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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自:產經評論 | 作者:羅嘉慶
導讀:隨著金融全球化,越來越多的商品具備了金融屬性,出現了商品金融化趨勢,這改變了商品價格的形成機制,價格不僅由傳統(tǒng)的基于實體的市場供求關系來決定,更由資本和貨幣變量來決定。
其實,商品金融化早已出現在近代歐洲大宗商品貿易中,中世紀時期歐洲大宗商品貿易已經相當活躍,南歐以威尼斯為中心,交易以高檔商品為主,基于地理和氣候因素,北歐大宗商品主要以基礎項目為主,如谷物、黃油、魚類、酒、織物等。但當時歐洲政局不穩(wěn),所謂大宗商品交易只是一種定期舉行的集市,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大規(guī)模、連續(xù)性的商品交易。
以公元1500年為分水嶺,近代時期歐洲經歷了一系列重大事件,包括價格革命、商業(yè)革命、宗教改革、文藝復興、地理大發(fā)現、產業(yè)革命等等。期間,現代商品交易體系及定價方式在荷蘭地區(qū)得以孕育,后經工業(yè)革命在英國倫敦等地成熟,逐步形成了世界商品交易中心、遠期合約、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品逐步從商品市場中發(fā)展起來,成為商品定價的決定力量。
一、從貿易量變到有組織交易場所的形成
16世紀以前,地中海沿岸以其連同亞歐大陸的獨特地理位置,商品貿易已非常繁榮,以絲綢、茶葉、器皿等高檔商品為主。16世紀初,這一商業(yè)中心集中在意大利米蘭、佛羅倫薩、熱那亞、威尼斯等城邦及相鄰城市,隨著近代初期低地國家的興起,波羅的海流域之間貿易開始蓬勃發(fā)展。由于氣候原因,低地國家對谷物、鹽、腌魚、毛皮等基礎生活資料需求很大,谷物交易頻繁,需求者為西班牙、葡萄牙和荷蘭等工業(yè)化地區(qū),供給者為法國和波羅的海沿岸。1601-1620年波羅的海出口谷物的年均價值相當于5.5萬公斤白銀。1497-1660年進出波羅的海海峽的商品非常多,其中黑麥和小麥總計達到460萬拉斯特。通過波羅的海的船只數量反映了當時的貿易規(guī)模,16世紀初期年均為1330艘,該世紀末已增加到年均5000艘以上。
中歐地區(qū)以金屬采掘業(yè)為主,世紀歐洲國家普遍開始用銅鑄幣,推動了有色金屬貿易。中歐的阿爾卑斯山區(qū)、匈牙利地區(qū)和土林根的曼斯弗爾德居于貿易主導地位,與此同時,大西洋沿岸貿易日漸興旺,西班牙、英格蘭、法蘭西和荷蘭從事羊毛、織品、酒和食鹽交易。整個歐洲的三大貿易環(huán)節(jié)——地中海大商圈、波羅的海地區(qū)及大西洋沿岸形成了完整的貿易鏈條。
貿易中心的形成,僅有貿易規(guī)模并不足夠,還必須要有一個固定的、能讓商人考察商品及討價還價的場所。集市就是這種場所的典型。
中世紀以前歐洲經濟以莊園組織為主,領主、園主和農戶之間勞務關系體現為實物支付和勞動捐。12世紀實物交換開始被貨幣經濟取代,信用貿易隨之出現,這為市場組織產生、商品價格決定奠定了基礎。當時交易并不頻繁,不能稱為“有組織的市場”。直到13世紀集市的出現才開始填補了這一空白。集市有利于形成均衡價格,降低搜尋市場信息的成本,并帶動資本市場的發(fā)展,銀行業(yè)、保險業(yè)在這一時期初露端倪。因13世紀前大部分地區(qū)還沒形成統(tǒng)一的民族國家,集市通常一年只舉辦1到2次,難以形成連續(xù)的交易。到16世紀,隨著貿易增加,商人與代理商、買家的交易更為頻繁和緊密,定期交易的集市功能逐漸削弱,固定集中的交易安排應運而生,經常舉辦集市的城市自然成為商品集中交易的中心。
