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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初裁結果是美國商務部于2004年對進口自馬來西亞、中國和泰國的塑料食品袋和購物袋實施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年度行政審核的一部分。美國商務部已將是否按現行反傾銷稅繼續對進口自中國和泰國的塑料袋征稅的行政復審初裁日期分別推遲至7月22日和8月3日。有關這2個國家的最終裁定結果有望在明年1月或2月公布。
King&Spalding LLP公司駐華盛頓法律辦事處的合伙人Joseph Dorn說,在今年11月針對馬來西亞作出最終裁定后,如果對Euro Plastics公司的初步裁定保持不變的話,EuroPlastics公司所產塑料袋的進口商將必須遵守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的規定,依照此類進口塑料袋價值的43.07%繳納反傾銷稅,外加利息。
總部位于馬來西亞的Euro Plastics公司主要通過其設在美國新罕布什爾州Salem的附屬轉銷商Euro Packaging LLC公司從馬來西亞對美出口塑料袋。
Dorn在接受電話采訪時說:“這是一個相當重大的初步裁定,因為之前這家公司的現金保證金比率一直為零。”據Dorn透露,Euro Plastics公司在2006年時還未對美出口塑料袋,但在美商務部于2007年8月取消其反傾銷現金保證金之后開始大幅增加對美出口。
Dorn所在的法律事務所代表多家美國國內生產商在2003年提起了反傾銷申訴,他說:“美國國內企業對商務部的初裁拍手稱快,如果最終裁定延續初裁決定的話,將避免Euro Plastics公司鉆零現金保證金比率的空子,通過不正當價格競爭擴大其在美市場份額。”即使保證金比率為零,并不代表進口的塑料袋可免征反傾銷稅。對美出口的塑料袋都要經過美國商務部的審核。
在2004年對最初的反傾銷申訴作出裁定后,對中國、馬來西亞和泰國的塑料袋生產商征收了20%~122%不等的反傾銷稅。
針對3月提起的一宗類似的申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5月14日作出裁定,認為有理由相信印度尼西亞、臺灣地區和越南產的塑料食品袋和購物袋以低于其公平價值的28%~96%的價格在美國銷售。
據美國商務部估計,臺灣地區進口的塑料袋的傾銷利潤率為76%~96%,印度尼西亞進口的塑料袋為35%~60%,越南進口的塑料袋為28%~76%。
美國商務部正對越南政府實施的2項政策貸款計劃、3項補助金計劃、3項所得稅計劃和3項進口稅與增值稅豁免計劃展開調查,以判定是否要對越南企業加征反補貼稅。
對于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初步裁定將在9月7日公布,最終裁定有望在今年12月至明年4月的某一時間宣布。
Dorn說,印度尼西亞、臺灣地區和越南對美國塑料購物袋出口量已從2006年的68億個增長至2008年的146億個,增長了1倍以上,市場占有率從7%增至15%,出口額增加近3倍,從2006年的6350萬美元增至2008年的1.82億美元。
自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和商務部在2004年作出反傾銷裁定以來,不少中國的零售袋生產商紛紛將塑料袋包裝生產遷往了越南。據美國商務部的統計資料顯示,越南現已成為第二大對美塑料零售袋出口國,其出口額已從2006年的略高于1900萬美元增至2008年的近8600萬美元。目前美國對越南塑料袋征收不到5%的進口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