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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放貸人轉移風險成本
《21世紀》:在限制民間借貸的負外部性方面,《放貸人條例》需要考慮哪些方面?
周忠明:在具體的制度設計層面,我建議有幾個制度要充分考慮。第一,要明確規定,放貸人必須利用自有資金放貸,不能讓民間借貸變成中介融資;防止放貸人吸收存款,把風險成本轉移到社會上,變成由存款人、老百姓來承擔。
第二,充分保護債權人利益。民法和合同法已有一些條款對債權人進行保護,但如果能有專門化的細則,保護放貸人利益,將有助于鼓勵合法放貸人進入這個領域。
第三,保護債務人(借款人)的利益。具體而言,首先是利率水平,利率本身是市場定價行為,按照目前法律規定,并沒有否認高利貸行為,只是說法律不保護4倍以上利息。當然對于高利貸,它有可能產生社會的負作用,所以要對它限制。但限制到什么程度,大家可以商量,是完全禁止,還是說像原來一樣不受法律保護,需要作出相應的制度設計。
其次,在追債方面,一旦發生借款人違約,追債手段有可能引發社會問題,比如放貸人通過黑社會或暴力行為,那就需要出臺一些規定來規范追債行為,既要保護債權人合法的追債,又要防止向惡性社會事件轉化。
再次,因為我國沒有個人破產制度。這種情況下,借款人的無限責任也要有一個合理范圍。盡管借款人承擔的是無限責任,但也不至于把他逼到走投無路。一旦借款人還款困難,只要他有積極還款意向,盡管賦予無限責任,也需要給他適當緩沖,以維持他的基本生活。
第四,在制度設計時,應該有一套糾紛處置的程序和辦法。一旦發生糾紛,要運用仲裁或司法等手段予以解決,這需要在《放貸人條例》中得到體現。
第五,應該有一套針對民間融資的檢測體系,比如通過抽樣調查、登記制度,為了解民間融資的發展和變化,要建立信息收集分析、檢測的一套機制,以便于國家能夠對這方面進行了解和分析。防止民間借貸發生一些問題,從而影響社會和經濟穩定。
《21世紀》:不用太擔心監管上的問題嗎?
周忠明:按我的看法,應該用法律來規范(民間借貸),而不需要監管。只要有一個糾紛的協調處理機制,比如通過法院,協調民事關系等。因為民間借貸的量非常大,監管無法全部覆蓋,我們需要關注的是打擊非法集資,界定正常的放貸與非法集資、非法金融活動的界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