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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騙取銀行貸款案兩例
(一)山東七公司貿易融資騙貸騙取近4億匯票
近日,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了一起騙取票據承兌案。山東省濱州市博興縣人郭某及妻子成立了包括淄博永馳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下稱“永馳汽車”)、山東宏昌達汽車有限公司(下稱“宏昌達汽車”)等在內的7家關聯企業,通過關聯企業之間的虛假購銷合同,騙取工商銀行、齊商銀行、山東博興農村合作銀行、農業銀行共計3.91億元,敞口部分為1.8億元。
1、虛假購銷合同騙取銀行承兌匯票數額共計3.91億元
2013年末,博興縣人民法院審理了永馳汽車、宏昌達汽車、山東宏昌達物流有限公司、青島銀星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山東省博興縣宏昌達汽車有限公司、山東省博興縣香馳匯鑫物流有限公司、山東省博興縣宏昌達工貿有限公司及郭某等騙取票據承兌罪一案。郭某等被公訴后,博興縣人民法院于2013年判決上述7家公司及郭某犯騙取票據承兌罪,其中郭某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0萬元。一審判決后,郭某不服上訴,其理由之一就是,金融機構對購銷合同雙方為關聯公司、購銷合同是否真實應當是明知的,他本人并未用欺騙手段取得票據承兌。2014年8月7日,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郭某利用上述7家公司簽訂虛假購銷合同,騙取銀行承兌匯票11次,數額共計3.91億元,敞口部分數額為1.823億元。其中工行濱州濱印支行承兌匯票兩張,金額共計4000萬元,敞口1600萬元;齊商銀行博興支行,金額1500萬元,敞口750萬元;農合行龐家支行金額共計3600萬元,敞口1080萬元;農行濱城支行辦理承兌匯票業務6次,金額共計3億元,敞口1.46億。
其中后一筆承兌敞口到期后未能償還,由擔保企業代為償還。而前面的3000萬元敞口中,擔保企業代償了1000萬元,農行墊付了2000萬元后,對宏昌達汽車等提起訴訟追償。截至2014年7月14日,農行已收回1551萬元,另收到宏昌達汽車12臺半掛油罐車,應不會造成實際損失。
2、關聯企業互倒
郭某等所用的方式并不高明,就是關聯企業之間“左手倒右手”,簽訂虛假買賣合同。以數額最大的農行為例,2012年3月20日,郭某以宏昌達汽車公司的名義,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偽造了該公司與永馳汽車公司的購銷合同,以此為由向農行濱城支行申請辦理了6000萬元的承兌匯票,繳納保證金3000萬元,敞口數額3000萬元,到期日2012年9月20日。僅隔一天,2012年3月21日,郭某再次以同樣的手段,在濱城支行辦理了8000萬元承兌匯票,繳納保證金4000萬元,敞口數額4000萬元。
另外,郭某實際控制的前述7家企業,僅從名字就能看出一些端倪,“宏昌達”等字號相同的多家公司之前或存在關聯。
(二)小企業信用證套取貸款
東莞某造紙廠在經營鼎盛期產品主要銷往歐洲,但2008年金融危機開始,歐洲經濟不景氣,企業經營重點從出口轉為內銷。但銀行因為造紙業風險較大,無法獲得貸款。
今年春節前后,該企業在香港找了一家造紙原料公司(簡稱公司A),并做了一份虛假的采購合同。合同約定,該造紙廠向公司A采購600萬元人民幣原料。隨后,該造紙廠拿著合同到當地一家銀行申請開立一筆90天的進口信用證,受益人為公司A。銀行審核資料無誤后,即向公司A付款(以港幣結算)。公司A收到錢后,隨即通過地下錢莊,將錢結匯成人民幣輸回給該造紙廠。
所謂進口信用證,就是由銀行在一定期限內,代表開證人(即進口商)向信用證受益人(即供應商)履行付款。開證人再在規定期限內向銀行還款。
90天的信用證,意味著該企業只要在90天內把錢還給銀行就行了,相當于做了90天的短期融資。由于現在的形勢下,小企業通過正常途徑已經貸不到錢,因此這種以辦理國際業務之名,行套取現金之實的現象非常普遍。很多企業前一天剛還款,第二天又拿著新的合同來開信用證。盡管銀行知道企業在鉆空子,但由于業務合法合規,銀行又能從中賺取手續費、保證金等費用,所以銀行做起這項業務來也有積極性。
【案件分析】虛假購銷合同騙取銀行承兌匯票如何防控?
