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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讀信用證融資(32)
表面相符并不意味著面面俱到
基于單據本身的表面相符,是銀行在信用證下審單的基本原則。請注意,即便對單據本身的審核和單據表面的審核,也并非面面俱到,即銀行只須作國際標準銀行實務中有限范圍內的審核。因為銀行可能并不完全熟悉單據內容涉及的其它領域的專業知識,或者單據內容太復雜了,銀行沒有能力審核或沒有審核的必要。于是,單據的這些內容,在UCP框架之內,銀行也就不得審核了。顯然,這反映了信用證運作抽象性的有限性。
當然,單據的有限審核仍然會帶來問題。比如:銀行如果審核了單據上UCP圈定的有限范圍以外的信息,且發現矛盾,是否可以拒付呢?申請人呢?
TA642rev中有一個案例。信用證要求:標注“運費預付”的提單。提交的提單標記了“運費預付”,同時印有標準的條款和條件:“對于運費預付的提單,只有支票變現才可交付貨物。”開證行拒付,理由是:“Data within B/L conflicting with regards to freight prepaid.”議付行認為拒付不成立。首先,在提單上關于運費支付的批注,而且不需要確認實際的支付是否已經發生或者是否變現。其次,即使用來支付運費的支票被退票,也是托運人和船公司之間的事情,超出了UCP的范圍。
對此,國際商會在分析及結論中說:應該注意的是銀行沒有必要通過審核提單表面上的條款和條件確定交單是否相符(UCP600第20條a款v項)。所以,該提單沒有不符點。
這里指的是提單的承運條款。很顯然,提交的提單上有關運費支付的標準條件和條款,已經被國際商會認定為是承運條款的一種了。
UCP600 Article 20(a)(v):
contain terms and conditions ofcarriage or make reference to another source containing the terms andconditions of carriage (short form or blank back bill of lading). Contents ofterms and conditions of carriage will not be examined. 載有承運條款和條件,或提示承運條款和條件參見別處(簡式/背面空白的提單)。銀行將不審核承運條款和條件的內容。
初看過去,國際商會在本案中的論證好象并不十分嚴謹,因為用于支付運費的支票能否兌現更傾向于是個單據內容有效性問題。我們認為,即便是個有效性問題,依據銀行只負責確認單據“表面相符”而對單據有效性免責的規定進行推理,結論照樣成立。認真再看一遍,我們發覺,本案中的問題,究其實不是一個單據內容有效性問題,而歸根結底是一個單據內容有限審核的問題。因為對于支票能否兌現的有效性已經轉化為提單上的文字內容了,現在擺在眼前需要確認的是該文字是否與提單上的另外一幅文字——“運費已付”是否沖突,而不是去確認支票到底能否兌現,或者像日常實務中的大多數情況一樣,僅僅停留在提單上顯示單一文字——“運費已付”,去確認運費到底是否已經實際支付。所以,在這個意義上,國際商會的推理還是拿捏得恰到好處。
誠然,提單上的承運條款,銀行不審核。如果審核了呢?審核了,又發現矛盾,是否可以認定為不符點并憑以拒付呢?與此相似的問題,還包括銀行不審核租船合同,如果審核了呢?銀行不審核單據上詳細的數學計算,如果銀行審核了,并發現計算錯誤呢?如果銀行審核了并發現矛盾呢?甚而至于本章之“審單的表面相符原則”一節中提到的未規定單據和信用證上的未單據化條件,如果審了且發現矛盾呢?
UCP600 Article 22(b):
A bank will not examine charter partycontracts, even if they are required to be presented by the terms of thecredit. 銀行將不審核租船合同,即使信用證要求提交租船合同。
ISBP 681 Para 24:
Detailed mathematical calculations indocuments will not be checked by banks. Banks are only obliged to check totalvalues against the credit and other required documents. 銀行不檢查單據中的數學計算細節,而只負責將總量與信用證及其他要求的單據相核對。
我們認為,這一系列問題的答案均暗含在UCP600 第14條a款的規定的字里行間,即:銀行不審核,當然就意味著銀行不能就此提不符點,因為既然不審核,不符點判斷又從何談起?!請注意,無論如何,對單據的有限審核僅僅局限于UCP框架之內。至于為什么作出如此規定呢?我們則認為,歸根結底,是在維護開證行信用證承諾在UCP框架之內的確定性。
比如:提交的發票上顯示的有關金額的數學計算過于復雜,正確應為USD1,000,00.00,誤為USD1,010,000.00,多了USD10000.00. 銀行無須審核其計算過程。相符交單下,開證行只須按發票顯示的USD1,010,000.00照付即可,這體現了開證行承諾的確定性。
當然,申請人可以據此提出疑議,不愿意承擔多出的USD10000.00。解決之道不在于信用證中,而在信用證之外。換言之,只要相符交單下開證行正常付款,申請人就有責任按USD1,010,000.00償付開證行。而同時,申請人仍然可以在信用證之外,依據基礎合同,向受益人要求返還多付的差額USD10000.00。這再一次體現了信用證獨立性的單向性。
實務中,還有可能誤為USD 990,000.00,少了USD10000.00。開證行仍然只須按發票顯示的USD 990,000.00照付即可。相應地,申請人也只須按USD 990,000.00償付開證行。至于受益人事后發現少支的情況,仍然可以在信用證之外,依據基礎合同,向申請人要求補付的差額USD10000.00。
至于實務中,還可能出現的嚴重情況下,差額足夠大,如受益人在發票上誤顯示為USD 1,500,000.00,申請人完全可以在付款之前,要求受益人發電減額,或在受益人不同意發電的情況下以涉嫌欺詐為由向法院申請止付令暫停支付,從而阻止開證行的付款。這體現的是信用證獨立性的相對性,即一旦涉及欺詐,UCP框架內的信用證交易的獨立性防火墻,將會被法院止付令擊穿,從而不再適用。當然,一旦誤按USD 1,500,000.00,申請人事后仍可以尋求在基礎合同下要求受益人返還多付的差額USD 500,000.00。
總之,UCP框架之內的銀行不予審核,并不意味著在UCP框架之外申請人和受益人也無權審核。只是,如果審核了且發現存在矛盾之處,相應地,只能在UCP框架之外以正當抗辯的方式尋求解決,卻不能要求銀行在UCP框架之內拒付。
提請特別注意的是,UCP框架之內的銀行不予審核,指所有銀行都不予審核,不限于開證行。否則,就會出現介入審核的銀行發現存在不符點,而沒有介入審核的銀行無法發現存在不符點的情況,這是不允許的。為什么呢?國際商會在R213中說:單據不符沒有“程度大小之分”。單據不是相符就是不符。所有單據必須符合跟單信用證的規定及UCP。There is no “extent” to which a document is discrepant, the document is either in orderor discrepant. All documents must comply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documentarycredit and the UCP500.
(未完待續,說明:本書于2011年6月由中國民主法治出版社出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