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6月6日,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進行新聞發布,宣布啟動工作組對貿易金融數字化進程進行預測準備及跟進。工作組的一項核心工作是評價國際商會現行規則,以評估這些規則的電子兼容性,并確保其“電子適用性”,也就是說,能夠使銀行接受對應單據的數據。這被認為是適應演變中的實務與科技的必然要求。
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成立了由大衛·梅內爾和蓋瑞·考利爾擔任聯合主席的起草小組,初始目標是重檢國際商會現行規則的電子兼容性。作為重檢的結果,起草小組獲得了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執委會以下授權:? 更新eUCP現行1.1版本以確保其可持續的數字兼容性。? 起草eURC以確保托收項下電子記錄交單可持續的數字兼容性。為了在不影響國際商會其他現行規則的情況下可定期更新,從而減少任何被認為具有潛在修訂可能的開發時間,這些電子規則在開發時特意標注了版本號。eUCP 2.0版本和eURC 1.0版本的初稿于2017年9月25日分發給國際商會各個國家委員會,反饋的截止日期為2017年11月27日。由于通訊溝通的問題,應多個國家委員會的請求,反饋截止日期延長至2018年2月28日。根據對初稿的反饋意見,起草小組著手起草了第二稿,并隨后于2018年3月20日發給國際商會各個國家委員會,反饋的截止日期為2018年5月25日。第三稿于2018年7月20日發出,反饋的截止日期為2018年9月28日。第四稿于2018年11月6日發送,注明反饋截止日期為2019年1月4日。在該階段,經過全面梳理收到的截止到當期的所有反饋意見,起草小組認為可適時起草規則最終稿了。最終稿隨后于2019年1月31日發給國際商會各個國家委員會,具體注明投票截止日期為2019年3月22日。值得一提的是,此時距離發送初稿的時間僅為16個月,而且還包括前述已執行的3個月延期。在前四稿起草過程中,起草小組從國際商會各個國家委員會收到近2000條反饋意見。為透明和清晰起見,每條反饋意見都給予了單獨回復。《國際商會eUCP指南》(ICC第639號出版物)以及詹姆斯·E·伯恩教授和丹·泰勒的著作均是重要的參考文獻,在此特別致謝。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在其歷史上首次引入了國際商會規則投票流程的新方法,即通過“簡易投票”(Simply Voting)平臺。這一創新方法提供了網上投票系統,用以通過修訂的eUCP和新的eURC規則。平臺于2019年3月11日至22日開放投票,每個國家委員會被要求選擇一名指定的有權投票代表。各個國家委員會獲邀對修訂的eUCP和新的eURC分別投票,從以下選項中選擇“是”或“否”:?貴國國家委員會贊成《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 600)關于電子交單的附則》(eUCP)2.0版本嗎?? 貴國國家委員會贊成《托收統一規則(URC 522)關于電子交單的附則》(eURC)1.0版本嗎?? 收到49個國家委員會的投票,加上1個國家委員會超過截止日期的投票。? eUCP獲得了100%的通過率,兩個國家棄權。? eURC獲得了97.5%的贊成率(加權基礎上),1個國家反對,2個國家棄權。? 基于以上投票結果,兩套規則將于2019年7月1日正式生效。在最初的《國際商會eUCP指南》(ICC第639號出版物)引言中,電子交單可能的演變結果被認為是在跟單信用證領域建立起自動化的相符審核系統。如我們審視演變中的技術和數字化貿易金融,隨著物聯網、分布式賬本技術、智能合約、人工智能以及機器學習的出現,這一切已然非常明顯。這些電子規則的內容將被持續監控,以確保其適用性。貿易從業人員的支持將是推動規則向前發展的基本要素。這些規則為促進跟單信用證在數字化環境中的發展給予了諸多益處,并確保了在貿易風險緩釋中這一有價值的工具的持續相關性。