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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上海自貿區發布了《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大宗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管理規則(試行)(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并就相關事項征求市場意見。
根據公布的內容,自貿試驗區內大宗商品現貨市場采用的交易方式可為:協議交易;單向競價交易;國家及上海市政府依法規定的其他交易方式。與國家此前公布的《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一致。
《草案》明確,大宗商品現貨市場的交易價格應為不含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凈價”。市場的所有交易應采用人民幣報價、人民幣結算。美元及其他可兌換貨幣可用于繳納現貨交易的履約擔保。經市場經營者認可的、符合條件的境內外企業法人可以成為市場的交易商。
在風險控制方面,《草案》要求市場經營者應委托第三方清算機構負責資金清算;委托第三方資金存管銀行或由上海清算所清算會員負責資金托管;委托指定交收倉庫負責貨物倉儲;委托第三方倉單公示機構負責信息匯總公示。做到“交易、托管、清算、倉儲”分開。
《草案》還明確市場需建立完備的信息發布機制,確保交易公平透明;嚴格規定了市場事中事后的信息報送要求;明確了市場違反交易規則或可能出現重大風險時的處置措施。根據自貿區發布的公告,試點初期擬建立由自貿試驗區管委會、上海市商務委、上海市金融辦以及相關專家共同組成的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對發起人提交的方案進行評審。
以下是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大宗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管理規則(試行)(草案)文件內容: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大宗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管理規則(試行)
(草案)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
二〇一四年十月制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3
第二章 交易市場與交易業務 3
第三章 交易資金管理 5
第四章 商品交收管理 6
第五章 交收倉庫及倉單管理 6
第六章 交易商管理 8
第七章 風險控制制度 9
第八章 信息公布及保密 10
第九章 信息報送 12
第十章 市場經營者違規 14
第十一章 附則 15
總則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國發〔2013〕38號)、《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號)等,制定本規則。
按照“總量控制、審慎審批、合理布局”的原則,以制度創新為核心,探索規范自貿試驗區內大宗商品現貨市場的交易規則和事中事后監管模式創新,合理控制和處置風險。
自貿試驗區內大宗商品現貨市場制定各項交易規則和專項管理辦法以及交易相關主體從事大宗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活動,均適用本規則。市場經營者、交易商、第三方資金清算機構、第三方資金存管銀行、第三方倉單公示機構、指定交收倉庫及其工作人員等均應遵守本規則。
交易市場與交易業務
市場發起人應在所從事的大宗商品現貨市場業務領域具有優勢地位;市場經營者注冊資本和投資規模應與交易商品所處行業經濟規模相適應;營業場所、相關設施及服務可滿足大宗商品現貨交易活動和市場業務經營需要。
項目方案經自貿試驗區大宗商品現貨市場評審委員會評審論證通過后,市場經營者依法辦理登記注冊等手續,市場通過開業驗收后正式上線交易。
市場的交易品種由市場經營者根據業務發展需要推出。在市場內進行現貨交易的商品為跨境特征突出、進出口依存度高的大宗商品。
市場的交易對象可為:
大宗保稅實物商品;
以大宗保稅實物商品為標的的倉單;
以大宗保稅實物商品為標的的可轉讓提單等提貨憑證;
國家及本市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其他交易對象。
市場采用的交易方式可為:
協議交易;
單向競價交易;
國家及本市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市場的交易價格應為不含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凈價”。市場的所有交易應采用人民幣報價、人民幣結算,計價單位為元。美元及其他可兌換貨幣可用于繳納現貨交易的履約擔保。
在市場進行交易的交易商可選擇以全額付款或繳納履約擔保的形式訂立交易合同。