其實,虛假貿易騙取銀行承兌匯票的情況非常常見。因為很多銀行在開具承兌匯票時,只看重保證金和擔保企業的資質,對于真實的交易背景和實際的貸款用途審查并不嚴格。因此,基于貿易融資的騙貸風波愈演愈烈的趨勢,我們建議銀行對真實貿易背景嚴格審查杜絕騙貸形式的貿易融資。
(一)加強對貿易背景真實性的審核。一是通過審核相關交易單據、關聯交易情況、交易過程等,審查交易的真實性。二是加強同海關、外管、稅務、同業及媒體的溝通,全面了解企業資信狀況。三是監測貿易融資資金流向以及還款資金流入,并對供應鏈上優質客戶進行系統開發,加強貿易企業的流程全鏈條控制。
(二)加強貿易融資業務的期限管理。對銷售端的貿易融資產品,企業要在銀行開立應收賬款回款專戶,確保應收賬款提前回籠。對采購端貿易融資產品,業務期限須根據企業生產和貿易周期合理匡算。對訂單融資業務,銷貨方要在申請授信銀行開立訂單項下貨款回款專戶。對企業在到貨和完成生產后辦理的貿易融資產品,要控制融資期限,嚴防質押商品價格波動帶來的風險。
(三)強化貸款“三查”。一是加強貸前調查。銀行營銷單位或客戶經理要做到了解你的客戶(KYC),要熟知客戶的集團情況、關聯企業情況及集團內是否有從事房地產、證券、擔保類的企業等。二是要做好貸中審查。嚴格審查企業提供的各項資料及單據,充分利用可控的貿易融資產品,促使銀行融資運用于貿易項目中,并對必要的客戶或業務要實施封閉管理,以確保對貿易融資資金流的監控。三是要做實貸后檢查。各行要開展有針對性的企業檢查,定期核查企業報表,定期開展質押物檢查,加強日常資金往來的檢查。
【案件深探】進口信用證風險管理的完善
對于信用證套現行為,銀行是心知肚明的。但國際信用證屬于貿易授信,為銀行的表外業務,這種操作本身并不違規。而且,銀行向企業開立信用證時,除了能獲得保證金存款外,還可以借機收取開戶費、承兌費、結匯收入以及融資顧問費等,有利可圖,而這些收入是都可以計入中間業務收入的。做大中間業務收入,成為基層行沖業績的最佳途徑。
目前銀行提供的進口貿易融資產品主要有表外的開立進口即/遠期信用證、海外代付、進口保函和表內的信托收據貸款(托收/信用證/T/T),由于托收和T/T項下融資銀行往往等同于流貸管理,一方面準入要求很高,發放量較少,另一方面對擔保的要求也較高,因此出險的情況反而較少,而傳統的信用證融資反而成為風險的集中爆發點。
作為一種融資業務,貿易融資與傳統的流動資金貸款有著部分共同的風險要素,但作為一種與國際結算業務相輔相成緊密結合的、以商品交易貨物流和資金流為控制對象的融資業務,貿易融資又有著自己的風險控制要點。近年來經濟環境的變化使得進口信用證業務的風險產生有了新的溫床,從銀行角度出發,風險的產生可以從內部和外部兩方面來著手分析。
1、外部風險
首先是宏觀調控,從07年的“穩政策、調結構”,到08年的“防過熱、防通脹”,宏觀政策的變化使得企業、尤其是制造始終處于動蕩的經濟環境中,來不及或者無法根據大經濟環境提前做出適應的企業將面臨困境;同時國家為應對經濟過熱采取的包括上調利率、回收市場流動性、人民幣升值、勞動法實施等政策極大地壓縮了實業企業的利潤空間,甚至無利可圖。
其次是近年來出現的資產泡沫,2005年匯改至今人民幣已升值逾17%,本幣的大幅度升值導致大量熱錢流入,推升境內資產泡沫,資本、資產市場的火暴使得部分實業家轉而投入資本、資產市場,大量資金被轉移至投資人原本陌生的領域,風險也隨之而來。
最后是商品價格的變化,受經濟波動影響,近兩年大宗商品的價格如過山車一般,比如國內銅價格從08年四季度超過52000元/噸下滑到今年2月份的27000元/噸不到,大豆從08年7月的超過5100元/噸下滑到年底的2700元/噸,在這樣的動蕩行情下如果企業對行情把握不準就會面臨巨額損失,如果把企業投機因素也考慮在內的話,一夜之間猝死也是已經發生的事情。
2、內部因素
首先是近年來各銀行對指標的追逐也為進口信用證風險的產生推波助瀾,當考核與風險需要權衡的時候,立竿見影的考核指標在僥幸心理的推動下往往成為選擇。而市場上的普遍存在又往往成為凌駕于風險控制之上的借口,其結果就是,如果某行業或某產品發生問題,往往當地沒有一家銀行能獨善其身。
其次目前銀行對于貿易融資和流動資金貸款的管理存在著差別,大部分銀行對于貿易融資的擔保要求要低于流動資金貸款,這使得無法通過流貸授信的企業轉向了貿易融資,甚至部分超期限貿易融資實質上已經流貸化,偏離了貿易融資的風險偏好初衷。