16世紀中期以后的西歐,包括倫敦、巴黎、里昂、南特等重要城市開始成為商品交易中心,安特衛(wèi)普的斯凱爾特港口從16世紀初開始就有大量外國商人永久定居下來,其一年兩次的集市逐漸演變?yōu)橐荒晁募具B續(xù)不斷,同時還不斷舉行區(qū)域性和全國性的交易,吸引外國商人和游客。頻繁、連續(xù)的交易使交易模式發(fā)生了很大變化,開始是斷斷續(xù)續(xù)的寄售活動,后來演變?yōu)閹齑娼灰祝詈髮任铩⒉计サ瓤赏|的商品,買賣雙方只看樣品便可達成交易。例如,倫敦商人購買波羅的海沿岸的谷物,只需驗看樣品和留下樣品,銷售者擔保交付的貨物會跟樣品一樣好或者比樣品更好。通過簽訂合同約定標的物數量及交割日期,這種方式使商品交易前進了一大步。因無須每筆交易都查看實物,交易逐步從室外移至室內,交易信息更容易傳播,交易成本大大降低。
16世紀后期,出現了將市場價格匯集后公布的做法,如阿姆斯特丹的“行市表”傳播就相當廣泛。同一時期,各主要城市建立了商品交易所,允許同質商品交易,并提供價格信息。
二、商品貿易衍生出商品金融
交易與風險是不可分割的。一直以來人們都想方設法來保證交易過程中的供求、價格基本穩(wěn)定,當人們開始考慮使用契約形式來規(guī)避商品交易風險時,商品就被賦予了金融屬性。這必須具有兩個前提,一是大量具有標準品質的商品被交易,二是固定的交易場所,能提供連續(xù)、必要的價格信息。公元1500年起的一個世紀里,西歐地區(qū)商品交易已經達到一定規(guī)模,眾多商人集聚使得談成交易更容易,標準化交易方式漸見雛形。
然而,當時歐洲各國的政治制度、經濟基礎各不相同,不是每個地區(qū)都能為商品金融發(fā)展提供保障。荷蘭的阿姆斯特丹是一個例外——這個被譽為現代期貨和期權交易搖籃的城市最先發(fā)展了商品金融的衍生產品。可從17世紀后阿姆斯特丹谷物、鯡魚和郁金香等大宗商品記錄,大致了解阿姆斯特丹商品金融化的起源。
1、商品金融化的萌芽: 谷物
規(guī)避價格波動是商人首要希望解決的。因氣候影響和運輸技術局限,近代以來,歐洲谷物價格一直在波動中上升。1540-1564年,國際小麥價格指數最低和最高分別是41.4和78.8;1565-1589年國際小麥價格最低和最高價格指數為133.2和180.4,阿姆斯特丹平均為95.5(以1721-1745年為100)[20]。市場價格大幅波動迫使谷物商人開始尋求遠期合約來規(guī)避風險。同時,伴隨著衍生工具的引入,商品交易數量也隨之大幅增加。根據荷蘭船只通過丹麥松德海峽①的數據顯示,到1560年進口波羅的海的谷物數量每年高達300萬荷蘭盾[5]。1545年至1570年,阿姆斯特丹除了可對未收獲的小麥、黑麥進行遠期交易外,還看到了所謂“stellage”②的發(fā)展,谷物遠期合約可在一段時間之后取消,條件是谷物的買者要給賣者支付一個溢價,也有商人預先支付一筆費用以獲取權利在特定時期后按照固定的價格購買或出售一定量的谷物,這是或有權利交易或期權的雛形[5]。
谷物遠期交易是商品附上金融屬性的較早嘗試,但卻得不到推廣。16世紀荷蘭人普遍認為遠期合約是一種純粹的投機活動,帶有欺詐和賭博成分。荷蘭語中將這種交易稱為“windhandel”,意為“風中交易”,人們普遍譴責這種投機行為。在《羅馬法》框架下,遠期交易屬于“takechance”(冒險)行為,得不到司法制度的保障[21]。谷物作為戰(zhàn)略性大宗商品,荷蘭政府一直認為遠期合約是推高谷物價格的罪魁禍首。16世紀中期以來,阿姆斯特丹政府多次發(fā)布關于遠期合約的禁令,明確規(guī)定一旦發(fā)現遠期交易,谷物的賣者就必須把遠期合約帶來的利益歸還買方,在司法制度不保障這種交易的情況下,簽訂的商品契約實際上變成一紙空白。
2.同質、標準化合約的形成:漁業(yè)