除本章前述要求外,市場經營者還應就交易商品名稱、商品代碼、計量單位、品牌和規格、交易時間、掛牌方式、最短連續交易間隔、交易履約擔保及繳納時間、成交規則、成交簽約流程、交易手續費等作出規定。
交易資金管理
市場經營者應指定第三方清算機構負責市場現貨交易的統一清算、資金管理和清算風險控制。市場經營者可選擇有資質的清算所或主辦銀行作為清算機構。清算模式可選擇全額兌付或凈額軋差。
市場經營者應會同第三方清算機構制定具體的清算細則并簽訂協議,明確相關業務流程及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市場經營者選擇主辦銀行作為清算機構的,應指定第三方資金存管銀行負責該行交易商交易資金的存管,并協助清算機構對其資金進行劃撥。
市場經營者應會同第三方資金存管銀行制定具體的資金存管規則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相關業務流程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市場經營者選擇清算所作為清算機構的,清算所應通過其清算會員管理交易商的交易資金,完成資金結算,清算所應制定清算會員管理細則,明確相關業務流程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除本章前述要求外,市場經營者還須會同第三方資金清算機構及第三方資金存管銀行就資金賬戶開立、資金清算流程、資金結算流程、交易手續費及服務費的收取等作出規定。
商品交收管理
市場實行每日交收制度。買方交易商應在辦妥全部現貨交易手續,完成商品所有權單據轉移后,方可賣出交收商品。
除本章前述要求外,市場經營者還應就交收流程、物流服務、品質檢驗、交收違約及索賠等與交收有關的事項作出規定。市場經營者還可根據交收商品的具體特性,在各商品交收細則中對交易交收時間段、最小交收單位、溢短量、質量檢驗標準等事項作出規定。
交收倉庫及倉單管理
市場經營者對指定交收倉庫的認定標準包括但不限于:
屬于經海關核準登記的自貿試驗區內的保稅倉庫或其他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保稅倉庫;
符合第三方倉單公示機構對信息對接、抽查抽驗的要求。
市場經營者應與指定交收倉庫簽訂合作協議,明確相關業務流程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交收倉庫應對交易相關主體及第三方倉單公示機構發現有疑議的倉單進行查核,并及時反饋查核結果。
市場經營者對指定交收倉庫的安全存管狀態實行分類分級監管。
市場經營者應委托第三方倉單公示機構對倉單的登記、信息變更、轉讓過戶及注銷等情況進行公示。第三方倉單公示機構應建立健全完善的信息比對系統,將“貨物、交易、資金”信息逐筆實時比對,并與海關信息定期總量比對,實現資金、貨物信息一致,確保倉單真實性和唯一性以及商品的交收安全。
市場、指定交收倉庫、清算機構應實時向倉單公示機構推送交易相關數據,協助信息比對。
市場經營者、交收倉庫應會同第三方倉單公示機構制定具體的倉單公示規則并簽訂合作協議,明確相關業務流程及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三方倉單公示機構應對倉單信息按照不同類型的公示對象實行分級公示制度,分級公示行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或他人的商業秘密。
除本章前述要求外,市場經營者還應根據指定交收倉庫、倉單公示機構的業務模式,就交收倉庫認定流程、商品出入庫流程,倉單注冊、轉讓、注銷及公示流程、日常監管、風險處置、倉庫重大事項報告、倉庫退出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作出規定。
交易商管理
經市場經營者認可的、符合如下條件的境內外企業法人可以成為市場的交易商:
從事與市場交易商品相關的貿易、生產、加工等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
可經營保稅商品并具備經營該商品所需的資質。鼓勵吸引境外投資者參與市場交易。
市場經營者可通過建立交易商管理制度及與交易商簽訂入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除本章前述要求外,市場經營者還須就交易商代碼/密碼管理,交易商信用管理、交易商權利義務、違約處罰、爭議解決、交易商退出等與交易商管理有關的各項內容作出規定。
風險控制制度
市場經營者應委托第三方清算機構負責資金清算;委托第三方資金存管銀行或由上海清算所清算會員負責資金托管;委托指定交收倉庫負責貨物倉儲;委托第三方倉單公示機構負責信息匯總公示。加強社會化監管服務,做到“交易、托管、清算、倉儲”分開。
市場經營者應在與指定交收倉庫、交易商、倉單公示機構、清算機構、資金存管銀行訂立的書面協議中明確風險發生時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
明確的風險承擔范圍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性交易行為、交易系統安全性漏洞、倉單真實性風險、倉單權利瑕疵、倉單公示信息錯誤、清算系統安全性漏洞、資金管理系統安全性漏洞、檢驗結果錯誤等。
