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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來,在政府抑制信貸過快增長以及國內外存在利差空間等環境下,大宗商品越來越普遍地被用于融資,一些企業以電解銅、鐵礦石等大宗商品為載體,在轉口貿易方式下利用銀行遠期信用證套取資金的重大風險案件頻發,引起了業界高度關注,貿易融資作為傳統的低風險融資業務,為何不能保持貿易自償性的低風險特征,而變成了“融資貿易”頻發風險,值得我們深入思考。在促進外貿進出口發展與防范融資風險雙重背景下,作為貿易融資專業人員,更應做到堅守貿易融資自償性,讓貿易融資回歸低風險本源。
貿易融資風險高發
及其表現形態
江浙一帶的鋼貿融資風險引人關注。自貨幣政策持續多年“緊縮”以來,加上國內外一直存在利差空間,企業對資金的饑渴日益加劇,銀行信用證和企業產品功能的異化正在悄無聲息進行著。電解銅、電解鋁等有色金屬和PTA等化工原料正成為企業套現工具。2009~2014年間,大宗商品一路走來,被越來越普遍地用于融資,融資商品從有色金屬逐步擴大到鋼貿、鐵礦、黃金、化工、糧油產品等單位價格相對較高、產品標準化、交易量大、流動性好的商品。上萬億鋼貿融資積聚的風險在江浙一帶等陸續爆發,持續了幾年至今仍未完全釋放,給銀行不良資產控制帶來很大沖擊。
2014年6月初,青島港的“德正系”金屬貿易融資騙貸事件引發各方關注,據悉共有18家銀行160億元信貸資金涉及該事件,作為進出口貿易大港,青島因貿易融資而引起的金融糾紛案件頻出,2013年金融案件收案數量15630件,約占山東省金融案件的1/5,同比增長8.8%;標的額151億元,同比增長15.9%,兩者均呈快速上升趨勢。6月底,審計署公布的《國務院關于2013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表明,有的企業通過貸款“空轉”套利,被抽查25家黃金加工企業2012年以來虛構貿易背景,跨境、跨幣種循環滾動貸款累計944億元,套取匯差和利差9億多元。繼鋼貿融資、鐵礦石融資和銅融資后,黃金融資的風險也浮出了水面。有足夠的跡象顯示,審計署所揭示的問題可能只是國內大宗商品融資的冰山一角。7月3日,據路透社消息,天津港(600717,股吧)涉嫌石化產品欺詐案件,該案涉及混合芳烴,一種普遍用于汽油勾兌的石化產品,報道稱石化產品成為中國大宗商品欺詐的新工具,中聯油被卷入,涉案至少一船存放在天津港的約3萬噸貨,價值大約3億元。
這些大宗商品之所以能融資,主要利用了銀行遠期信用證產品,基本方式是開立的信用證期限長,而貨款回籠期限較短,利用收付款的時間差,多占用了銀行資金,把這些資金挪用到房地產、期貨、民間融資等高風險領域,期望在這些領域獲得高額回報。
利用銀行信用證套現方式有以下五個明顯的特點:一是進口商品大多是流動性好,容易變現,容易儲存,不易變質減損,且單位價值高的電解銅、鐵礦石等大宗商品;二是由于這種模式套取銀行資金非常方便,很多并不經營金屬產品的企業也打著各種名義經營大宗商品;三是進口商與出口商具有關聯關系,貨物買賣合同完全是母子公司之間的自買自賣,雙方容易串通;四是進口商在銀行開立信用證時只需繳存20%左右的保證金,通過以小博大的方式,在境外銀行貼現100%的資金,多獲得的資金使用出去獲利;五是進口商開立的信用證期限超長。銀行開立信用證期限長于企業回籠資金時間產生的時間差是企業套現的重要突破口,這給銀行風險防范帶來很大隱患。
有些企業為了套利,甚至繳存100%保證金開立信用證,如果沒有銀行開立信用證也就無法套利。套利行為如果有真實貿易背景還可以理解,如果銀行參與無真實貿易背景的套利就被利用了,同樣會產生涉及合規及外匯政策方面的很大風險。利用時間差套取銀行信貸資金只是傳統的方式之一。近年來,通過虛開、偽造倉單,針對一批貨物,出具多筆倉單,在多家銀行開證融資的現象增多,不時引發銀行大額信貸資金出現風險的案件。“青島港”金屬融資騙貸事件就是利用一批貨物多筆倉單在多家銀行質押進行融資的。
值得關注的還有“出入境一日游”模式:進口商通過在香港的子公司出口復進口,將一批貨物從香港進口內地,在內地簡單加工后再出口香港,并循環往復辦理進出口,造成多筆進出口業務的假象,以此從銀行騙取多筆融資。這種方式由于通過海關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不法分子可以向銀行提交真實的報關單,銀行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誤以為貿易背景真實可靠,但是一批貨物,多次進出,多筆融資,風險隱患極大。
