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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大普奔,發年終獎啦!!!
從年前開始,小編收到了很多納稅人關于年終獎的咨詢:
2019年考核的年終獎,公司2020年1月才實際發放,那這個年終獎屬于職工2019年的收入嗎?
怎樣繳納個稅才能讓我到手的年終獎更多?
如果這筆年終獎我并入綜合所得計稅,那么2020年對2019年綜合所得進行匯算清繳的時候,是否需要考慮這筆收入呢?
讓小編來為大家一一解答~
問題一:
2019年的年終獎,收入算哪年的?
2020年1月才發放的年終獎,稅款所屬期是2020年1月,2020年2月進行申報,所以這筆收入是計入2020年的。之所以出現上述疑問,主要是沒有理解“工資薪金所屬時間”和“工資薪金所得時間”。
工資薪金所屬時間
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確認,是指納稅人該項所得的所屬時間,可以通俗解釋為個人取得該項收入而付出勞動的期間。
工資薪金所得期間
指扣繳義務人支付納稅人應稅所得的時間,即納稅人實際取得收入期間。
實際上只需要記住,什么時候發放稅款所屬期就是什么時候,那么收入就屬于那個期間。
問題二:
2019年的年終獎,應該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選擇單獨計算納稅,即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也可以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單獨計算公式: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問題三:
辦理2019年度個稅匯算清繳是否需要考慮年終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2019年度匯算清繳僅計算并結清本年度綜合所得的應退或應補稅款,不涉及以前或以后年度,也不涉及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所得。
因此,如果是2020年1月發放的年終獎,即使選擇并入綜合所得,也不在本次匯算清繳范圍。
來源:寧波稅務
撰稿:保稅稅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