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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外匯 作者:張聞沁
跨境貿易供應鏈融資有助于銀行服務的延伸,但具體模式的設計不可脫離風險把控和銀行的自身條件。

“貿易供應鏈融資究竟是否為專項產品”一直以來是業界討論的焦點問題。從信貸審批、管理以及風險防控的角度來看,將貿易供應鏈融資視為專項產品更加便于加強對該項業務的單獨授信管理和風險把控,而從產品研究和實際業務操作的角度看,筆者更傾向將其視為對各類貿易融資產品的組合打包服務。因為通過對貿易融資供應鏈模式的運用,銀行可根據核心企業與境外子公司的結算方式、境外子公司與第三方企業貿易往來特征等因素為核心企業及境外子公司量身配置差異化的貿易融資產品,滿足核心企業及海外上下游企業對不同貿易融資產品的需求,從而形成貿易供應鏈融資服務模式。當然,對于跨境貿易融資供應鏈業務,同樣需要在符合境內及海外當地外匯管理及其他相關監管部門的要求下方可開展。從發展進程看,跨境貿易供應鏈融資業務可分為境內期、過渡期和探索期三個階段。
供應鏈融資跨境“三步走”
境內期
單就供應鏈融資這一概念而言,它是隨著銀企合作的不斷成熟而逐漸開展起來的新興業務。境內銀行在對核心企業授信額度進行統籌管理的基礎上,通過以上下游企業占用核心企業授信額度這一典型模式來實現對信貸資源的優化配置,助力跨境集團企業的日常業務發展。特別是近年銀行為境內企業間貿易往來提供的以國內信用證等為代表的創新型產品,均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為上下游企業提供配套貿易融資產品的功能,并詮釋了以信用證作為結算工具的供應鏈融資模式。隨著對業務發展的不斷探索以及日常操作經驗的不斷積累,境內供應鏈融資也如同現金管理等業務,成為多家商業銀行創新型業務的拳頭型產品組合,并在銀行內部形成了較為完善的產品管理體系。從這方面看,境內供應鏈融資業務為跨境貿易供應鏈融資奠定了基礎。
過渡期
過渡期是指從境內供應鏈融資到跨境貿易供應鏈融資的過渡階段。筆者認為,在此過渡期內可將境內的核心企業升級為進出口企業,但所提供的供應鏈融資暫不涉及對境外上下游企業的融資,仍體現為向境內核心企業以及境內供應商或分銷商提供的融資,但與純境內供應鏈融資產品相比也有所改變,即向核心企業提供的融資基本為傳統貿易融資類產品,在進口方面如押匯、代付、大宗商品貨押融資等,在出口方面如匯票貼現、商業發票及訂單融資、托收貸款、福費廷等。通過向境內上下游企業提供的供應鏈融資產品,可在一定程度上推動核心企業與境外企業的貿易合作。下面以境內核心企業作為出口商為例作一說明。
境內出口核心企業A的通知行(融資合作行C)收到境外下游企業委托境外開證行D開立的遠期信用證,用于向核心企業進口一批電子產品。該批產品的貨源供應商為境內企業B(上游企業),B基于A出具的訂單對該批產品的原材料進行加工并組裝為成品,操作過程需要A企業支付的貨款作為支持,但目前A企業在C行的發貨前專項貿易融資額度已占滿,且B公司受自身規模等因素的限制,未能獲得C銀行提供的融資支持。但企業經營狀況一直良好,并與核心企業A保持穩定的合作關系,在滿足C銀行供應鏈融資業務對上游企業要求條件的基礎上,通過占用核心企業A的貿易供應鏈融資額度,最終由C銀行向B企業提供了前端境內訂單融資,幫助其及時進行生產及備發貨,為核心企業A在信用證規定期限內發貨和交單提供了保障。
對于上下游企業以及核心企業所提供的融資產品可以不局限于訂單融資,如向采用國內證結算的內貿端上下游企業提供買方或賣方融資以及大宗商品貨押融資等等,其均可采用供應鏈服務模式。那么,如果將上下游企業放在境外端,該如何呢?
探索期
如將上下游企業放在境外端,則便涉及到跨境供應鏈融資。筆者在此作一初步探究:從風險把控的角度出發,目前僅傾向于專注以境外上下游企業為核心企業的境外子公司的跨境供應鏈融資模式,且境外上下游企業在當地的結算業務主要通過具有全球規模的商業銀行海外分支平臺來開展。通過對上文跨境授信的分析,結合貿易融資供應鏈的服務模式,可將跨境貿易供應鏈融資簡單地分為境內行向境外子公司直接融資和境內行與海外分行聯動向其融資兩種方式。具體操作和管理仍強調應符合境內銀行供應鏈金融服務的相關規定以及境內外監管部門的要求,以下是境內分行向境外直接融資的一個案例。
境內核心企業A擬向香港境外分公司B進口一批光學設備,雙方在貿易合同中約定以跟單托收方式(D/A)結算。B企業托收行及結算行均為境內代收行C的香港分行D。由于境外分公司B在香港地區成立不久,未能獲得D分行的獨立授信,但其希望在核心企業A公司對單據承兌后提前獲得應收款項,用于支持其后續業務經營。在知悉境內核心企業A已攜境內外子公司(含B公司)一起獲得C銀行跨境集團式授信額度的基礎上與當地監管部門進行了前期溝通,經確認同意后通過D分行向境內行C申請出口托收款融資。經C銀行審核符合供應鏈融資管理下的放款條件,在規定的比例范圍內向B企業發放了相關款項,并由D分行辦理了入賬。
上例也可采用聯動式跨境貿易供應鏈融資模式,如海外分行D在境內行C提供擔保的基礎上獨自作為放款主體,通過占用核心企業在C行的貿易融資授信額度為B公司辦理出口托收項下押匯,具體見圖1。筆者認為,這也是一種供應鏈融資模式,但將來能否成功落地還有待進一步探究。

