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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貿易金融(微信ID:trade_finance)
國內貿易的蓬勃發展,促使作為結算、融資工具之一的國內信用證迎來了發展的“盛夏”。
日前,為更好地適應國內貿易發展需要,促進國內信用證業務健康發展,規范業務操作及防范風險,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修訂了《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同時,原《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和《信用證會計核算手續》自即日起廢止。
1997年,《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出臺。從1999年中國銀行辦理第一筆國內信用證結算業務開始,距今已經過了17年。
記者仔細對比了新舊結算辦法的條款,發現以下幾大方面的變化。
亮點一:國內信用證可轉讓
新辦法所稱國內信用證(以下簡稱信用證),是指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和農村信用社)依照申請人的申請開立的、對相符交單予以付款的承諾。
新辦法中所指的信用證是以人民幣計價、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
舊辦法所說的信用證為不可撤消、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其中,不可撤銷信用證,是指信用證開具后在有效期內,非經信用證各有關當事人(即開證銀行、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的同意,開證銀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銷的信用證;不可轉讓信用證,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
可見,新辦法中信用證可以轉讓。
亮點二:適用范圍推廣至服務貿易
新辦法適用于銀行為國內企事業單位之間貨物和服務貿易提供的信用證服務。其中明確,服務貿易包括但不限于運輸、旅游、咨詢、通訊、建筑、保險、金融、計算機和信息、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廣告宣傳、電影音像等服務項目。
而舊辦法明確信用證結算方式只適用于國內企業之間商品交易產生的貨款結算,并且只能用于轉款結算,不得支取現金。
可見,新辦法中信用證適用范圍包括“貨物+服務”貿易。基于對內外部經濟形勢的判斷及業務發展規律的考慮,新辦法將服務貿易納入國內信用證的結算范圍,更適應當前國內經濟發展的趨勢與市場需求。
亮點三:信用證有限期延長至一年
新辦法規定信用證付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舊辦法規定信用證有效期為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的最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亮點四:銀行開證條件放寬
新辦法規定,銀行與申請人在開證前應簽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開證行可要求申請人交存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并可根據申請人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抵押、質押、保證等合法有效的擔保。
舊辦法明確,開證行根據申請人提交的開證申請書、信用證申請人承諾書及購銷合同決定是否受理開證業務。開證行在決定受理該項業務時,應向申請人收取不低于開證金額20%的保證金,并可根據申請人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抵押、質押或由其他金融機構出具保函。
可見,新辦法對開證保證金的收取更靈活,銀行的自由度更大些。
亮點五:強調真實貿易背景
新辦法第五條規定,信用證的開立和轉讓,應當具有真實的貿易背景,這是舊辦法中所缺失的。同時,開證申請人申請開立信用證,須提交其與受益人簽訂的貿易合同。
那么,如何辨別企業是否具有真實貿易背景呢?實地調查、對貿易合同的審核、資金結算賬戶調查、經營范圍及經營規模的審核等都是必須的。
總之,隨著新辦法的落地,國內信用證業務將會迎來一個更加健康、平穩的發展期,成為助推國內貿易的“加速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