漁業(yè)是荷蘭的支柱產業(yè)之一,其發(fā)展帶動了造船、手工業(yè)等相關產業(yè)。受氣候影響,北歐、西歐十分依賴魚類消費③。因腐爛問題,存儲和運輸成為魚類大規(guī)模銷售的前提。當時普遍用鹽腌制鮮魚,然后裝桶運回市場銷售。為確保其品質,打撈上來的魚必須立刻進行腌制。1358年,荷蘭漁民威廉姆·伯克斯發(fā)明了一刀去除魚腸法,大大提高了魚類腌制效率,使魚類的腌制、包裝可在船上進行。荷蘭人擅長運用低廉、快速的帆船進行運輸,使其腌魚口碑甚好,暢銷歐洲市場。
據記載,1562年低地國家附近海域約有700艘領頭漁船從事鯡魚的打撈作業(yè),其中有400艘屬于荷蘭,17世紀初增加至約450艘。這是荷蘭漁業(yè)的鼎盛時期。當時魚類產量每年波動較大,1600-1649年經過丹麥海峽的荷蘭漁船證實了鯡魚產量很不穩(wěn)定:這時期歷史最高峰年份出現在1602年,當年產量超過1萬2千拉斯特,最低年份1645年產量連1千拉斯特也不到;有時相近年份有超過50%的波動[20]。這種供求失衡導致腌魚價格大幅波動。由于魚市場價格波動和打撈、運輸腌魚的大量資金投入,具有敏銳金融觸覺的荷蘭商人開始運用金融工具來規(guī)避風險,腌魚交易附上了金融屬性。例如1582年和1584年,大漁場委員會(BoardofGreatFisheries)明確規(guī)定青魚成熟期、捕撈年份和加工方式,青魚遠期交易和期權交易隨即出現[5]。
荷蘭腌魚市場產生出金融衍生品并非偶然,這是基于荷蘭人對腌魚質量的規(guī)范化要求。荷蘭人打撈的船只,被稱為工業(yè)革命前最高水準的船舶。這些船載重量大,備有充足的鹽、食物和木桶,可在海上停留6-8個星期,為當時最佳的經濟規(guī)模[20]。出海期間,這些船能完成從清理內臟、腌制和捕撈等工序。生產過程有嚴格的管理措施,對鹽和魚的質量有詳細規(guī)定。漁船到岸后,還需對腌魚質量進行檢驗,確保合格后再進行重新包裝。他們甚至成立一個專門監(jiān)督腌魚品質的官方機構。
17世紀初法國魚類市場消費數量可看到,人們普遍認為荷蘭鯡魚質量優(yōu)于法國,巴黎市場基本由荷蘭腌魚占據[20]。荷蘭標準化生產產生了規(guī)范化品質,從而使腌魚標準化合同成為可能,商人只根據腌魚質量等級簽訂合約,從而規(guī)避了價格波動風險。
3.會員制與清算制的雛形:郁金香
交易現代商品交易中心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標準化合同的結算,這類結算是由獨立的清算機構負責。交易雙方達成合約后,第三方清算機構進行結算,清算機構起著中介作用,使三方形成環(huán)形結算系統(tǒng)。17世紀初期,荷蘭嘗試運用這種制度規(guī)避商品交易風險,郁金香交易是這種會員制和清算制的雛形。
郁金香因其美麗而稀有,被視為財富象征,而非一般農產品。在郁金香市場上,荷蘭有著統(tǒng)治地位。1635年開始,郁金香交易從季節(jié)性交易轉變?yōu)槿瓴婚g斷的期貨交易[5]。由于當時栽種和培植技術所限,郁金香成熟周期和產量都大不如今,其價格相當不穩(wěn)定。1634年一種名為SamperAugustus的單個球莖能賣出5500荷蘭盾,按當時兌換率計算,此價格超過55公斤白銀。1636年至1637年,郁金香價格快速上升,為規(guī)避價格波動風險,商人在阿姆斯特丹小酒館里聚集,自發(fā)組成郁金香交易俱樂部進行交易。為防范欺騙性交易,商人在小酒館里自發(fā)安排了嚴格的程序,進入酒館參加交易的人必須向簿記員自我介紹,簿記員會給一個寫著其個人信息的競價板,酒館會安排一個時間集中交易,簿記員負責記錄每一單交易情況,以便交易結束當晚完成結算,酒館收取買賣雙方少量費用,作為提供這些服務的報酬[22]。
