
電子商務按交易對象分,廣義上是指通過因特網、外聯網、內聯網或者私有網絡,以電子化方式在企業間進行的交易。結合中國B2B電子商務發展現狀,中國的 B2B電子商務主要指通過第三方B2B電子商務平臺在企業間進行的交易。近年來,中國B2B電子商務模式呈現多元化發展趨勢,電子商務市場整體交易規模及滲透率穩定增長。第一代電子商務模式趨向于縱向發展,同時,在第一代電子商務模式逐漸成熟的基礎上,出現了第二代電子商務的模式。2008年,以敦煌網、金銀島為代表的第二代電子商務呈現快速發展態勢,不僅實現了企業信息流的展示,而且還實現了與物流、現金流的三者統一。B2B業務目前在我國商品交易市場上已占據不可忽視的力量,但大多數B2B業務的支付平臺都采取現金支付(此處現金支付是相對于信用證、承兌匯票等遠期支付手段),這是制約其業務發展的瓶頸之一。
二、保理與B2B電子商務交易
(一)保理業務對B2B電子商務的影響
由于B2B電子商務交易的支付方式一般為現金交易,導入保理機制后,可以推廣賒銷交易和保理融資的方式。賣方為推廣市場,可以選擇30天或60天的賬期放賬給經保理公司認可的買方,一方面賣方可以控制應收賬款的風險,另一方面可以從保理商處獲得融資。對行業垂直的B2B,根據上下游供應鏈關系,可提供供應鏈保理服務。另外,保理業務所能提供的買方壞賬風險擔保、融資、應收賬款管理和催收等功能,將使在線擔保、在線融資申請等成為可能,這些對網上買賣雙方來說都是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二)B2B電子商務對傳統銀行業務的影響
電子商務的最大優勢就是實現了信息流、資金流與物流的高度整合。隨著B2B在電子交易環節上的逐漸成熟,銀行提供的各類金融服務(包括融資)將更多地借助電子手段。隨著電子商務逐漸取代傳統貿易,在銀行結算中占絕對比重的傳統貿易結算量也將隨之減少,取而代之的則是日益成熟的在線支付服務。第三方支付對于保證保理業務項下買方還款來說意義較大,不僅能將貿易回款與保理業務項下的應收賬款進行電子化跟蹤匹配,更能實現對貿易過程中資金流的封閉監管,從而有效降低銀行資產業務風險。
據了解,目前有些商業銀行正積極探索B2B項下的新型貿易融資服務,即以B2B網為載體,聯系上下游企業,運用商業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保理等產品工具,通過廠商銀三方協議、動產質押、網絡實時監控物流等風險控制手段,達到貿易融資業務的流程管理和過程控制。與傳統手段相比,通過電子商務網,能夠對物流、資金流、信息流進行全過程的實時信息監控,可即時查詢到倉儲公司貨物數量、質押變動等全程信息,使貿易融資中最關鍵的貨物質押監管實現專業化、電子化和規范化方式。
(三)保理業務切入B2B電子商務交易面臨的挑戰
利用保理業務切入B2B電子商務交易,如何控制銀行的風險與成本是關鍵。目前大多數的B2B平臺對交易企業的評級、審核往往和銀行自有的標準審批結構大相徑庭。若沒有對買賣方企業的深入了解,銀行很難只經過B2B平臺對買賣方進行授信。對銀行而言,該類第三方平臺更多的是實現對雙方貿易背景真實性的確認,依然無法取代銀行自有的授信審批系統,銀行必須將B2B客戶納入到自身授信審批結構中。第三方平臺只有和銀行的授信審批系統實現有效對接,才能真正實現在線融資。若保理業務直接切入B2B平臺,需有一個買賣雙方的第三方機構對買/賣企業進行審批、擔保、授信,以緩釋銀行風險。同時,應保證該第三方機構得到監管部門的批準和認可,在合規、合法的前提下開展業務,使得買方、賣方、第三方機構以及銀行有效對接,在分潤合理的情況下最終實現多贏。可見,保理業務導入B2B行業依然任重道遠。
三、關于擔保公司開展保理業務
2010年3月8日,銀監會、發改委、工信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和國家工商總局七部委聯合發布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國辦發[2009]7號)要求,由國務院建立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研究起草的。根據該《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一)吸收存款。(二)發放貸款。(三)受托發放貸款。(四)受托投資。(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擔保公司就其性質來講雖然與保理商具有類似之處, 但本身不具有融資的功能,客戶敘做保理業務后往往需要融資,就這一點來說擔保公司無法滿足客戶需求。其次,擔保公司一般只為被擔保公司提供擔保,與被擔保人并非直接的債權債務關系,如擔保公司直接持有應收賬款的債權,二者將變為直接的債權債務關系,這一點并不符合擔保公司的營業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