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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xiaochenshuiwu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2號)規定:新稅務機構掛牌后,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制章。掛牌前已由各省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和原各省國稅機關已監制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后繼續使用。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發票票種及啟用新發票監制章的公告》規定,2018年6月15日啟用新發票監制章,原江蘇省國家稅務局發票監制章作廢。新發票監制章規格與原發票監制章規格相同,中間刻制“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字體為楷體8pionts。
原江蘇省國稅機關監制的已印制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關于啟用新的<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式樣的公告》(2018年第11號):從新機構掛牌之日起,我省原《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作廢,新印制普通發票時,一律使用新的《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掛牌前印制有原發票監制章的舊版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
附1: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發票監制章印模
附2:國地稅合并前老發票監制章模式
哈爾濱市阿城區國家稅務局稅務事項通知書
哈阿國稅通〔2014〕0903號
冀東水泥黑龍江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230112571929075):
事由:要求企業作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依據:詳見通知內容正文
通知內容:
2012年1-8月,冀東水泥黑龍江有限公司(納稅識別號:230112571929075)從哈爾濱泉興水泥有限責任公司(納稅識別號:23011275632710X)購入水泥熟料等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69張,不含稅金額合計56,191,679.51元,進項稅合計9,552,585.39元。開票日期均為2012年,加蓋舊式發票專用章。
經調查,上述業務真實,取得的發票,除加蓋舊式專用章外,沒有其它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辦法規定,發票專用章屬于發票的基本內容,是確定發票法律效力重要形式特征。
發票專用章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號,新的“發票專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啟用,舊式發票專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的規定,以上69張發票均屬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
根據國稅發〔2008〕40號文件“對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和其他憑證,包括虛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均不得用以稅前扣除、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規定,經請示哈爾濱市國稅局研究同意,冀東水泥黑龍江有限公司以上69張發票均不得用以稅前扣除、抵扣稅款。
限你企業于2014年9月30日前,作增值稅進項稅轉出,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重新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方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稅務機關(簽章)
2014年9月3日
告知:
1、本通知要求繳納稅款、滯納金,如對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按照本通知要求繳納稅款、滯納金,或提供納稅擔保,然后依法向哈市國稅局申請行政復議。
2、本通知要求其他事項的,如對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哈市國稅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來源:xiaochenshuiw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