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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草案”)于2018年6月29日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向社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8年7月28日。現對修正草案解讀如下:
一、主要內容
(一)擬實行綜合征稅并對稅率表進行修改
1. 對于工資和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四項勞動性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實行綜合征稅,適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擬將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修改為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該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專項附加扣除的具體范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與有關部門確定。
非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依照該稅率表按月換算后計算應納稅額。
表一:修正草案公布的綜合所得適用稅率與現行個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率對比
如上表所示,3%到25%稅率的級距進行了調整,調低了適用稅率。30%到45%稅率的級距沒有變化。
2. 擬將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修改為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經營所得適用)。該稅率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
表二:修正草案公布的經營所得適用稅率與現行個稅法規定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稅率對比。
如上表所示,各稅率級距進行了調整,稅負會降低。
(二)擬明確居民身份的概念和判定標準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83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其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83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擬對綜合所得引入年度匯算清繳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居民個人年度終了后需要補稅或者退稅的,按照規定辦理匯算清繳。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取得應稅所得而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自行申報。
(四)擬對部分申報期限進行修改
1.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2.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次年6月30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3.納稅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申報納稅。這和現行的個稅法規中次年1月31日的申報截止期相比進行了延長。
4.納稅人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注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這一點在現行的個稅法規中沒有規定,是新增加的。
(五)擬增加反避稅條款
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補征稅款,并加收利息。
1.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且無正當理由;
2.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于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3.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六)各部門協作
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的身份、銀行賬戶信息。教育、衛生、醫療保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七)個稅法修正草案擬實施日期
根據修正草案,本修正案擬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擬對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上述第一點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按月換算后計算繳納稅款,并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先行適用上述第一點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經營所得適用)計算繳納稅款。
二、改革亮點
此次個人所得稅改革力度大,亮點多:一是將個人主要勞動性所得項目納入綜合征稅范圍,實行按年匯總計算納稅,實現了從分類稅制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的重大轉變,標志著我國個人所得稅向綜合稅制邁出了第一步,是個人所得稅制歷史性的轉變,符合國際稅制改革的總體趨勢;二是通過提高基本減除費用標準、設立專項附加扣除、優化調整稅率結構等一系列“組合拳”措施,總體上大幅減稅,減輕廣大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使個人所得稅稅負水平更趨合理;三是建立與新稅制相適應的征收征管體系,包括完善自行申報納稅義務,構建匯算清繳申報制度,增加納稅人識別號條款,完善部門問信息共享機制、加強部門協同治稅,實施納稅人信用管理等,通過這些措施,進一步完善自然人稅收征管制度,提高納稅遵從度。
三、下一步計劃
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已經按照社會平均水平考慮了納稅人基本生活消費支出和贍撫養系數因素,在此基礎上,考慮納稅人負擔的差異性,再根據個人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的附加扣除,因此專項附加扣除是在基本減除費用基礎上的疊加扣除,體現了個人所得稅量能負擔的原則,有利于實現公平稅負、合理稅負的目標。
由于專項附加扣除是在基本減除費用標準之上的疊加扣除,因此專項附加扣除不是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而是應按一定的限額或定額扣除。既體現稅收公平原則,也最大限度地簡化征管操作,便于納稅人遵從執行。具體范圍和標準需要結合居民家庭有關費用支出的總體情況研究確定并適時動態調整。
按照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的統一要求,下一步確定專項附加扣除的征管配套措施時,將盡可能簡化納稅人申報資料和流程,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交換,確保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準確性,使納稅人能夠充分、便捷地享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