圖1 聯動式跨境貿易供應鏈融資模式
隨著業務模式的不斷成熟,跨境貿易供應鏈融資業務在向境外上下游企業提供多元化貿易融資產品上應有所突破,可從風險較低的產品入手逐步向一般類產品過渡。以出口為例,可在以信用證作為結算工具的基礎上向境外企業提供貼現、福費廷等融資,并通過業務發展模式的逐漸成熟,發展到以普通電匯為結算方式下的對商業發票、商業訂單等的融資,再進一步還可考慮在實現跨境貿易供應鏈融資的基礎上,通過核心企業授信行對境外行的承諾及擔保,幫助其向海外上下游企業提供遠期結售匯及利率掉期等資金交易類產品,從而滿足境外企業的融資及提前鎖定財務成本的需求,見圖2。

圖2 跨境貿易供應鏈融資業務中可采用的多元化產品
強化風險把控
如果以上所探究的跨境貿易供應鏈融資業務能夠在將來得以實現,則銀行需要妥善應對該項業務所涉及到的主要問題,其中一個重要方面是風險把控。相比于境內供應鏈融資,上下游企業與核心企業相距更遠,境內銀行對其日常經營及財務狀況真實性的了解會處于被動,無疑增加了對境外上下游企業進行風險把控的難度。
如果商業銀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實現對境內外分行的集中管理,則對于核心企業與境外子公司可考慮將其納入銀行的統一客戶評級、授信管理及單筆業務放款流程標準體系,同時根據境外分公司當地政治、經濟、行業環境及與境外分行的合作情況等對各個指標進行相應的折算。境外分行應按照獨立、客觀、認真、審慎的原則落實對當地分公司的前期實地調查及其他貸前工作,為保險起見,無論是從境內分行向境外子企業直接發放融資款項,還是通過境內外分行聯動向其提供融資的模式,對于境外子企業提交的融資申請材料,境內外分行應明確對材料真實性、合規性的審核職責,境內分行采用何種方式落實對海外分行的擔保責任以及雙邊的貸后管理工作等等,真正實現境內外分行之間對跨境貿易供應鏈融資業務的信用捆綁。
發展前瞻
本文在考慮風險把控的基礎上對跨境貿易供應鏈融資業務模式加以理想化的限制,如預設了境外合作行為境內銀行的海外分行或子行,境外上下游企業為境內核心企業海外子公司等。而在實際操作中,筆者認為該項業務的未來發展將會面臨兩大問題:一是對于缺乏海外平臺機構支持的中小銀行如何實現該業務模式;二是如何將對境外上下游企業的融資由本文探究的境外分公司延伸到一般境外企業。
現階段,規模較小的銀行還難以在短期內對前一個問題取得實質性的突破,因為僅依靠其自身難以支撐全球性布局,目前多數中小銀行的海外分行或子行僅局限于中國香港、中國臺灣及新加坡等地,且在當地的資產及業務規模有限。如果部分中小銀行對跨境貿易供應鏈融資模式予以肯定,則可未雨綢繆地對業務的開展思路進行探索式規劃,例如考慮與境外外資銀行合作,在占用機構間授信額度的基礎上實現評級互認及專項業務信貸流程管理的一致性開發,探索類似于可否配合全球性機構在貿易金融服務創新型系統平臺(如TSU)的基礎上增加專項貿易供應鏈融資模塊,并制定全球性的類似于結算類產品規則(如UCP600等),實現國際供應鏈融資標準化、規范化;同時可適當考慮與擁有海外平臺規模的大型商業銀行合作,實現信用捆綁,即仍在占用機構間授信額度基礎上,借助其海外平臺的優勢實現跨境貿易供應鏈融資;并對未來國際業務發展的海外區域化布局進行規劃。至于如何將對境外上下游企業的融資擴展到與境內核心企業無關聯關系的一般合作企業,還有待進一步研究。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作者單位:中信銀行總行國際業務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