郁金香交易俱樂部的出現為當時部分交易規(guī)避了風險,但由于當時存在太多不受監(jiān)督的場外交易,投機商人甚至比真正商品買家還要多,出現“郁金香泡沫”。荷蘭政府迅速出面干預,法院宣布不受理一切關于郁金香交易引起的訴訟。而“郁金香泡沫”于1636年2月破滅后,地方議會采取把尚未完成的郁金香交易全部變成期權,買家交付一定訂金則可獲得一個看漲期權,但不必有完成交易的義務,根據各城邦不同,訂金占交易額3.5%至10%左右[5]。從“郁金香泡沫”中可看到,當時荷蘭人對金融技術在商品貿易中的運用已經非常嫻熟:對管理者而言,荷蘭政府在當時發(fā)達的證劵市場中吸取了不少經驗,處理金融衍生品引發(fā)問題的手法很純熟;對金融市場而言,即使面對高風險的投機泡沫破滅,也沒有對市場造成較大沖擊,這正是荷蘭金融革命所創(chuàng)造的相對穩(wěn)定的經濟環(huán)境,人們可以利用年金、公司債券、股票甚至是期貨、期權等多種投資組合來規(guī)避風險,免受災難性損失。
三、從貿易衰落到商品交易中心的轉移
從近代初期谷物交易開始,金融衍生品在荷蘭的應用和發(fā)展大大推動了商品交易,目前商品交易模式的慣例都可從荷蘭商人的實踐中找到雛形。但荷蘭的大規(guī)模商品交易就像其郁金香貿易一樣曇花一現,自18世紀開始就萎靡不振。同一時期,具有相似地理位置的倫敦卻蓬勃發(fā)展,迅速成為國際貿易的主要市場[3]。有觀點認為,主要是1652至1674年期間英荷之間發(fā)生了三場戰(zhàn)爭,使荷蘭遭受重大損失,國內經濟全面崩潰[23]。無可否認,戰(zhàn)爭確實摧毀了荷蘭的海上實力,使其經濟甚至政權發(fā)生動蕩,會影響到商人的集聚。但是,戰(zhàn)爭只是荷蘭商品中心走向沒落的表面現象,近代歐洲戰(zhàn)事基本上從未停過,各國都有不同程度的創(chuàng)傷。荷蘭商品交易中心地位最終沒有走得更遠,與其忽略國內產業(yè)發(fā)展有很大的關系。
1.過分依賴資本收益
荷蘭通過商業(yè)貿易在17世紀前已積累了大量的財富,并用于海外投資。到18世紀,荷蘭躍居為全世界最大的借貸國。阿姆斯特丹成為世界主要的股票、債券交易中心。僅以股息形式每年就有超過2500萬荷蘭盾從英國流入荷蘭,有2500萬荷蘭盾從法國流入荷蘭,從西班牙、俄羅斯、瑞典和德意志等國家獲得超過3000萬荷蘭盾的收入。荷蘭投資于歐洲、東印度和美洲的外國債券資金總計超過3億4千萬荷蘭盾,有1億4千萬荷蘭盾的資金投入到東印度和南美殖民地的企業(yè)。源源不斷的資本股息收入流入國內,嚴重影響國內產業(yè)發(fā)展。一方面,大量股息收入使國內勞動力價格上漲,產品價格水漲船高。另一方面,“當投資國外可以穩(wěn)賺6%-7%的利潤時,便沒有人愿意以4%-5%的預期收入投資于國內”[24]。整個18世紀,荷蘭的制造商漸漸失去競爭力,國內工業(yè)大量萎縮。
2.國內產業(yè)的衰落
代爾夫特沙文的漁船船隊捕撈鯡魚量從側面反映了荷蘭漁業(yè)的由盛轉衰:1633年捕撈量為2559拉斯特;最高峰時期出現在1654年,捕撈量達3267拉斯特,之后不斷下滑;18世紀初的幾個年份里,年捕撈量低至120拉斯特;到1750年,漁船數只剩下12艘,捕撈量只有173.5拉斯特。18世紀20年代后,由于國內外需求量下降,荷蘭漁業(yè)陷入螺旋式下降困境之中,并最終進入持續(xù)的無利可圖狀態(tài)[20]。
荷蘭漁業(yè)衰落的原因比較復雜。第一,國內用工成本提高,使?jié)O業(yè)從業(yè)人員大量縮減,漁業(yè)大規(guī)模收縮。第二,荷蘭所處的地理位置并不具有捕魚的優(yōu)勢。北歐主要產魚區(qū)集中在英吉利海峽、設得蘭群島等海域,荷蘭漁民必須繞道到蘇格蘭、英格蘭等領海捕撈,17世紀后荷蘭漁船不斷受到東道國的驅趕。同時,蘇格蘭等國家捕魚技術得到較大發(fā)展,憑借天然地理優(yōu)勢,到18世紀已替代了荷蘭漁業(yè)的地位。此外,荷蘭政府對漁業(yè)過分管制,包括一直限制魚的質量、提供各種資源和護航等,是其漁業(yè)走向衰退的重要原因[20]。荷蘭漁業(yè)衰落導致其魚類等商品交易中心的消失。
