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 | 資訊中心 | | | 貿金人物 | | | 政策法規 | | | 考試培訓 | | | 供求信息 | | | 會議展覽 | | | 汽車金融 | | | O2O實踐 | | | CFO商學院 | | | 紡織服裝 | | | 輕工工藝 | | | 五礦化工 | ||
貿易 |
| | 貿易稅政 | | | 供 應 鏈 | | | 通關質檢 | | | 物流金融 | | | 標準認證 | | | 貿易風險 | | | 貿金百科 | | | 貿易知識 | | | 中小企業 | | | 食品土畜 | | | 機械電子 | | | 醫藥保健 | ||
金融 |
| | 銀行產品 | | | 貿易融資 | | | 財資管理 | | | 國際結算 | | | 外匯金融 | | | 信用保險 | | | 期貨金融 | | | 信托投資 | | | 股票理財 | | | 承包勞務 | | | 外商投資 | | | 綜合行業 | ||
推薦 |
| | 財資管理 | | | 交易銀行 | | | 汽車金融 | | | 貿易投資 | | | 消費金融 | | | 自貿區通訊社 | | | 電子雜志 | | | 電子周刊 | ||||||||||
關于改善經營性租賃業務稅收政策的提案
全國政協委員香港永隆銀行董事長招商銀行前行長馬蔚華
[提案摘要]
經營性租賃具有規避企業資產貶值風險、節約企業資產管理成本、優化企業財務結構等特點,但在我國,在計繳經營性租賃增值稅時,對其“銷售額”的認定與一般融資租賃業務存在較大差異,導致經營性租賃業務稅收成本偏高,限制了業務的正常開展。建議在政策上把經營性租賃歸入融資租賃大的框架內征稅,使經營性租賃業務與一般融資租賃業務享有同等的政策待遇。
一、背景及問題
經營性租賃是一種非全額清償的融資租賃,具有能夠有效規避企業資產貶值風險、節約企業資產管理成本、優化企業財務結構的功能特點,目前已經成為金融市場較發達國家的主要設備金融業務品種,但在我國經營性租賃卻一直因稅收問題較難開展。
在租賃業務“營改增”之前,因各地稅務征管部門對經營性租賃業務的理解不一致,往往把經營性租賃按傳統租賃業務看待,對租金按全額征收營業稅,相比融資租賃的超額征稅,稅負較重,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經營性租賃業務的開展。在“營改增”之后,租賃公司購入設備開展經營性租賃業務,購買設備的進項稅可以抵扣,較大程度上實現了差額納稅,稅負較營業稅制下有了一定緩解,但與一般融資租賃業務相比仍存在對稅負相對偏高的問題。對租賃公司來說,無論是一般融資租賃業務還是經營性租賃業務,最大的成本就是融入資金的成本,目前由于金融業尚未納入營改增改革試點,租賃公司支付的融資成本不能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發票。但在最新的《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文)中,政策制定部門考慮到租賃業務實際,允許租賃公司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作為銷售額,來計算應納增值稅,但對經營性租賃無相關規定,實際業務操作中經營性租賃不能實現增值稅業務的差額征稅實質,稅負仍然較重,較難開展業務。
二、建議及理由
(一)建議
建議在稅收政策修訂上把經營性租賃歸入融資租賃大的框架內征稅,即:在計算經營性租賃業務銷售額時,允許比照融資性租賃做法,扣除出租人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和發行債券利息等成本,實現增值稅差額征稅。
(二)理由
從租賃市場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隨著租賃專業化程度的不斷加深,市場競爭的不斷升級,以及客戶“輕資產”經營需求的不斷增長,經營性租賃業務的比重逐漸提升,尤其在飛機租賃、船舶租賃和汽車租賃等專業領域表現突出。經營性租賃的本質是融資租賃的高級形式,是一種非全額清償的融資租賃,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商的選擇,購買租賃物并中長期出租給該承租人使用,在計算承租人應付租金時預留殘值,使其從該承租人處收回的租金小于其租賃投資額的一種租賃安排。決定經營性租賃業務出租人整體收益的一項重要因素就是期末租賃資產的處置價值,因此,經營性租賃是基于租賃物殘值的融資租賃業務,是融資租賃業務“融物”特征深化發展的必然結果,在稅收政策上應當參照融資租賃的相關規定執行,以消除經營性租賃業務同一般融資租賃業務的“不等”待遇,避免對該類業務的正常開展造成不利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