與香港“一日游”相類似的還有保稅區“一日游”模式,由于保稅區等同于“境內關外”,所以企業不必到香港或公海進行“一日游”,而是利用保稅區的“入區退稅”政策,以“先出口,再進口”的方式,將貨物運到保稅物流中心“一日游”。對于上游企業來說,貨物進保稅物流中心就視同出口,可以立即退稅。而下游企業只需從保稅物流中心進口貨物,向海關以“加工貿易手冊”方式申報進口,就能享受到進口料件免繳關稅、增值稅的待遇。保稅區“一日游”不僅騙稅,還可以利用同一批貨物,重復進出保稅區,達到同樣的一批貨物多次轉圈多次融資的目的。
貿易融資自償性
正在逐步瓦解
貿易融資在金融界素有自償性的名號,可以說自償性是貿易融資誕生的根源。按照巴塞爾協議2004年版192條和193條的解釋:貿易融資是指在商品交易中,銀行運用結構性短期融資工具,基于商品交易中的存貨、預付款和應收賬款的融資。對于貿易融資,借款人除商品銷售收入或應收資金作為唯一的還款來源外,在資產負債表上沒有什么實質性資產。這種融資的結構化特征彌補了借款人較低信用等級的不足,仍然可以用商品交易中的存貨和應收資金向銀行獲取融資,就是貿易融資的自償性特征。
貿易融資自償性包含以下幾個要件:一是債務條款規定銀行對融資項下的資產及其產生的收入有相當程度的控制權;二是借款人可以沒有其他實質性資產或業務,償付債務的主要來源首先是融資項下的資產,其次是企業的綜合償付能力;三是自償性貿易融資項下的資產是第一還款來源;四是結合借款人的資信水平,重點考察這筆融資業務自我清償的特征以及借款人組織該筆交易的能力,并對該筆業務進行評級。
一筆貿易融資的原始設計思路就是一單貨物貿易在未來確定的時間內所產生的確定現金流的提前變現。在操作上,最初是在出口托收的基礎上衍生出來的,即銀行將“掌握貨權-代為收款-放行貨物”,轉化為“掌握貨權-提供信貸-收款還貸-放行貨物”。以上是發貨前融資的標準流程,它還具有貨物自擔保的意義,即在交易或收款失敗時,仍可通過貨物變現來達到自償性。因此,早期的自償性兼有第一還款來源和第二還款來源的雙重意義,并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融資對象鎖定為交易的賣方,二是兩個還款來源都與貨物一一對應,三是第一還款來源湮滅時自動激活第二還款來源。
我們還需要了解自償性外延化的演變之路。在資本逐利和商業競爭的作用下,銀行和客戶之間博弈的天平逐漸向后者傾斜,自償性的概念在金融界被不斷地放寬,貿易融資產品的開發也一步一步地從立足于自償性過渡到基于交易或客戶自身的融資需求。首先應運而生的是賒銷融資,也就是基于應收賬款的發貨后融資,典型的代表為貨物貿易保理。此時,融資者仍為交易的賣方,還款來源理論上仍與貨物一一對應,但貨物的自擔保性已然喪失。顯然,應收賬款的可靠性制約著賒銷融資的推廣。因此,在實際應用中,融資者是否有能力回購應收賬款,就成了銀行關心的重點。還款來源不是融資對應交易下的貨物回款也被接受了(比如其他銷售收入)。還款來源和貨物之間一一對應的關系被撕裂了,從此打開了自償性衍化的空間。緊接著備貨融資就橫空出世了。融資立足的基礎交易從后端銷售延伸到了前端采購,貿易融資從賣方信貸到買方信貸的跨越終成現實。諸如進口信用證、銀行承兌匯票等都屬于此類。采購本身不產生未來確定的現金流。買方不論是制造商還是批發商,本質上都需要尋找二次買家再交易來還貸。另外,企業沒有貨權就無法銷售,故備貨融資也不具貨物自擔保性。在備貨融資中,最理想的狀態是下游唯一且有需求,此時未來現金流間接確定,還款來源和所購貨物可以間接對應。這就是備貨融資自償性的基本理念,類似于訂單融資。而現實中,買方的下游往往既不唯一也不穩定,融資購買的某批次貨物再銷售時出現部分滯銷、報廢等也是常情。從而,銀行認為此時再將還款來源和貨物一一對應已無必要。于是,備貨融資的自償性被放寬成在經營連續的前提下,只要還款來源與所購貨物存在緊密的因果關系即可。這種想法又催生了諸多特殊還款來源下的貿易融資,如出口退稅融資、存貨質押融資。前者看重的是企業經營附帶的政府補貼,后者側重于擔保物的迅速變現能力。此類貿易融資的還款來源僅與客戶的整體經營存在邏輯上的關系,自償性的原始概念幾乎蕩然無存。
簡單地說,自償性等于畫一個圓圈,即期信用證放單時開證人一手交錢一手拿走單據(等于貨物),開證銀行拿到資金對外付款,等于把圈畫圓了,自償性非常明顯。而遠期信用證則不然,承兌前銀行掌握著單據,等于掌握著貨物,承兌時銀行沒有得到開證人資金,只是得到開證人(客戶)一個同意未來付款的承諾,銀行憑著對客戶的授信就把代表貨物權利的單據放走了,此時資金未回,自償性未完,只有等到付款前開證人把資金打到開證銀行,開證行才能按時付款,自償性終結。利用遠期信用證套取資金,問題出在承兌時開證人承諾很好,拿走了單據,銷售了貨物,資金沒有及時打到銀行,而真正到付款時開證人沒有資金打來了,銀行被迫墊款。由于有銀行對開證人的授信,此時遠期信用證承兌后等于對開證人給予貸款承諾,該到對外付款時,開證人能否及時打來資金成了關鍵,而這一點靠誰保證呢?完全靠授信,對客戶的信任,是信用授信、保證授信還是抵質押授信,對銀行的保全程度是不一樣的。
【本文作者】馬曉華 華夏銀行國際業務部總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