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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欣
來源:貿通齊魯(ID:maotongqilu)
對于“ALL DOCUMENTS”這一UCP600及ISBP745均未提出的概念,隨著實務中種種狀況的出現,在國際業務處理過程中,各家銀行仍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那么,它的正確釋意是什么,又該如何操作?在此,通過筆者近期遇到的與開證行之間的拒付案例進行思考與辨析。
一、案例背景
信用證類型:即期信用證
開證行:B銀行
申請人:C公司
受益人:國內A公司
信用證金額:USD25660.00
信用證47A附加條款第八條要求如下:ALL DOCS MUST BEAR LC NO.AND H.S CODE NO.IRC NO.AND LCA NO。
二、案例經過
2019年7月25日,受益人持正本信用證在我行辦理出口交單業務,發票金額為USD25660.00。經審核交單相符,當日單據直寄開證行。
8月14日,我行收到開證行發來拒付電:提出“DRAFT IS NOT COMPLIED ACCORDING TO THE CLAUSE NO.8 UNDER 47A OF THE CREDIT(根據47A欄第8點,匯票不相符)”的不符點,經查閱業務檔案,拒付電中所指匯票不相符意為匯票中未按47A規定,在“所有單據”中顯示H.S CODE NO.IRC NO.AND LCA NO。實際上,在UCP600及ISBP745中對于"ALL DOCUMENTS”(下稱“ALL DOCS”)并未做出任何釋義,僅在ISBP745 A19 a款對“SHIPPING DOCUMENTS”做出如下定義:“SHIPPING DOCUMENTS:-“ALL DOCUMENTS REQUIRED BY THE CREDIT,EXCEPT DRAFTS TELETRANSMISSION REPORTS AND COURIER RECEIPTS ,POSTAL RECEIPTS OR CERTIFICATES OF POSTING EVIDENCING THE SENDING OF DOCUMENTS。”(裝運單據-指信用證要求的所有單據,但不包括匯票、電訊傳送報告以及證實寄送單據的快遞收據、郵政收據或郵寄證明)。雖然在慣例中未明確 “ALL DOCS”具體含義 ,但是2016年秋季ICC發布的TA853號意見對“ALL DOCS”的判別有過解析,案例簡要內容如下:信用證47A規定:“ALL DOCS TO SHOW CONTRACT NO. AND DATE。”受益人提交的匯票沒有顯示合同號和日期。針對上述案例ICC的最終意見是: “ALL DOCS”不包含DRAFT,單證相符。
因而,筆者認為該匯票未顯示H.S CODE NO.IRC NO.AND LCA NO.不構成不符點,故立即電告開證行反駁不符點,同時聯系受益人通過申請人與開證行溝通。電文內容如下:我們無法接受貴行的拒付,依據ICC 2016年TA853號意見,“ALL DOCS”不包括匯票,因而,交單相符,請立即全額付款。
之后一個星期,開證行并未對我行發文做出任何反饋。
然而,2019年8月30日,我行收到開證行的付款電,顯示扣除不符點費70美元。我行馬上通知受益人,擬再次向開證行發文追索不符點費,如開證行仍持置之不理的態度,將上升為警告級別對開證行施壓。2019年9月2日,我行再次向開證行發文追索不符點費,開證行依然無任何回應。面對如此情況,我行立即提升警告級別再次向開證行發文,最終于2019年9月16日,我行收到開證行退回不符點費70美元,至此,該筆業務圓滿結束。
三、案例分析
針對本案例,筆者認為應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分析和理解
從匯票的功能性來看“SHIPPING DOCS” 與“ALL DOCS”實質意義的異同。
ISBP745 A19 a 款所定義的“SHIPPING DOCS”是不包含匯票的,而對于“ALL DOCS” 的定義則是慣例空白。然而在實務中,“ALL DOCS”在信用證中出現的頻率較高,如何界定其具體內涵則成為一個難點。單就字面意義而言,“SHIPPING DOCS”是指裝運單據,裝運單據是指與裝運貨物相關的單據。ISBP745 A19 a款也規定:裝運單據-指信用證要求的所有單據,但不包括匯票、電訊傳送報告以及證實寄送單據的快遞收據、郵政收據或郵寄證明。很顯然ISBP745已經明確了“SHIPPING DOCS”不包括匯票。“ALL DOCS”意指所有單據,指信用證項下要求的所有單據,對于匯票這個特殊的文件而言就變得很難界定。
筆者認為匯票是信用證項下的支付工具,匯票早于信用證出現,信用證的產生為匯票在使用上增加了信用因素。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匯票日漸成為信用證項下的輔助工具,有利于貿易貨款順利結算,其本質為結算工具,并非信用證所要求的一般意義上的單據,遂不應歸入“ALL DOCS”。
四、案例啟示
在本案中,往來交涉應綜合考慮到雙方的合作關系及買賣雙方市場地位強弱等因素,以免處置不當引發不必要的后果。我行向開證行發報催促追索不符點費,均是在在征得受益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雖然最終取得的圓滿的結果,但其中尚有3點問題值得我們思考。
01
在信用證業務中,對于條款的不同理解往往使信譽不佳的開證行有機可乘,無理拒付,無法使受益人順利收匯。因此,在開證環節,確認信用證條款非常重要,應仔細審視每一條信用證條款,特別是單據化條款。對于有爭議的條款,及時聯系申請人,協商修改事宜,增強條款的可操作性。有效保證單證相符,也使收匯更有保障。
02
國別風險與信用證條款風險往往雜揉出現,增大交涉難度。在關注條款風險的同時,也不應忽視國別風險。開證行所在國家如信譽較差或為政治經濟動蕩地區,開證行自身的付款意愿也相應較低。加之單據化條款有不同理解,容易給開證行以可乘之機,從而出現無理拒付,妨礙信用證付款功能的正常實現。
03
在本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ICC官方意見在不符點認定中的權威作用。面對開證行的無理拒付,在現有慣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如何更有理有據的對開證行的拒付進行反駁決定最終的交涉成敗,也決定著能否最大程度的維護受益人的權益。ICC官方意見是在慣例的基礎之上,對于在信用證實務中出現的特殊性問題及慣例中未明確規定的事項進行專家小組討論后最終形成的官方意見,從而服務于實務操作,也對后續再次出現類似問題提供參考依據。在實務中,準確理解和應用ICC官方意見,可以更好的與開證行進行相關交涉,容易得到開證行的認同,避免受益人遭受不必要的損失,為受益人爭取利益,維護客戶關系。
END
作者丨李欣
單位丨中國銀行淄博分行交易銀行部
*該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