國際商會現行規則,諸如《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 600)和《托收統一規則》(URC 522),盡管在紙質世界中極具價值,但如應用到電子交易中,則僅能提供有限的保護。隨著時間的推移,傳統貿易工具將不可避免、無可逆轉地向紙質和數字化混合的生態系統發展,并最終發展至僅有電子記錄。就此方面而言,重要的是,市場認識到這些新規則對促進傳統貿易解決方案在數字環境中的發展給予了諸多益處:? 在不斷演變的數字貿易世界中保障適用性,并確保相關性? 支持實務整合、一致,反對分歧的地方化、國家化和區域化實務? 無論何種的基礎經濟和司法體制,可實現并支持地區間及國家間的貿易金融業務沒有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秘書處和各國際商會國家委員會的持續支持,就不可能開發出這些電子規則。在此感謝所有參與人員,并特別致謝大衛·比紹夫、奧利維爾·保羅和勞拉·斯卓伯。特別要感謝電子規則的起草小組成員,詳細名單如下。我還要向聯合主席蓋瑞·考利爾表示感謝。沒有他的付出,這些工作就不可能完成。最后,但卻很重要的是,如果沒有詹姆斯·拜恩和丹·泰勒最初開創性的工作,將根本不會有這本出版物的存在。
聯合主席
大衛·梅內爾,TradeLC Advisory / tradefinance.training蓋瑞·考利爾, Collyer Consulting / tradefinance.training阿布舍克·維亞斯,印度澳新銀行貿易&供應鏈融資產品部副總監阿桑·阿齊茲,巴基斯坦哈比比銀行總行國際合規部全球總經理亞歷山大·澤列諾夫,俄羅斯開發與對外經濟事務銀行顧問阿蒂夫·拉扎,阿聯酋迪拜商業銀行貿易銷售部主管、國際商會阿聯酋銀行委員會副主席克里斯蒂安·卡澤諾夫,法國興業銀行全球交易銀行&支付服務部貿易金融運營全球主管丹尼爾·威格尼爾,法國農業信貸銀行貿易產品/貿易金融部全球主管大衛·佩萊格里恩,西班牙對外銀行環球貿易&國際銀行部、公司&投資銀行部大衛·湯普森,英國殼牌國際貿易和航運有限公司貿易融資經理K·尼扎迪恩,馬來西亞/阿聯酋FIB首席運營官、國際商會阿聯酋銀行委員會副主席瑪蒂娜·詹斯查克,德國西門子金融服務有限公司貿易融資咨詢–項目管理部咨詢主管邁克爾·奎恩,美國摩根大通全球交易和貸款產品部董事總經理巴勃羅·努內斯,西班牙桑坦德銀行貿易解決方案部全球主管麗塔·里奇,加拿大法國巴黎銀行貿易能力培訓中心全球貿易執行顧問唐吉·洛羅,法國外貿銀行大宗商品貿易金融運營部主管泰延曄,新加坡法國興業銀行貿易服務和融資部亞洲產品管理主管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關于電子交單的附則(EUCP)(版本2.0)
受益人或其代表向指定銀行、保兌行(如有)或開證行僅以電子記錄或電子記錄與紙質單據混合的交單方式,在eUCP的范疇之外。
開證行向申請人僅以電子記錄或電子記錄與紙質單據混合的交單方式,在eUCP的范疇之外。
UCP 600中的定義,如eUCP未重新定義或修改,將繼續適用。在同意開立、通知、保兌、修改或轉讓eUCP信用證前,銀行應確保自己能夠審核在該信用證項下要求提交的電子記錄。第e1條《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關于電子交單附則》(“eUCP”)的范圍
a. eUCP是對《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2007年修訂本,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UCP”)的補充,以適應電子記錄的單獨提交或與紙質單據聯合提交。b. 當信用證表明受eUCP約束(“eUCP信用證”)時,eUCP 適用。c. 本文本版本號為2.0。eUCP信用證必須表明適用的版本,否則即受開證日最新的有效版本約束;或如果因受益人接受的修改而使信用證受eUCP約束,則受在該修改日期的有效版本約束。d. eUCP信用證必須表明開證行的實體地址。此外,信用證還必須表明任何指定銀行的實體地址,以及保兌行(如有)的實體地址(如與指定銀行的不同),如開證行開證時已知悉該實體地址。如果信用證中未表明任何指定銀行及/或保兌行的實體地址,則該銀行必須在不遲于通知或保兌信用證之時向受益人表明其實體地址;或者,在信用證可在任一銀行兌用的情況下,如另一家非通知行或保兌行的銀行愿意按指定承付或議付,則在其同意按指定行事之時向受益人表明其實體地址。