市場經營者應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在第三方資金存管銀行開立專用賬戶繳納風險準備金,用于應對市場風險及相關損失。風險準備金應當單獨核算、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初始風險準備金應由市場經營者以其注冊資本一定比例提取;后續風險準備金從市場經營者收取的交易手續費中以一定比例按月計提。風險準備金的余額達到一定數額,經相關監管部門核準后可以不再提取。
市場經營者指定的交收倉庫應履行商品保管的職責并確保倉單的真實性和唯一性。指定交收倉庫應在第三方資金存管銀行開立專用賬戶繳納風險保證金,作為履行義務的保證。風險保證金的金額由指定交收倉庫和市場經營者在雙方的合作協議中明確,并應確保與倉庫規模和風險水平相適應。第三方倉單公示機構對風險保證金金額有異議的,由三方協商予以調整。
市場經營者應對本市場運營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進行全面評估,并制定相應的風險控制管理辦法和風險處置機制,包括但不限于市場風險準備金制度、交易履約擔保制度、資金監管制度、交收倉庫和倉單監管制度、倉庫風險保證金制度、交易商監督管理制度、異常情況處理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工作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制度、交易風險管理制度和各方風險承擔制度。
鼓勵建立市場化的風險處置機制,鼓勵市場建立行業自律組織,探索設立大宗商品交易風險平準基金或引入保險機制。
信息公布及保密
市場經營者應在市場交易網站、市場營業場所內通過合理顯著方式發布信息。市場經營者應對所發布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市場經營者發布的交易行情信息包括交易品種、最新價、漲跌、最高價、最低價、平均價、賣價、買價等需要公布的信息。
市場經營者應就交易規則及專項管理辦法的制定和修改公開征求意見,并應采取合理措施確保受交易規則約束的利害關系方能夠及時、充分知曉并表達其意見。
市場經營者制定、修改交易規則及專項管理辦法內容的,應至少在實施前三十日進行公布。
市場經營者修改的交易規則及專項管理辦法對交易商有重大影響的,應制定合理過渡措施。市場經營者應對未能及時公布交易規則及專項管理辦法的修改或未制定合理過渡措施而導致的交易商的損失負責。
市場經營者應制定風險警示公告方案,出現影響或可能影響市場穩定運行的情形時,市場經營者應發出市場風險警示公告,向全體交易商警示風險。
市場經營者應建立嚴格的數據安全保護和數據備份制度,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證網絡交易平臺的正常運行。市場經營者應當保證原始數據的真實性,并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環境和交易服務,確保交易數據及其他信息資料的安全與完整性。市場的業務數據、財務數據等重要數據均應存放在中國境內。市場經營者應對因交易系統安全性漏洞所導致的交易風險承擔責任。
市場經營者收集、使用交易商相關信息時,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市場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應對收集的相關信息嚴格保密。
除本章前述要求外,市場經營者還須公布市場參與者評級信息、交收倉庫安全分級信息和疑議倉單風險警示信息,并就信息發布流程等與信息公布及保密有關的各項內容作出規定。
信息報送
市場經營者應向自貿試驗區管委會履行以下信息報送義務:
報備交易規則及專項管理辦法;
報送常規信息;
報告重大事項;
報告退出事項。
交易規則及專項管理辦法實施或修改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市場經營者應報送自貿試驗區管委會備案。市場經營者應依據已備案的交易規則及專項管理辦法開展業務。自貿試驗區管委會提供已備案交易規則及專項管理辦法的公開查詢服務。
市場經營者應向自貿試驗區管委會履行以下常規信息報送義務:
每年度結束后六十日內提交經具有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每一月度結束后二十日內、每一年度結束后六十日內,提交月度、年度報告,報告有關經營情況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政策的執行情況。
作出上市、增加、變更交易品種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報送交易品種的變化,并確保交易品種仍符合本規則規定的各項要求;
決定變更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股東或股權結構(包括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經營場所等的,應在決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內報送相關信息,并確保市場經營者仍符合本規則規定的各項要求。
