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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共有六大類 (一)提供住宿業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地區開展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4號)的規定:從2016年8月1日開始,“為保障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工作順利實施,方便納稅人發票使用,稅務總局決定,在部分地區開展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試點工作。試點范圍限于全國91個城市(名單見附件)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試點納稅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第十條規定:從2016年11月4日開始,全面開展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即不再局限于試點的91個城市了,范圍擴大到全國。“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住宿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二)提供鑒證咨詢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號 )的規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三)提供建筑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的規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將建筑業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建筑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四)工業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45號公告)的規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五)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小規模納稅人 政策依據同上(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45號公告) (六)轉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的規定:“轉登記納稅人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應當按照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轉登記日前已作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的,繼續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二、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條件 需要符合兩個條件: 一是屬于推行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專用發票試點的行業范圍(轉登記的納稅人有點特殊,其轉登記前為一般納稅人,已經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以后仍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設備可以繼續使用)。 二是小規模納稅人的月銷售額大于3萬元(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大于9萬元)。 納稅人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納稅人的哪些應稅行為不得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按照規定,納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的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貨物、銷售服務、銷售無形資產)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有一種應稅行為是不能由試點納稅人自開專用發票的,即: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實務例題】如某建筑業小規模納稅人,屬于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試點納稅人,某月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銷售額30萬元,同時處置其2016年5月購買的一處不動產,取得銷售價款80萬元,則當月其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30萬元,而其銷售不動產的銷售收入80萬元,應當通過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形式進行開具。 四、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進行納稅申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45號公告)的規定:試點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將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涉及的稅款,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將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實務例題】按照上面例題的內容,納稅人取得的30萬建筑服務收入(假定為不含稅價格,下同),應當填入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主表第2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對應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而取得的銷售不動產銷售收入80萬元,則應填入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主表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對應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 五、納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后,小規模納稅人如何進行財務核算? 小規模納稅人應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自開專票的納稅人和其他小規模納稅人的財務核算要求是一致的。 (一)計算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二)交納稅金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六、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要求 一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 二是試點納稅人應嚴格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有關規定領用、保管、開具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 “第十條 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第十一條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三是納稅人應當按照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開具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納稅人應當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開具增值稅發票。”
編輯設計:北京稅務
來源:中稅答疑新媒體智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