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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租業務中,“營改增”后,相當于稅基未變,但稅率由原來的5%增長到17%,稅負增加。
售后回租業務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下稱“13號文”),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也就是說,售后回租中,作為承租人的企業出售資產卻不能給融資租賃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因此,融資租賃公司沒有進項稅可以抵扣,而另一端銷項稅,融資租賃公司則需要對包括貨物本金、利息等在內的全部收入繳納增值稅。“如果嚴格按照規定執行,開展售后回租業務必虧,大部分融資租賃公司加入試點后也都基本暫停售后回租業務。”平安國際租賃人士反映。不過,不同公司定價不同,受到的影響也會有所差異。
但不同地區的稅務部門也做了不同的“變通”。比如上海對售后回租本金部分則不要求開票,直到近期國稅局專門下發了關于禁止上海回租本金部分免征稅的通知。另外,考慮到營改增后,融資租賃公司稅負可能增加,37號文規定,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但是,外界認為這一規定形同虛設。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副會長、租賃工作委員會長李思明表示,即征即退,實際按照每月當期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占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由于融資租賃不斷有新的業務,就會不斷有新的進項抵扣,所以可能導致無法滿足當期稅負超過當期所有收入3%這一退稅條件。另外,即征即退是一個過渡政策,業內擔心未來達到退稅條件的時候,這一優惠政策取消了。
兩方案遴選
此次《征求意見稿》將直租業務和售后回租業務的增值稅征收方式分開規定,主要針對售后回租業務提出了兩個方案。
方案一是,經央行、銀監會、商務部及其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的余額為銷售額計征增值稅;其中承租方銷售資產的行為,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13號文停止執行。
方案二則是,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其收取的租賃有形動產價款本金暫不征收增值稅。
“9月6日的座談會上,大家比較傾向的是方案二。”融資租賃專家屈延凱表示,兩個方案,實際都是回到了差額納稅。但是13號文不應該廢除,因為不論直租還是售后回租,融資租賃公司都不是為了銷售。在其看來,融資租賃行業實際上提供的正是一種融資的金融服務,應該歸類為金融保險業。另外,“目前方案二雖然實質上回歸差額納稅,但是稅率17%,仍然比原先增加了三倍多”。 屈延凱表示也在向稅務部門爭取更低的稅率。
中翰聯合稅務師事務所合伙人王駿認為,針對方案一,一方面即便廢除13號文,也存在有些機構,比如醫院等,售后回租不能開票的問題;另一方面還存在原來業務的適用問題。
直租方面,王駿認為,“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關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安裝費、保險費的余額為銷售額計征增值稅”的規定中的扣除項,基本涵蓋了業內反映需要抵扣的全部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