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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迅猛發展,國內各商業銀行的貿易融資品種日益豐富。但在具體運作過程中,一些業務品種,如開證授信額度、打包放款、提貨擔保等發展很快;另一些業務品種,如進口押匯、透支額度、出口托收項下押匯、貼現等,由于未得到進一步開發,處于停滯狀態。下面從拓展國際貿易結算業務和降低風險兩個角度介紹和剖析幾個未得到進一步開發或正處于停滯不前狀態的貿易融資品種。
一. 進口押匯
進口押匯是指開證行在收到信用證項下單據,審單無誤后,根據其與開證申請人簽訂的《進口押匯協議》和開證申請人提交的信托收據,先行對外付款并放單。開證申請人憑單提貨并在市場銷售后,將押匯本息歸還開證行。
從某種意義上看,它是開證行給予開證申請人的將遠期信用證轉化為即期信用證+進口押匯這樣一種變通的資金融通方式。但由于一些銀行以進口押匯之名掩蓋墊款之實,故其業務發展受到一定限制。
其實,對于銀行而言,無論是與一般的流動資金貸款相比,還是與遠期信用證相比,相當于專項貸款并使銀行押有貨物所有權的進口押匯,實際上安全得多,收益也更好。而對外貿企業而言,進口押匯一方面使貸款期限比較靈活,可以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在人民幣貸款利率與國外相應貼現利率基本持平的情況下,可以利用人民幣而不是外幣押匯,以防范匯率風險。當然,從銀行的角度看,它還可以通過完善內部制度、收取一定保證金、嚴格審查進口商品并調查其市場前景等多種措施,以避免“假押匯、真墊款”和因進口商品不適銷對路造成不能及時歸還押匯本息的情況發生。
二. 進口托收押匯
進口托收押匯是指代收行在收到出口商通過托收行寄來的全套托收單據后,根據進口商提交的押匯申請、信托收據以及代收行與進口商簽訂的《進口托收押匯協議》,先行對外支付并放單,進口商憑單提貨,用銷售后的貨款歸還代收行押匯本息。
無論對于銀行或外貿企業而言,進口托收押匯的優點和進口押匯相比,大體一致。但銀行自身的風險卻遠遠超過進口押匯。因為進口押匯是建立在銀行負有第一性付款責任的信用證業務基礎上,如果單單相符、單證一致,即使開證申請人不付款,開證行也必須履行對外付款的義務。這樣,如果剔除匯率風險和利息兩個因素,進口押匯并沒有給開證行帶來更大的風險。而進口托收則屬于商業信用,無論進口商是否付款,代收行都沒有責任。但如果為進口商續做進口托收押匯,進口商無疑將原本給予出口商的商業信用轉給了代收行,從而加大了代收行的風險。作為代收行,應當根據進口商的資信情況、業務情況、抵(質)押/擔保情況,為其核定一個押匯額度,供其周轉使用,做到拓展業務和防范風險的有機結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