荷蘭運輸業(yè)同樣走向了沒落。1497年通過松德海峽的荷蘭船只為567艘,1597年為3908艘,到1697年增加到4000艘,18世紀中葉開始減少為3000艘,1774年為2447艘,1780年為2080艘,1781年只剩下11艘,之后雖有好轉,但反映了此貿易航線的全線衰落[1]。當國內經濟下滑,運輸業(yè)只能依賴外國雇主。由于各國戰(zhàn)爭不斷,主要雇主法國采用自己的船隊,英國人實施《航海法》,都對荷蘭構成重大打擊。
漁業(yè)、運輸業(yè)衰退牽連到造船業(yè)、產品加工業(yè)等相關行業(yè),荷蘭只能依賴國外殖民地和外國國債的股本及利息收入。當國外殖民地經營不力,國內銀行、證券業(yè)在18世紀后半葉經歷三次大規(guī)模金融危機后,荷蘭經濟隨之崩潰。并非工業(yè)革命的到來使英國搶占了荷蘭市場,事實上,在工業(yè)革命前的半個世紀,商人已開始離開荷蘭市場。可見,“荷蘭作為一個占統(tǒng)治地位的商業(yè)國家走向衰落的歷史,就是一部商業(yè)資本從屬于工業(yè)資本的歷史”[25]。
四、結論與啟示
近代歐洲大宗商品交易經歷了從大規(guī)模集市貿易,到商品遠期合約、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品在荷蘭出現,再到英國光榮革命爆發(fā)后,這些金融技術和理念傳到英國,成就了倫敦金融城的出現。近代之初,荷蘭因其商業(yè)經濟的發(fā)達吸引了眾多商人,一度成為歐洲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但隨著國內經濟衰退,產業(yè)發(fā)展滯后,18世紀中期后這個中心轉移到英國倫敦。從商品貿易大規(guī)模發(fā)展,到地區(qū)交易中心的形成,再到中心的轉移,可看到商品金融化進程中基本條件的意義與作用,以及商品金融化問題的本質,也同時揭示出當代商品金融化趨勢與產品定價機制變革的關系(下一專題集中討論)。
(一)自由化、透明的市場組織
中世紀歐洲,統(tǒng)一國家還沒真正出現,各類商品貿易集市的形成實際上是商人約定俗成的集聚,沒有任何行政約束,也沒有外部管制。隨著近代初期各國經濟發(fā)展,商品交易量和頻率增加,季節(jié)性集聚演變成連續(xù)、固定的交易中心。這個過程是自然而成的,沒有政府拉攏配對,也沒有優(yōu)惠政策,是“無形的手”引導的。16世紀荷蘭政府對谷物市場頻繁干預,甚至強制性終止遠期合同,最終使谷物等商品金融化進程受阻,無法進一步發(fā)展,導致其衰落。可見,自由化、透明的市場組織是商品金融化過程中的關鍵因素。
(二)有利市場發(fā)展的法律框架
歐洲商品貿易是基于《羅馬法》法律框架的。這是一部市民法,而非行政法和刑事法,主要解決市民間、社團間的糾紛,以民事訴訟形式為主。商品貿易中一切合約、合同都由司法制度來保障實施,法院全權受理一切商業(yè)糾紛。健全的法律框架是商品產生金融屬性的不可或缺條件之一。
(三)同質商品合同的規(guī)范化
標準化合同的出現是商品金融化進程的一大轉折,其使商品變成了易區(qū)分的“信用證”。腌魚作為一種海產品在荷蘭市場被賦予金融屬性,緣于該產品質量的規(guī)范化。從打撈、腌制到運抵岸上后的包裝、質量檢測等,都有專門的程序和規(guī)范,并且成立了專門的行業(yè)協會、官方機構作為品質的監(jiān)督,商人才愿意將該類商品作為遠期合約的標的,并在衍生品市場上交易。
(四)商品金融發(fā)展離不開實物交易
近代初期,歐洲大宗商品市場價格波動頻繁。為規(guī)避價格波動風險,商人們將金融衍生工具用于商品交易。這些商品最終都需要實物交割,以保證生產、銷售的商業(yè)鏈條運作。各種合約、結算和轉移風險的衍生品交易技術正是基于實物交易而發(fā)展起來的。因此,商品金融化的進程中不能忽視其規(guī)避價格風險的本質。
[參考文獻](略)
撲克投資家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