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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雖然國內很多銀行已經開展保理業務,但是相對來說,銀行保理業務仍然處于起步狀態,更多的銀行是將應收款質押和保理業務混同。應收款質押,銀行也集中在一批大型、優質客戶身上,比如公用事業類公司。而實際上,最需要保理和應收款質押的中小企業,往往享受不到銀行保理業務帶來的好處。
商業保理公司和銀行在保理業務上并不存在激烈的沖突。因為保理業務的開展有其自身特點:
1、風控機制嚴格:銀行和商業保理公司在風險控制上存在不同的操作手法,銀行主要集中在傳統類風控,而商業保理公司更能引進國外、海外更加適合的商業保理公司的風控機制。
2、項目團隊專業:保理區別于傳統的流動資金貸款、信用貸款以及應收款質押貸款,更需要一個投行、銷售、風控結合的專業團隊。目前很多銀行甚至支行人力嚴重不足,只能集中在個別項目,不能有效放大保理業務,而商業保理公司則正好無此慮。
3、合規和創新:雖然保理業務定義已經基本明確,但是在系列合規和創新的矛盾上,很多銀行囿于機制的繁瑣,不能有效變通,而商業保理公司則無此慮,通過商業保理公司形成保理業務,最后形成的資產往往符合銀行要求,銀行可以參與和商業保理公司的合作。
當然,商業保理公司和銀行的最大區別就在于資金來源和規模的區別,這也形成了商業保理公司“走在銀行前面,但是要依托銀行”的經營共識。
銀行集中了大量的資金,但是面對保理這塊大蛋糕,銀行現在也很難咬下去甚至很難咬第一口。當然,銀行周圍集中了大量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比如貸款公司、擔保公司、信托等企業,但是銀行怎么把他們整合起來做保理業務,在機制上仍然有相當難度。
因此,如果銀行能通過商業保理公司對保理先形成銀行可接受的產品或者資產,那么最后在保理中咬下最大份額的,還是銀行,因為資金規模在銀行。
目前國內商業保理分有追索和無追索兩類,而大量保理公司業務集中在有追索的保理上。根據筆者的觀察,目前商業保理公司主要采取增信方式來強調有追索,有以下兩類:
1、承兌票據跟單保理:就是賣方同步出具承兌票據進行跟單,從而保證追索權。
2、擔保公司擔保:由擔保公司對保理業務進行增信,從而保證追索權。
第一種方式目前占的比例加大,因此造成商業保理公司票據沉淀、賣方中間業務收入、票據買賣機會。怎么理解?賣方開承兌需要在保理商指定銀行開戶(應收款托收)以及繳納開票保證金,當然賣方企業可以得到保證金定期利率;商業保理公司有需要將收到的票據轉讓;銀行可以收買這些票據。
這三個機會,銀行可以全程參與并得到收入。銀行和商業保理公司合作,可以完成開戶、存款、票據買賣收入三大核心指標。
國內商業銀行對商業保理公司形成的合作,目前主要集中在票據貼現和授信上。票據貼現自然不必贅述。而授信,銀行對商業保理公司主要開出同業授信或者普通企業授信。目前,商業保理公司所難以接受的就是這個授信問題。
商業保理公司拿到銀行的資產,其實都是優良資產,特別是現在,資產基本都是銀行承兌票據,目前屬于無風險范疇。商業保理公司是資金的高周轉率以及一定的杠桿規模,而銀行授信的方式以及規模,恰恰掣肘了商業保理公司和銀行合作的基本訴求。
對于商業保理公司,考量是其取得銀行充足的資金資質,有銀行承兌票據作為后盾。對于銀行主要考量的是在于雖然商業保理公司有充足可變現的資產(銀行承兌票據),但是商業銀行必須考慮資金的機會成本。
不論銀行和商業保理公司采取哪種合作方式,最后都集中在規模和價格上。
銀行和商業保理公司的合作,首先必須考慮除純粹借貸外的商業保理公司給銀行帶來的附加效益,就是開戶、存款等其他指標。其次是考慮商業保理公司自身資產的優良性,如果業務合作走向縱深,應該對商業保理公司應收款壞賬率進行核定。
相比于銀行自己開展保理業務,銀行和商業保理公司的合作,是一種以點覆蓋面的合作,合作放大效應不言而喻。如果銀行只是單純的盯住傳統授信模式,那么銀行首先抑制自我的創新能力,其次也會失去一些業務制高點。
當然,銀行和商業保理公司的合作,或許能在資產證券化這個大方向上獲得更多突破。
銀行選擇合作方,主要考量在于合作方的可靠、可控以及產品退出方便以及利潤。而這種合作,往往需要第三方參與。這個第三方,給予合作方的主要是幾方面的變相增信:一是安全性,二是變現性,三是收益。
目前市場上,銀行和商業保理公司可以采取資產證券化方式,基于以下幾方面的衡量:
1、商業保理公司有對保理資產進行證券化需要:因為除了尋求銀行的資金合作,商業保理公司也可以向大眾進行證券化募資。這當然包括銀行。
2、證券化在資產增信上,得到全面提升,能夠更符合社會大眾包括銀行的青睞。
3、證券化后資產變現性增強。應收賬款本身一個缺陷就是變現性不確定,但是通過證券化,證券產品可以流通交易,變現性大大增加。
4、具備這樣的土壤。如金交所的建立和運行,實際上提供了一個資產證券化的平臺。
商業保理公司目前采取的跟單保理,實際上將需要證券化的資產風險降到了幾乎為零。由于保理業務都是短期甚至極短期(不超過6個月),因此即可以作為票據業務開展,又可以通過證券化進行變現交易。而這樣通過證券化的跟單產品,實質上是銀行全擔保債權產品,可以從某種角度理解票據質押產品。銀行參與這種產品交易,應該是合法合規的。
對于銀行來說,這種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定價權轉移到了商業保理公司手里,實質上是犧牲了一定收益來取得更高的安全和變現能力。
以上只是對商業銀行和商業保理公司進行合作的一些探討,實際上隨著中國金融改革日漸深入,以及大眾對應收賬款資產的日益重視,商業保理公司和銀行的合作是鐵板釘釘的事情,不過是時間早晚的問題。而早一步對此進行探討和布局,對于商業銀行來說,無疑會獲得先發優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