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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云南國稅、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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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
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
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2、納稅人購進農產品,
原適用11%扣除率的,
扣除率調整為10%;
3、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
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4、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
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
5、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
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
6、通知還對外貿企業、生產企業出口相關貨物、銷售的跨境應稅行為的出口退稅率進行了明確,對出口貨物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出口貨物的時間、跨境應稅行為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銷售跨境應稅行為的時間進行了明確;
7、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
8、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提要
1、增值稅稅率調整
2、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財稅〔2018〕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完善增值稅制度,現將調整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10%。
三、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四、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
五、外貿企業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條所涉貨物、銷售的第四條所涉跨境應稅行為,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后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生產企業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條所涉貨物、銷售的第四條所涉跨境應稅行為,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
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出口貨物的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調整跨境應稅行為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銷售跨境應稅行為的時間,以出口發票的開具日期為準。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稅率、扣除率、出口退稅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七、各地要高度重視增值稅稅率調整工作,做好實施前的各項準備以及實施過程中的監測分析、宣傳解釋等工作,確保增值稅稅率調整工作平穩、有序推進。如遇問題,請及時上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4月4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
財稅〔2018〕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完善增值稅制度,進一步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現將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4月4日