在發生下列重大事項時,市場經營者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自貿試驗區管委會報告:
市場工作人員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政策行為的;
發生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進入破產程序或其他涉及市場經營者主體變更情形的;
涉及占市場經營者凈資產百分之十以上或者對市場經營風險有較大影響訴訟的;
市場經營者出現重大財務支出、投資事項,或可能帶來較大財務或者經營風險的重大財務決策的;
市場經營者宣布進入異常情況并采取緊急措施的;
市場發生風險,需要動用風險準備金的。
市場經營者、指定交收倉庫、清算機構、資金存管銀行、倉單公示機構應妥善保管所有交易資料和相關交易憑證,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上述市場交易相關主體應配備信息接口,配合信息報送、第三方信息比對及事中事后監管工作。
市場經營者擬終止提供交易平臺服務的,應至少提前三個月向自貿試驗區管委會提交報告并制定處置方案。市場經營者應將退出公告及處置方案通知交易商及其他相關主體,并以合理顯著方式公示,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置風險,如結清賬目、清理債權債務等,確保交易商資金安全及其他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
市場經營者違規
【違規糾正】市場經營者制定或實施的交易規則及專項管理制度違反本規則或市場經營出現重大風險的,各相關監管部門可通過警示談話、書面警示、責令整改等方式要求市場經營者對相關情況予以說明,并在限定期限內予以糾正。市場經營者或其他相關主體違反法律法規經營的,由各相關監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附則
本規則的以下術語,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具有以下含義:
大宗商品現貨市場(簡稱“市場”):是指依法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買賣雙方進行公開的、經常性的或定期性的保稅大宗商品現貨交易活動,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務功能的場所或互聯網交易平臺。
大宗商品現貨市場經營者(簡稱“市場經營者”):是指依法設立大宗商品現貨市場,制定市場相關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并為大宗商品現貨交易活動提供場所及相關配套服務的法人。
入市協議:是指由大宗商品現貨市場經營者對申請大宗商品現貨市場交易商資格的企業的運營能力及相關制度設置進行考察后與之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法律文件。
異常情況:是指現貨交易中出現的因地震、火災等不可抗力或計算機系統故障等突發事件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或因交易商結算、交收危機或交易商違反交易規則及專項管理辦法導致的交易商品價格異常波動,而對市場正在產生或即將產生重大影響,市場經營者可因此采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的狀況。
協議交易:是指買賣雙方以實物商品交收為目的,采用協商等方式達成一致,約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內交收的交易方式。
單向競價交易:是指一個買方(賣方)向市場提出申請,市場經營者預先公告交易對象,多個賣方(買方)按照規定加價或者減價,在約定交易時間內達成一致并成交的活動。
保稅交收:是指交易合同載明的、處于保稅監管狀態的商品作為交收標的物進行商品交收的過程。
指定交收倉庫:是指經市場經營者核準、委托,具有保稅功能、負責大宗商品保稅儲存、交收的自貿試驗區內的保稅倉庫或其他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倉庫。
保稅倉單:是指交易商將符合交易要求的保稅交收商品儲存在指定交收倉庫后,經市場經營者審核認定,并由保稅交收倉庫開具的用于提取該批保稅交收商品的物權憑證。
清算所:是指由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批準建立的,接受市場經營者委托,依據市場發送的現貨交易成交數據,指令清算會員對交易資金進行清算、結算的專業清算機構。
清算會員:是指符合清算所要求的、為市場提供資金清算、結算、存管服務的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
主辦銀行:是指受市場經營者委托,依據市場發送的現貨交易成交數據對交易資金進行清算、結算的商業銀行。
資金存管銀行:是指接受市場經營者委托,負責市場各項資金存管,并協助主辦銀行對交易資金進行劃撥的商業銀行。
倉單公示機構:是指對市場交易對象進行核對校驗、實物抽查及信息比對,并將交易對象狀態信息進行公示的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