a. eUCP信用證也受UCP約束,而無須將UCP明確納入信用證。b. 當eUCP適用時,如其與適用UCP產生不同結果,應以eUCP規定為準。c. 如果eUCP信用證允許受益人在提交紙質單據或電子記錄兩者之間進行選擇,而其選擇了只提交紙質單據,則該筆交單僅適用UCP。如果eUCP信用證只允許提交紙質單據,則僅適用UCP。
a. UCP使用的下列用詞語,為了將UCP適用于eUCP信用證項下提交的電子記錄的目的,解釋為:i. “在其表面看來(appear on their face)”以及類似用語適用于審核電子記錄的數據內容。ii. “單據(document)”應包括電子記錄。iii. 電子記錄的“交單地點(place for presentation)”意指一個數據處理系統的電子地址。iv. “交單人(presenter)”意指受益人,或代表其向指定銀行、保兌行(如有)或直接向開證行實施交單行為的任何人。v. “簽署(sign)”及類似用語應包括電子簽字。vi. “添加的(superimposed)”、“批注(notation)”或“蓋印戳的(stamped)”意指在電子記錄中其增補特征明顯的數據內容。i. “數據變損(data corruption)”意指因任何數據的失真或丟失而致使無法全部或部分讀取已提交的電子記錄。ii. “數據處理系統(dataprocessing system)”意指全部或部分用于處理和操作數據、發起指令、或響應數據信息或性能的計算機化或電子化或任何其他自動化的方法。iii. “電子記錄(electronicrecord)”意指,以電子方式創建、生成、發送、傳播、收到或儲存的數據,包括(適當時)邏輯上相關或另外鏈接在一起以便成為電子記錄一部分的所有信息,而無論這些信息是否同時生成,并且:其發送人的表面身份、其包含的數據的表面來源及其是否保持完整和未被更改,可以被證實;并且能夠根據eUCP信用證條款審核其相符性。iv. “電子簽字(electronic signature)”意指附加于或與一份電子記錄有邏輯關聯的數據處理,由簽字人實施或采用,用以表明簽字人身份及其對電子記錄的證實。v. “格式(format)”意指表達電子記錄的數據組織形式或電子記錄提到的數據組織形式。vi. “紙質單據(paper document)”意指紙面形式的單據。vii. “收到(received)”意指電子記錄以系統可接受的形式、根據eUCP信用證中指明的交單地點進入數據處理系統的時間。此系統生成的任何對收到的確認并不意味著該電子記錄已在eUCP信用證下被查看、審核、接受或拒絕。viii.“再次提交(re-present)”或“再次提交的(re-presented)”意指替代或更換已經提交的電子記錄。
第e4條 電子記錄和紙質單據與貨物、服務或履約行為
銀行不處理電子記錄或紙質單據可能涉及的貨物、服務或履約行為。
eUCP信用證必須注明每份電子記錄的格式。如未注明,則電子記錄可以任何格式提交。
a. i. eUCP信用證必須注明提交電子記錄的地點。ii. 如eUCP信用證要求或允許提交電子記錄和紙質單據,除必須注明提交電子記錄的地點外,還必須注明提交紙質單據的地點。c. i. 如一份或多份電子記錄被單獨提交或與紙質單據混合提交,交單人有責任向指定銀行、保兌行(如有)或開證行(如直接向開證行交單)提供表明交單結束的通知。該結束通知的收到將作為交單已經完畢、并且交單的審核期限將開始的通知。ii. 結束通知可以電子記錄或紙質單據方式做出,且必須注明其所關聯的eUCP信用證。iii. 如果未收到結束通知,將視為未曾交單。iv. 指定銀行無論是否按指定行事,當其向保兌行或開證行轉發或提供其獲取的電子記錄時,無需發送結束通知。d. i. 在eUCP信用證下提交的每份電子記錄必須注明其據以交單的eUCP信用證。注明方式可以是在電子記錄本身中、或是在所附加的或添加的元數據中、或是在隨附的交單面函中明確提及。ii. 任何未如此注明的電子記錄交單可被視為未曾收到。e. i. 如果將接收交單的銀行在營業中,但在規定的截止日及/或最遲交單日(視何種情形適用),其系統不能接收傳來的電子記錄,則視為歇業,截止日及/或最遲交單日應延展至銀行能夠接收電子記錄的下一個銀行工作日。ii. 在此情況下,指定銀行必須在其面函中向保兌行(如有)或開證行聲明,電子記錄是在根據第e 6(e)(i)條順延的期限內提交的。iii. 如果尚待提交的電子記錄只剩下結束通知,則可以用電訊方式或紙質單據提交,并被視為及時,只要其在該銀行能夠接收電子記錄之前發出。