最后貸后管理不到位,由于貿易融資往往筆數多、金額小,而管理要求又不同于流貸,這使得很多客戶經理無法對其貸后管理做到位。比較典型的有:對客戶交易對手情況不了解;對于該筆交易合理的期限心中無數;對于銷售回籠款缺乏控制;對于交易商品的行情走勢不了解等等,這使得原本依托于交易的貿易融資監管成為擺設。
對于貿易融資的風險控制,首先要明確貿易融資自身的特征,不管是進口融資還是出口融資,也不管是表內融資還是表外融資,貿易融資都有幾個基本而共同的特征,我們可以把它們總結為6個S:Short-term: 貿易融資由于基于交易,因此期限一般都較短,大部分不超過90-120天;Secured: 貿易融資風險控制的核心就是物權,是否掌握物權也是分辨貿易融資風險高低的重要指標;Self-liquidating: 具備自償性,第一還款來源可以實現封閉管理;Specific:貿易融資的對象必須是真實存在的,而且是獨立的單筆特定交易;Selective: 對于企業的交易,銀行可以在甄別的基礎上,有選擇地提供融資;Small: 貿易融資一般單筆金額都較小,如果單筆發生問題,風險可以被控制在較小范圍內;從上述6個特征中我們可以總結出銀行控制貿易融資風險的4個重要方面:貨權、自償性、期限和貿易背景。從目前信用證出險情況來看,貨權造成的欺詐反而很少見到,反而是脫離企業需求的過度融資(超金額超期限)和虛假貿易背景成為了信用證業務出險的主要原因。
從近幾年信用證出險情況的分析,應該在以下幾個方面予以關注:
1、關注異地代理開證,之所以要關注異地開證是基于兩個原因:一是因為從代理方(往往是外貿公司)你很難摸清楚真實的貿易背景,二是遠期證貨物進口后的資金回籠和企業經營情況你很難及時掌握,無法有效實施貸后管理。同時“為什么不找本地企業而要找異地代理?”這個問題也是經辦此類業務首先必須明確答案的問題;
2、關注轉口貿易,從目前情況來看,很多掛著轉口貿易的交易實際上是融資平臺的訴求,也許根本沒有必要轉口的交易通過這樣的方式在國內就有了融資機會,曾經碰到過的案例是貨物在保稅區倉庫里連地方都沒動過,而只是通過倉單的還手,客戶通過一進一出兩頭的遠期操作就獲得了融資,很難說服自己這樣的融資是真正用在貿易的方面,資金被挪用,風險也就隨之產生。所以在碰到客戶轉口項下開證時首先要問自己的是:我的客戶有沒有從事轉口貿易的實力、經驗和需求?
3、關聯方交易,境內外的關聯方交易使得貿易融資很容易偏離初衷,象前面提到的利用轉口貿易進行融資就是典型的一種,不是說關聯方交易不能做,而是要想辦法理清楚關聯方交易中隱藏的東西,比如將其交易與其他相同/類似商品的交易價格、方式等進行比較,比如關注企業的到貨、生產和原材料需求、庫存情況等等。簡而言之,對于企業的關聯交易,必須嚴格監控交易的貨物流和資金流,也就是說貿易的真實性更需要嚴格把握。
4、超期限的信托收據,通常是超過企業正常周轉需求的遠期信用證或者信托收據貸款,超期限發放的風險是顯而易見的:企業進口貨物后銷售資金明明已經回籠,但貸款/付款期限尚遠,作為追逐利潤為本性的資本很容易被投放到其他存在高額回報的領域中去,而這樣做的后果是企業自身都無法控制的,如果預期投資無法收回,銀行到期的貸款/付款就將出現風險。設立銷售回籠資金專戶并派專人監管也是防范此類風險常用的辦法,但是往往只適用于大綜貨物進口項下,不然投入的人力物力實在太大,因此簡單的做法就是在了解企業周轉需求的情況下,合理設定貿易融資的期限。
5、滾動開證,前兩年MEG、PTA都曾經成為超額滾動開證的選擇,企業利用不斷開立遠期信用證進口上述貨物,進口貨物在國內現貨或者期貨市場上拋售獲利后歸還前面到期的信用證,以此循環獲得銀行持續的融資支持(有點類似于人民幣貸款中的“以貸還貸”),這樣的貿易融資顯然已經脫離了貿易融資的6S,而純粹變成了融資平臺,企業大量此類開證形成的資金鏈是非常容易斷裂的,而一旦斷裂銀行的風險也就隨著產生了。雖然知道風險,但此類業務見效快、效益豐厚,對業務指標的追逐使得各行都紛紛參與,到最后不少以不良收場,教訓是深刻的。
“了解你的客戶”是反洗錢條線提出來的口號,在貿易融資領域也同樣適用,了解客戶和客戶的交易是防范進口信用證風險產生的根本,同時對于業務的有所選擇、基于風險的獨立判斷也是另一重要環節。莫讓指標迷惑了雙眼,銀行的貿易融資業務才能健康地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