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會商最高院 為16萬億元動產擔保融資掃清障礙
時間: 2010-06-08 14:23:12 來源: 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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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系統依托征信中心于《物權法》實施首日的2007年10月1日開始運行,截至今年5月末累計接受登記18萬余筆,查詢23萬余筆。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日前就將于2012年出臺的“《物權法》擔保物權司法解釋”召開座談會,征求金融機構、企業、相關政府部門、學術界的意見。央行有關人士提出,對應收賬款的定義應做寬泛的解釋,并將保理納入央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完善擔保物權的快速執行制度。
“全國沉淀的動產規模估計有16萬億元,以其做擔保物,即使銀行打7折發放貸款,貸款也能超過11萬億元。”5月31日,央行研究局副局長劉萍對本報記者表示,央行此舉意在為包括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在內的動產抵押擔保融資進一步掃清法律上的障礙,改變銀行業目前過于依賴土地和房產等不動產作為抵押物的現狀,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
央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系統依托征信中心于《物權法》實施首日的2007年10月1日開始運行,截至今年5月末累計接受登記18萬余筆,查詢23萬余筆。央行副行長胡曉煉在座談會上指出,該系統運行中也存在登記依據、范圍、效力等方面的問題,迫切需要法律予以明確規范。
確認保理登記的法律效力
央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系統開通的意義在于,出質人(應收賬款的債權人)將一筆應收賬款質押給質權人(多為銀行)并在該系統登記,在銀行貸款無法清償時,質權人就獲得了該筆應收賬款的優先權(已登記的優先于未登記的,先登記的優先于后登記的)。此舉,保護了金融機構的債權,是應收賬款質押融資能夠發展的基礎。
央行征信中心副主任汪路介紹,伴隨著銀行供應鏈融資和保理業務的發展,目前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中的保理(即應收賬款的轉讓)登記也達到了6萬余筆,占總登記量的37%。銀行已經接受了這一登記平臺,以防止客戶“一債賣二主”,即便賣了“二主”,“二主”的受償權也排在“一主”之后。
但保理登記的法律效力還未得到確認,《物權法》及其釋義明確了應收賬款的登記機關是央行征信中心,但未就保理做出規定。汪路建議,鑒于應收賬款的轉讓和應收賬款質押具有相似性,且將二者視同是國際慣例,建議司法解釋明確央行征信中心為保理的登記公示機構,統一優先權規則,保護銀行的債權,促進保理業務的發展。
除了保理,劉萍建議“司法解釋中應明確應收賬款的定義,但不宜做具體的列舉”。因為一旦列舉,銀行會覺得只有列舉了的才是法律認可的種類,遏制了創新,目前業界認可的應收賬款種類已有上百種,列舉也存在困難。
比如,在前述座談會上,工行(601398)人士就建議將理財產品收益權視同于一種應收賬款,這樣理財產品的客戶可以進行質押融資,解決流動性問題,而銀行作為理財產品的管理方也可以控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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