a. i. 審單時限自指定銀行、保兌行(如有)或開證行(如直接向開證行交單)收到交單結束通知后的下一個銀行工作日起算。ii. 如果交單時間或交單結束通知的時限根據第e 6(e)(i)條規定順延,單據審核時限自接受交單的銀行在交單地點能夠接收結束通知后的下一個銀行工作日起算。b.i. 如果電子記錄包含一個外部系統的超級鏈接,或指明電子記錄可參照一外部系統審核,則超級鏈接中的或該外部系統中的電子記錄應被視為構成電子記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予以審核。ii. 在審核時,如該外部系統不能提供所需電子記錄的讀取條件,則構成不符點,第e 7(d)(ii)條規定的情形除外。c. 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銀行、保兌行(如有)或開證行無法審核eUCP信用證所要求格式的電子記錄,或當未要求格式時,無法審核提交的電子記錄,這一情形不構成拒付的依據。d.i. 無論是否按指定承付或議付,指定銀行轉遞電子記錄的行為表明其已確信電子記錄的表面真實性。ii. 如果指定銀行確定交單相符并將該電子記錄轉發或提供給保兌行或開證行,無論指定銀行是否已經承付或議付,開證行或保兌行必須承付或議付,或償付該指定銀行,即使指定的超級鏈接或外部系統不允許開證行或保兌行審核已由指定銀行提供給開證行或保兌行、或由保兌行提供給開證行的一份或多份電子記錄。
如果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銀行、保兌行(如有)或開證行對包含電子記錄的交單發出了拒付通知,在發出拒付通知后30個日歷日內未收到被通知方關于電子記錄的處理指示,銀行應退還被通知方以前尚未退還的任何紙質單據,但可以其認為合適的任何方式處理電子記錄而不承擔任何責任。
要求提供一份或多份電子記錄正本或副本時,提交一份電子記錄即滿足要求。
如果證明運輸的電子記錄沒有表明貨物裝運或發送或接管或已被收妥待運日期,電子記錄的發出日期將被視為貨物裝運或發送或接管或已被收妥待運日期。但如果電子記錄載有證明貨物裝運或發送或接管或已被收妥待運日期的批注時,該批注日期將被視為貨物裝運或發送或接管或已被受妥待運日期。顯示附加數據內容的該批注無需另行簽字或以其他方式證實。
a. 如果指定銀行(無論是否按指定行事)、保兌行(如有)或開證行收到的電子記錄看似受到了數據損壞的影響,銀行可通知交單人,也可要求再次提交電子記錄。i. 則審單時限中止,待電子記錄再次提交時恢復;并且ii. 如果指定銀行不是保兌行,則必須將其關于再次提交電子記錄的要求知會開證行和任何保兌行,并告知時限中止;但是iii. 如果該電子記錄未在30個日歷日內,或截止日及/或最遲交單日當天或之前(以日期先到者為準)再次提交,該銀行可以將該電子記錄視為未提交過。
a. 除通過使用數據處理系統接收、證實和識別電子記錄即可發現者外,銀行審核電子記錄的表面真實性的行為并不使其對發送人身份、信息來源、完整性或未被更改性承擔責任。b. 銀行對除其自身之外的數據處理系統無法運行所產生的后果概不負責。
對由于天災、暴動、騷亂、叛亂、戰爭、恐怖主義行為、網絡攻擊、或任何罷工、停工或包括設備、軟件或通訊網絡故障等任何其他的銀行無法控制的原因導致的營業中斷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無法訪問數據處理系統,或者設備、軟件或通訊網絡故障,銀行概不負責。
中國國際商會/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 組織翻譯
翻譯及校譯:楊琳、丁聰
譯審:徐珺













來源:中國國際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