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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保稅區第二批保稅維護產品目錄公布啦~
為支持綜合保稅區內企業開展高技術、高附加值、符合環保要求的維修業務,商務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于2021年12月聯合發布45號公告(以下簡稱“45號公告”),增列出臺第二批綜保區維修產品目錄。
公告出臺背景 2020年5月,商務部、生態環境部及海關總署根據國發〔2019〕3號文打造綜合保稅區“檢測維修中心”相關精神,聯合發布2020年第16號公告,進一步下放業務核準權限,明確第一批航空航天、船舶、軌道交通等55項準入產品目錄等。16號公告實施以來,進一步推動了保稅維修業務在綜合保稅區內集聚發展。按照有序推進的原則,商務部、生態環境部及海關總署進一步開展了調研評估,出臺了45號公告,增加15項國家重點支持產業的維修產品目錄,同時明確自貿試驗區內的綜合保稅區企業可開展本集團國內自產產品的維修,不受維修產品目錄限制等。 綜合保稅區維修產品增列目錄 一、本次增列的產品有哪些? 45號公告在2020年16號公告55類產品的基礎上新增了航空器內燃引擎、飛機用起落架、無人機、B型超聲波診斷儀等15項產品的維修業務(詳細見增列目錄) 需要注意的是,要分類區分: 暫限于綜合保稅區開展集團自產產品的保稅維修產品:B型超聲波診斷儀、彩色超聲波診斷儀、無創呼吸機等。 暫限于綜合保稅區開展的保稅維修產品:數碼相機、飛行眼鏡、AR眼鏡、VR眼鏡、智能機器人、無人機、電腦娛樂機、掌上游戲機、遙控手柄等。 二、 列入《禁止進口舊機電產品目錄》的貨物可以進入綜合保稅區維修嗎? 在符合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的條件下,區內企業可開展列入維修產品目錄的禁止進口舊機電產品的保稅維修業務,如本次增列目錄內的B型超聲波診斷儀、彩色超聲波診斷儀就屬于禁止進口舊機電產品。 三、 綜合保稅區內的自用設備和貨物可以交由綜保區內的維修企業進行維修嗎? 綜合保稅區內企業自用設備和維修目錄內貨物可參照保稅維修方式發至本區域或其他綜合保稅區維修企業進行維修,維修后按原路徑返回。其中維修邊角料、壞件、舊件 原則上應隨經轉入企業維修后的貨物一并運回轉出企業,確實無法復運回轉出企業的,一律不得內銷,應按照規定退運出境或銷毀處置。 四、 綜保區維修貨物需要提交許可證嗎? 綜保區保稅維修業務不能免除提交許可證件。在進出境或進出區環節,維修產品屬于涉及限制進出口、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等有關貨物目錄的進出口貨物,應按要求提交相應監管證件。 五、 對保稅維修業務體系還有什么支持政策嗎? 自貿試驗區內的綜合保稅區企業可開展本集團國內自產產品的維修,不受維修產品目錄限制。 六、 目前因商品編碼年度調整,導致部分保稅維修商品編碼因年度更新不在目錄內,企業該如何規范開展相關商品保稅維修業務? 對于因商品編碼年度調整,涉及保稅維修商品編碼變更事項,相關產品對應的商品編碼隨《2022年關稅調整方案》同步調整。 轉自:海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